学院创业实验室管理办法

作者:学工办 更新时间:2020-07-06 点击数:205

学院创业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创业实验室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为培养对象,为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学校苗圃(创业实验室)—孵化器(大红炉众创空间A座)—加速器(大红炉众创空间B座)三级创业孵化链的发展理念,在学院层面建设的创业孵化空间。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二条  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创业实验室的布局、建设、运行的指导,以及创业实验室建设与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创业实验室由共建学院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学院不得随意变更创业实验室使用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创业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专业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创业活动的咨询、孵化项目的立项与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入驻创业实验室项目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需进行工商注册,一律统一到大红炉服务中心进行申报,注册地点为大红炉众创空间。

第三章 建立与撤消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创新创业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创业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领导小组视评估结果,对已不能实现创业教育、项目孵化的创业实验室予以撤消。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七条  学院要积极投入资金进行条件建设,安排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八条  创业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配备指导老师,并为学生及时解答疑难问题,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创业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日常管理、孵化项目情况等;考核方式主要是实地考核、查阅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对于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进行适当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孵化项目入驻大红炉众创空间,对指导老师的课题立项及专业培训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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