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学生手册

作者:周蕾 更新时间:2019-06-16 点击数:6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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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手册详细内容: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育部教学 [2005] 5 号)

一、 志存高远ꎬ 坚定信念ꎮ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ꎬ 面向世界ꎬ  了解国情ꎬ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ꎬ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ꎮ

二、 热爱祖国ꎬ 服务人民ꎮ 弘扬民族精神ꎬ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ꎮ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ꎮ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ꎬ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ꎬ 增强社会责任感ꎬ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ꎮ

三、 勤奋学习ꎬ 自强不息ꎮ 追求真理ꎬ 崇尚科学ꎻ 刻苦钻研ꎬ 严谨求实ꎻ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ꎻ 珍惜时间ꎬ 学业有成ꎮ

四、 遵纪守法ꎬ 弘扬正气ꎮ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ꎬ 遵守校纪校规ꎻ 正确行使权利ꎬ 依法履行义务ꎻ 敬廉崇洁ꎬ 公道正派ꎻ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ꎮ

五、 诚实守信ꎬ 严于律己ꎮ 履约践诺ꎬ 知行统一ꎻ 遵从学术规范ꎬ 恪守学术道德ꎬ 不作弊ꎬ 不剽窃ꎻ 自尊自爱ꎬ 自省自律ꎻ文明使用互联网ꎻ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ꎮ

六、 明礼修身ꎬ 团结友爱ꎮ 弘扬传统美德ꎬ 遵守社会公德ꎬ男女交往文明ꎻ 关心集体ꎬ 爱护公物ꎬ 热心公益ꎻ 尊敬师长ꎬ 友爱同学ꎬ 团结合作ꎻ 仪表整洁ꎬ 待人礼貌ꎻ 豁达宽容ꎬ 积极向上ꎮ七、 勤俭节约ꎬ 艰苦奋斗ꎮ 热爱劳动ꎬ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

果ꎻ 生活俭朴ꎬ 杜绝浪费ꎻ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ꎮ八、 强健体魄ꎬ 热爱生活ꎮ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ꎬ 提高身体素

质ꎬ 保持心理健康ꎻ 磨砺意志ꎬ 不怕挫折ꎬ 提高适应能力ꎻ 增强安全意识ꎬ 防止意外事故ꎻ 关爱自然ꎬ 爱护环境ꎬ 珍惜资源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ꎬ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ꎬ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ꎬ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ꎬ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的管理ꎮ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ꎬ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ꎬ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ꎻ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ꎬ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ꎻ 要坚持依法治校ꎬ 科学管理ꎬ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ꎬ 规范管理行为ꎬ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ꎬ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ꎮ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ꎬ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ꎬ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ꎬ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ꎻ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ꎬ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ꎻ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ꎬ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ꎬ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ꎬ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ꎬ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ꎻ  应当刻苦学2




习ꎬ 勇于探索ꎬ  积极实践ꎬ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ꎻ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ꎬ 增进身心健康ꎬ 提高个人修养ꎬ 培养审美情趣ꎮ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ꎬ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ꎬ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ꎬ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ꎮ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ꎬ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ꎻ

( 二)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ꎬ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ꎻ

(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ꎻ

(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ꎬ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ꎻ

( 五)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ꎬ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ꎬ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ꎻ

(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ꎬ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ꎬ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ꎬ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ꎻ

( 七)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ꎮ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ꎻ

(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ꎻ

( 三) 恪守学术道德ꎬ 完成规定学业ꎻ

(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ꎬ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ꎻ

(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ꎬ 尊敬师长ꎬ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ꎻ

( 六)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ꎮ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ꎬ 持录取通知书ꎬ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ꎮ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ꎬ 应当向学校请假ꎮ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ꎬ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ꎬ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ꎬ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ꎬ 予以注册学籍ꎻ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ꎬ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ꎬ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ꎬ 取消入学资格ꎮ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ꎮ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ꎮ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ꎮ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ꎬ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ꎬ 办理入学手续ꎮ 审查不合格的ꎬ 取消入学资格ꎻ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ꎬ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ꎮ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ꎬ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ꎮ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ꎻ

(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ꎻ

(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ꎻ

(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ꎬ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ꎻ




( 五)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ꎮ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ꎬ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ꎬ 应当取消学籍ꎻ  情节严重的ꎬ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ꎮ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ꎬ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ꎬ 需要在家休养的ꎬ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ꎮ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ꎬ 由学校规定ꎮ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ꎬ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ꎮ 不能如期注册的ꎬ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ꎮ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ꎬ 不予注册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ꎬ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ꎮ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ꎬ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ꎬ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ꎮ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ꎬ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ꎬ 并归入学籍档案ꎮ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ꎮ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ꎬ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ꎬ 由学校规定ꎮ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ꎬ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ꎬ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ꎮ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ꎬ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ꎮ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ꎬ 由学校规定ꎮ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ꎬ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ꎻ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ꎬ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ꎮ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ꎬ 学校审核同意后ꎬ 予以承认ꎮ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ꎬ可以折算为学分ꎬ 计入学业成绩ꎮ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ꎮ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ꎬ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ꎮ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ꎬ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ꎬ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ꎬ 应当予以标注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ꎬ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ꎬ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ꎬ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ꎮ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ꎬ 经教育表现较好ꎬ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ꎬ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ꎬ 应当予以记录ꎮ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ꎬ 再次入学的ꎬ 其已获得学分ꎬ 经录取学校认定ꎬ 可以予以承认ꎮ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ꎮ 不能按时参加的ꎬ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ꎮ  无故缺席的ꎬ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ꎬ 情节严重的ꎬ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ꎬ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ꎬ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ꎻ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ꎬ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ꎬ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ꎬ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6


作出限制ꎮ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ꎬ可以申请转专业ꎻ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ꎬ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ꎬ 不得转专业ꎮ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ꎬ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ꎬ 健全公示制度ꎮ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ꎬ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ꎬ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ꎮ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ꎬ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ꎬ学校应当优先考虑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ꎮ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ꎬ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ꎬ 可以申请转学ꎮ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ꎻ

(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ꎻ

(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ꎻ(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ꎻ

(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ꎻ

(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ꎮ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ꎬ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ꎬ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ꎬ 说明理由ꎬ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ꎬ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ꎬ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ꎬ 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ꎬ 可以转入ꎮ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ꎮ

跨省转学的ꎬ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ꎬ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ꎮ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ꎬ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ꎻ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ꎬ  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ꎬ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ꎬ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ꎮ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ꎬ 除另有规定外ꎬ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ꎮ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ꎬ 经学校批准ꎬ 可以休学ꎮ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ꎮ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ꎬ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ꎬ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ꎮ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ꎬ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ꎮ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ꎬ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ꎬ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ꎮ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ꎬ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ꎮ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ꎮ 学生休学期间ꎬ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ꎬ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ꎮ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ꎮ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ꎬ 经学校复查合格ꎬ 方可复学ꎮ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ꎻ

( 二)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ꎬ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ꎻ

(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ꎬ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ꎻ

(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ꎻ

(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ꎻ

(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ꎮ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ꎬ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ꎬ  办理退学手续ꎮ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ꎬ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ꎮ 退学的研究生ꎬ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ꎬ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ꎻ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ꎬ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ꎮ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ꎬ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ꎮ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ꎬ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ꎬ 成绩合格ꎬ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ꎬ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ꎬ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ꎮ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ꎬ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ꎮ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ꎬ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ꎬ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ꎮ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ꎬ 由学校规定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ꎬ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ꎬ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ꎬ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ꎬ  发给结业证书ꎮ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ꎬ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ꎬ 由学校规定ꎮ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ꎬ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ꎮ

对退学学生ꎬ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ꎮ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ꎬ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ꎬ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ꎮ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ꎬ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ꎬ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ꎮ 学校进行审查ꎬ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ꎬ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ꎬ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ꎬ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ꎮ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ꎬ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ꎬ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ꎬ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ꎻ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ꎬ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ꎮ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ꎬ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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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ꎬ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ꎮ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ꎬ 经本人申请ꎬ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ꎮ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ꎮ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ꎬ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ꎬ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ꎮ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ꎬ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ꎬ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ꎬ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ꎬ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ꎬ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ꎬ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ꎻ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ꎻ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ꎮ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ꎬ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ꎬ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ꎬ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ꎮ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ꎮ 学生成立团体ꎬ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ꎬ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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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ꎬ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ꎮ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ꎬ 需经学校批准ꎮ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ꎮ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ꎬ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ꎬ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ꎮ 对未获批准的ꎬ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ꎬ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ꎬ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ꎻ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ꎮ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ꎮ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ꎬ 实施自我管理ꎮ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 省 ( 区、  市)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ꎬ 给予表彰和奖励ꎮ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ꎬ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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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ꎬ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ꎬ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ꎬ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ꎮ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ꎬ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ꎬ  并可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警告ꎻ

( 二) 严重警告ꎻ( 三) 记过ꎻ

( 四) 留校察看ꎻ( 五) 开除学籍ꎮ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违反宪法ꎬ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ꎻ

( 二) 触犯国家法律ꎬ 构成刑事犯罪的ꎻ

(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ꎬ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ꎻ

(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ꎬ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ꎻ

( 五)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ꎬ 情节严重的ꎬ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ꎻ

(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ꎬ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ꎻ

( 七)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ꎬ 造成严重后果的ꎻ(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ꎬ 经教育不改的ꎮ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ꎬ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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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ꎻ

(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ꎻ

( 三)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ꎻ(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ꎻ

( 五) 其他必要内容ꎮ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ꎬ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ꎬ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ꎮ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ꎬ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ꎮ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ꎬ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ꎬ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ꎬ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ꎮ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ꎬ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ꎬ 学生拒绝签收的ꎬ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ꎻ 已离校的ꎬ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ꎻ 难于联系的ꎬ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ꎮ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ꎬ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ꎬ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ꎮ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ꎬ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ꎬ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ꎮ 解除处分后ꎬ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ꎬ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ꎮ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ꎬ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ꎮ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ꎬ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ꎮ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ꎬ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ꎬ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14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ꎮ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ꎬ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ꎬ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ꎮ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ꎬ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ꎬ 提供必要条件ꎬ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ꎮ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ꎬ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ꎬ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ꎮ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ꎬ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ꎮ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ꎬ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ꎬ 可延长 15 日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ꎬ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ꎬ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ꎬ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ꎬ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ꎬ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ꎮ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ꎬ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ꎬ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ꎬ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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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ꎬ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ꎬ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ꎮ 根据审查结论ꎬ  区别不同情况ꎬ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一)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ꎬ 予以维持ꎻ

(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ꎬ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ꎬ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ꎻ

( 三) 认定事实清楚ꎬ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ꎬ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ꎬ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ꎻ

( 四)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ꎬ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ꎬ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ꎮ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ꎬ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ꎬ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ꎮ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ꎬ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ꎬ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ꎮ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ꎬ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ꎻ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ꎬ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ꎮ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ꎬ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ꎬ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ꎬ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ꎬ 应当责令改正ꎻ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ꎬ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ꎬ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ꎬ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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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ꎬ 参照本规定执行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ꎬ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ꎬ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ꎬ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ꎮ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ꎮ 原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同时废止ꎮ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ꎬ 以本规定为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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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13 号令)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ꎬ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ꎬ  维护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ꎬ 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 学校” )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ꎮ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 ( 包括外籍教师)、学生 ( 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ꎮ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ꎬ 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ꎬ 维护学校的教学、 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ꎮ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ꎬ 采取措施ꎬ 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 法规、 校规的活动ꎮ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ꎬ 依照法律ꎬ不得限制、 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ꎮ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ꎬ 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  工作证、 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 证件ꎮ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 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ꎬ 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ꎮ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ꎬ 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ꎬ 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ꎬ 方可进行学校采访ꎮ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ꎬ 必须持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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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ꎬ 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ꎬ 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ꎮ

第七条 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  业务活动ꎬ 应当经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ꎬ 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ꎬ 方可进入学校ꎮ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ꎬ 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ꎬ 方可进入学校ꎮ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ꎬ 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ꎮ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ꎬ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的制度ꎬ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ꎬ 不得危害校园治安ꎮ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ꎬ 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ꎬ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ꎮ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ꎬ 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ꎬ 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ꎬ 并且进行留宿登记ꎬ 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ꎮ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ꎮ  违反前款规定的ꎬ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ꎮ

第十条 告示、 通知、  启事、  广告等ꎬ  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ꎮ 散发宣传品、 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ꎮ

对于张贴、 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 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ꎬ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ꎮ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 电视设施ꎬ 设置者、 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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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安装ꎮ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 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 电视设施ꎬ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ꎬ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 电视设施ꎮ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ꎬ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ꎮ

违反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ꎬ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 安装或者停止活动ꎬ  已经设置、 安装的ꎬ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ꎬ 或者责令设置者、 安装者拆除ꎮ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 讲演等公共活动ꎬ  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ꎬ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ꎮ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活动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ꎮ 逾期未通知的ꎬ 视为许可ꎮ

集会、 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 规章ꎬ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ꎬ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ꎬ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ꎮ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 报告等室内活动ꎬ  组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ꎬ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 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ꎮ 学生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ꎮ 逾期未通知的ꎬ 视为许可ꎮ

讲座、 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ꎬ 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ꎬ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ꎬ  不得进行宗教活动ꎬ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ꎮ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ꎬ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ꎬ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ꎮ20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 酗酒、  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ꎮ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ꎬ 应当按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ꎮ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ꎬ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ꎬ 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ꎮ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ꎬ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ꎬ  接受学校的管理ꎬ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ꎮ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ꎬ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ꎮ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ꎬ 损害国家财产的ꎬ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ꎮ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ꎮ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ꎮ

违反前款规定的ꎬ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ꎬ 经过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ꎬ 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ꎻ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ꎬ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ꎬ  由司法机关处理ꎮ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ꎬ 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ꎬ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ꎮ对违反本规定ꎬ 经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ꎬ 由公

安、 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ꎮ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ꎮ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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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 [1992] 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管理ꎬ 维护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ꎬ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ꎬ 促进身心健康发展ꎬ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ꎮ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ꎬ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ꎬ 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ꎬ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ꎮ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ꎬ 本着保护学生、 教育先行、 明确责任、 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的原则ꎬ 做好教育、 管理和处理工作ꎮ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ꎮ 即按国家任务ꎬ  用人单位委托培养ꎬ  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ꎮ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ꎬ 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ꎬ  加强领导ꎬ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ꎬ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ꎬ 普及安全知识ꎬ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ꎬ 提高防范能力ꎮ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ꎬ从学生入学到毕业ꎬ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ꎬ 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ꎬ 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22




未然ꎮ

学校应根据环境ꎬ 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 防水、 防特、防病、 防事故等方面教育ꎬ 并使之经常化、 制度化ꎮ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ꎬ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ꎬ 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ꎬ 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ꎬ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ꎮ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ꎬ 加强安全防范ꎬ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ꎬ  严格管理ꎮ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ꎬ 落实到年级班主任ꎮ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ꎬ 明确其职责ꎬ  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ꎮ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ꎬ 积极配合ꎮ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ꎬ 爱护学生出发ꎬ  树立安全思想ꎬ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ꎬ  改善环境与条件ꎬ  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ꎮ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ꎬ 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ꎬ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ꎬ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ꎬ 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ꎬ 听从指导ꎬ 服从管理ꎻ 在公共场所ꎬ 要遵守社会公德ꎬ增强安全防范意识ꎬ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ꎮ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ꎬ 须经学校同意ꎬ  按学校规定进行ꎮ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ꎬ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ꎮ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ꎬ 自觉维护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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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与卫生ꎬ 提高自我管理能力ꎮ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 治安案件或交通、  灾害等事故ꎬ  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ꎬ 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ꎮ 在学校范围内的ꎬ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ꎬ 控制事态发展ꎬ 减轻伤害和损失ꎮ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ꎬ 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ꎬ 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ꎬ  责令其赔偿损失ꎬ  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ꎮ

在校园内ꎬ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 重伤或被窃、 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ꎬ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保护现场、 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ꎬ  稳定情绪ꎬ 恢复秩序ꎬ  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ꎮ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ꎬ 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ꎬ 协助调查处理ꎮ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ꎬ 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ꎬ 及时处理ꎮ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ꎬ 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ꎬ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ꎮ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ꎬ 不得逼供或诱供ꎮ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ꎬ 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  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ꎬ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ꎮ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ꎬ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 重伤或残疾ꎬ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ꎬ 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ꎮ

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ꎬ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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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ꎬ 学校不承担责任ꎮ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 管理不善ꎻ  工作不负责任ꎬ违章指挥ꎻ 玩忽职守ꎬ 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 财务损害的ꎬ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ꎬ 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责任检查、 赔偿损失、 行政处分ꎬ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ꎬ 学校不承担责任ꎮ

对擅自离校不归ꎬ 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ꎬ 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ꎬ 及时通知家长ꎮ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ꎬ学校可张榜公布ꎬ 按自动退学除名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ꎬ学校不承担责任ꎮ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ꎬ 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ꎮ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ꎮ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患者的学生ꎬ 应予退学ꎬ  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ꎮ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ꎬ 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ꎮ

第二十八条 凡事故伤残的学生ꎬ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ꎬ  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ꎬ 能坚持在校学习ꎬ  可继续学习ꎻ  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ꎬ 应予退学ꎬ  由学校按其实际年限发给肆业证书ꎬ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ꎮ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ꎬ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  落户等工作ꎬ 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ꎬ 学校不得承担丧葬费ꎮ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ꎬ  学校可酌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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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经济补助ꎮ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ꎬ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ꎬ 负担丧葬费的全部ꎬ 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ꎮ

无论何种情况 ( 事故) 给予的经济补助ꎬ 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 ( 以四年计) 的平均奖学金数ꎮ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单位、 个人承担的ꎬ 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ꎮ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ꎬ 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ꎬ 学校应报请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ꎬ 并给予相应的待遇ꎮ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ꎬ 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ꎬ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ꎬ 参照本办法执行ꎮ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结合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ꎮ

第三十五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ꎮ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ꎮ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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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部第 12 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ꎬ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ꎬ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ꎬ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ꎬ 适用本办法ꎮ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ꎬ 及时、 妥善地处理ꎮ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ꎬ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ꎬ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ꎬ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ꎮ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ꎻ 应当按照规定ꎬ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ꎬ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ꎬ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ꎻ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ꎬ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ꎮ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ꎬ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ꎬ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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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ꎻ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ꎬ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ꎬ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ꎮ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ꎬ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ꎮ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ꎬ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ꎮ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ꎬ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ꎬ  学校应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ꎬ 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ꎮ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ꎬ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ꎬ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ꎬ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ꎻ

(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ꎬ 或者管理混乱ꎬ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ꎬ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ꎻ

(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ꎻ

(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ꎬ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ꎬ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ꎻ

(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ꎬ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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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ꎬ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ꎻ

(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ꎬ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ꎬ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ꎬ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ꎻ

(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ꎬ 学校发现ꎬ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ꎬ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ꎻ

(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ꎬ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ꎻ

(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ꎬ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ꎬ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ꎻ

(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ꎬ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ꎬ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ꎬ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ꎻ

(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ꎮ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ꎬ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ꎬ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ꎬ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ꎻ

(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ꎬ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ꎬ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ꎻ

( 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ꎬ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ꎬ 但未告知学校的ꎻ

( 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ꎬ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ꎬ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ꎻ

( 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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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ꎬ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ꎬ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ꎬ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ꎮ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ꎬ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ꎬ 行为并无不当的ꎬ 无法律责任:

( 一)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ꎻ(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ꎻ

( 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ꎬ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ꎻ

( 四) 学生自杀、 自伤的ꎻ

(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ꎻ

(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ꎮ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ꎬ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ꎬ  不承担事故责任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ꎻ(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ꎻ

( 三)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ꎬ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ꎻ

(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ꎮ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ꎬ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ꎬ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ꎬ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ꎮ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ꎬ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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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ꎬ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ꎻ  有条件的ꎬ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ꎮ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ꎬ 情形严重的ꎬ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ꎻ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ꎬ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ꎮ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ꎬ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ꎬ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ꎮ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ꎬ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ꎻ 双方自愿ꎬ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ꎮ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ꎮ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ꎬ 认为必要的ꎬ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ꎬ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ꎮ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ꎬ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ꎬ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ꎬ  结束调解ꎻ  在调解期限内ꎬ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ꎬ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ꎬ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ꎬ 应当终止调解ꎮ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ꎬ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ꎮ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ꎬ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ꎬ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ꎮ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ꎬ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ꎻ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ꎬ 学校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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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ꎬ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ꎬ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ꎬ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ꎮ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ꎬ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ꎬ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ꎬ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ꎮ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ꎬ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ꎬ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ꎬ 根据责任大小ꎬ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ꎬ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ꎮ

学校无责任的ꎬ 如果有条件ꎬ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ꎬ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ꎬ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ꎮ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ꎬ 学校予以赔偿后ꎬ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ꎮ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ꎬ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ꎮ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ꎬ 造成损失的ꎬ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ꎮ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ꎬ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ꎬ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ꎻ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ꎬ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32




筹措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ꎬ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ꎬ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ꎬ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ꎬ参加学校责任保险ꎮ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ꎬ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ꎮ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ꎮ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ꎬ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ꎬ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ꎮ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ꎬ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ꎬ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ꎬ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ꎬ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ꎻ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ꎬ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ꎬ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ꎬ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ꎻ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ꎬ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ꎬ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ꎮ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ꎬ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ꎬ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ꎻ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ꎬ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ꎬ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ꎬ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ꎻ  触犯刑律的ꎬ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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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ꎬ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ꎬ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ꎬ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ꎬ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ꎻ 造成损失的ꎬ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ꎬ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ꎮ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ꎮ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ꎬ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ꎬ 参照本办法处理ꎮ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ꎬ 参照本办法处理ꎮ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ꎬ 参照本办法处理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ꎬ 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ꎬ     与本办法不符的ꎬ 以本办法为准ꎮ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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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序言

学院由山东工程学院、 淄博学院于 2002  年合并组建而成ꎮ 学校的办学历史追溯到 1956 年创建的山东省济南农业机械化学校ꎮ

学校地处齐国故都ꎬ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ꎬ 弘扬稷下学宫崇尚学术、 百家争鸣的文化传统ꎬ 秉持 “ 厚德、 博学、  笃行、  至善” 校训ꎬ “ 敬业奉献、 追求卓越”  校风ꎬ   “ 为人师表、  诲人不倦” 教风和 “ 德业双修、 学而不厌” 学风ꎮ  面向未来ꎬ  学校以培育英才、 探索真知、 服务社会为己任ꎬ 努力建设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ꎬ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ꎬ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ꎬ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规定ꎬ 制定本章程ꎮ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学院ꎬ 简称 “ 山理工” ꎻ 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ꎬ 缩写为 “ SDUT” ꎮ

第三条  学校设东、  西两个校区ꎬ   东校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 88 号ꎻ 西校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 266 号ꎬ为学校法定住所ꎮ

学校网址为 www. sdut. edu. cnꎮ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ꎬ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ꎬ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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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ꎮ

第五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ꎬ 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ꎮ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ꎬ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ꎮ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ꎬ  以学生为主体ꎻ  办学以人才为本ꎬ 以教师为主体ꎻ  致力于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ꎬ  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ꎬ 培养基础厚、 能力强、 素质高、  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ꎮ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ꎬ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参与、 开放办学ꎮ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ꎬ 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ꎮ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ꎬ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ꎬ 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ꎮ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ꎬ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ꎬ 优化办学结构ꎬ 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ꎬ 完善以工为主、 理工结合、 文理渗透、  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ꎬ 积极发展新兴学科、 交叉学科ꎮ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ꎬ 以本科教育为主体ꎬ 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ꎬ 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ꎮ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ꎬ 实行学分制ꎮ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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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ꎬ 分别授予学士、 硕士和博士学位ꎮ学校依照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ꎬ 向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ꎮ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ꎬ 推动学术进步ꎬ 促进自主创新ꎬ 提升成果转化和利用水平ꎮ

学校倡导和维护学术自由ꎮ

第十五条 学校自觉对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ꎬ 主动适应区域重点行业需求ꎬ 为国家、 区域及行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ꎮ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ꎬ 重视地方文化资源的研究与开发ꎬ 努力培育体现办学传统、 区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大学文化ꎮ

第三章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ꎬ 取得入学资格ꎬ 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ꎮ

第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ꎬ 平等享用学校教育资源ꎻ( 二) 公平享有参加学校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ꎻ

( 三) 公平获得各种资助与奖励ꎻ

( 四)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方面获得公正评价ꎬ 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ꎻ

( 五)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ꎻ

( 六)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具有知情权和申诉权ꎻ

( 七) 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有评价权ꎻ(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ꎮ第十九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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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ꎻ( 二) 珍惜学校声誉ꎬ 维护学校利益ꎻ

( 三) 努力学习ꎬ 完成学业ꎬ 注重修身ꎬ 品行端正ꎻ(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ꎻ

( 五) 注重自身安全保护ꎻ

( 六)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ꎬ 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ꎻ

(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ꎮ

第二十条 学校秉承 “ 有教无类” 的教育理念ꎬ  尊重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ꎬ 保障学生不因国籍、 民族、 地域、  性别、  家庭等受到歧视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各种社团ꎬ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ꎮ 学校支持并引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ꎬ 对学校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ꎻ 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ꎮ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设立奖学金ꎬ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ꎻ 按规定建立助学金、 实施勤工助学、 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等ꎬ 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ꎬ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构ꎬ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ꎮ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  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ꎬ 其权利义务另行约定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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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ꎮ 学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ꎬ 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结构比例ꎮ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管理制度:  ( 一) 全员岗位聘用制ꎻ

( 二) 教师资格制度ꎻ

( 三)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ꎻ( 四) 管理人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ꎻ

( 五)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度ꎻ

( 六) 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告制度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ꎬ 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ꎻ(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ꎻ

( 三)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ꎻ( 四)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ꎻ

( 五) 知悉学校改革、 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ꎻ( 六) 参与民主管理ꎬ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ꎻ

( 七) 对自身的评聘、 奖惩、 福利待遇等表达异议ꎬ 提出申诉ꎻ

( 八) 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ꎮ

第三十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 一) 热爱教育事业ꎬ 勤奋工作ꎬ 尽职尽责ꎬ 完成聘任任务ꎻ

( 二) 珍惜学校声誉ꎬ 维护学校利益ꎻ

(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ꎬ 教书育人ꎬ 管理育人ꎬ 服务育人ꎻ( 四) 恪守职业道德ꎬ 遵守学术规范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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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ꎻ

(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ꎮ

第三十一条学校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ꎬ 构建完善教职工进修培训体系ꎬ 为其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条件ꎮ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ꎬ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ꎮ

学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待遇调整机制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ꎬ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ꎻ 对违纪违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构ꎬ 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ꎮ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ꎮ

第五章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ꎬ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ꎬ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ꎬ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ꎬ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ꎮ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ꎬ 坚持立德树人ꎬ 依法治校ꎬ 推动学校科学发展ꎻ

(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ꎻ

(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ꎬ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ꎬ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ꎬ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ꎻ 做好老干部工作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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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ꎬ 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ꎬ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ꎬ 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 人尽其才的条件与环境ꎬ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ꎻ

(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ꎬ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ꎬ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ꎻ

(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ꎬ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ꎬ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ꎻ

( 七)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ꎬ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 服务工作ꎬ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ꎻ 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ꎻ

(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ꎬ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ꎬ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ꎻ

( 九)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妇委会、 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ꎻ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ꎻ

(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ꎮ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ꎬ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ꎬ 坚持民主集中制ꎬ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ꎮ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ꎬ 由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ꎬ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ꎬ 由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ꎮ 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ꎬ 党委书记确定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ꎻ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ꎬ 应有 2 / 3 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ꎮ 表决事项时ꎬ 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ꎮ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ꎬ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ꎬ 在校党委与上级纪委的领导下ꎬ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ꎬ 维护党的章程、 党的纪律和其他党内法规ꎬ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ꎬ 检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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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ꎬ 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ꎬ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ꎮ 受理党员控告与申诉ꎬ 保障党员权利ꎮ

学校设置行政监察机构ꎬ 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ꎬ 履行行政监察职能ꎮ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ꎬ 在校党委领导下ꎬ 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ꎬ  依法行使职权ꎬ  全面负责学校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ꎮ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ꎬ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ꎻ

(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ꎬ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ꎬ 推荐副校长人选ꎬ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ꎻ

(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ꎬ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ꎬ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ꎻ

(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ꎬ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ꎬ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ꎻ

(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ꎬ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ꎬ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ꎬ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ꎻ

(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ꎬ 负责学生奖励或处分ꎮ 开展招生与就业工作ꎻ

(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ꎻ

( 八)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ꎬ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ꎬ 接受社会捐赠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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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ꎬ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ꎬ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ꎬ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ꎻ

(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 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ꎮ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ꎬ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ꎬ 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ꎬ 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ꎮ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ꎬ 校长确定ꎮ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ꎮ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ꎬ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ꎮ

第六章学术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ꎮ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ꎬ 是教授治学的主要形式ꎬ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ꎮ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ꎮ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ꎬ 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ꎮ 学术委员会人数要与学校的学科、 专业设置相匹配ꎬ 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ꎬ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ꎬ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 / 4ꎻ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ꎬ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 / 2ꎮ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ꎬ 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ꎬ 由民主选举确定ꎮ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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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聘任ꎬ 实行任期制ꎮ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ꎬ  其候选人由校长提名ꎬ 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ꎮ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审议学科、 专业建设规划ꎬ 学科专业设置ꎻ

( 二) 审议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ꎻ

( 三) 审议教师职务聘任、 科学研究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ꎬ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ꎬ 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教育教学方案ꎻ

( 四) 审议学术评价标准、 争议处理规则、 学术道德规范ꎻ( 五) 评定教学、 科研成果和奖励ꎻ

( 六) 评审高级职称聘任人选、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 ( 客座) 教授聘任人选、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ꎻ

( 七) 就学校事业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ꎻ

( 八) 就学校预算、 决算中教学、 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ꎻ

( 九) 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ꎻ

( 十) 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ꎮ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ꎬ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ꎮ 根据工作需要ꎬ 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ꎬ 商讨、 决定相关事项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ꎬ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 / 3 以上同意ꎬ 方可通过ꎮ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 教师聘任、  教学指导、 科学研究、 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ꎮ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职责开展工作ꎬ 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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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ꎮ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ꎮ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ꎬ 由校长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ꎬ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ꎬ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ꎮ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ꎻ

( 二) 审议学位授予的重大事项ꎻ

( 三) 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ꎻ( 四) 裁决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ꎻ

( 五) 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ꎮ

第七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ꎮ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ꎬ 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ꎮ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ꎮ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ꎬ 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ꎬ 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权:

( 一) 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ꎬ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ꎻ

(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ꎬ 提出意见和建议ꎻ

(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学术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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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ꎬ 提出意见和建议ꎻ

(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ꎻ

(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ꎻ

(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ꎻ

(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ꎬ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ꎬ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ꎮ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ꎬ 鼓励和支持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ꎬ 发挥积极作用ꎮ 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选举产生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 共青团、  妇委会、  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ꎮ 学校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利ꎮ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ꎬ 学校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利ꎮ 学校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战活动ꎬ 发挥积极作用ꎮ

第八章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 统一、  效能的原则ꎬ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组织机构ꎬ 规定其职权职责ꎬ 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公共服务机构ꎬ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ꎬ 保障教学、 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ꎬ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ꎮ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ꎮ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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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ꎬ 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ꎬ 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各种教育活动ꎮ

第五十四条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依据学校规划和指导意见ꎬ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ꎻ

( 二) 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ꎻ

( 三)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ꎻ

( 四) 依照学校规章ꎬ 制定学院管理制度ꎻ

( 五) 依法管理学院教职工ꎬ 考核并评价学院教职工的工作ꎬ 负责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ꎻ

( 六) 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ꎬ 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ꎻ

( 七) 管理和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ꎻ( 八)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ꎮ

第五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基本决策形式ꎬ 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ꎮ

第五十六条 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ꎬ 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ꎬ 领导学院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ꎮ 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ꎮ 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ꎮ

第五十七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 科研、  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ꎮ 学院设置副院长数名ꎬ 协助院长履行职责ꎮ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ꎬ 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 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ꎬ 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ꎮ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ꎬ 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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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ꎬ 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ꎮ 院长定期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ꎮ

第六十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 ( 所)、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ꎬ 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等工作ꎮ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ꎬ 依据法律规定和单位章程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ꎮ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ꎬ 按照精简、  务实的原则ꎬ成立专门委员会、 领导小组、 工作小组等非常设工作机构ꎮ

第九章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ꎬ 推动社会服务ꎬ 并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ꎮ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ꎬ 推动相关学科、  学术团队及科研人员ꎬ 与广泛的社会创新主体紧密联合ꎬ 开展面向区域、面向行业和面向文化传承的协同创新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大力开展与企业、 行业组织的密切合作ꎬ鼓励、 支持、 引导各工程技术学科确立与相关企业、 行业组织的紧密合作关系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ꎬ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 学者互访、 留学生交流、 文化交流、  学生互换等方式ꎬ  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ꎬ 促进教育国际化ꎮ

学校积极稳妥地开展留学生教育ꎮ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ꎬ 依据其规程履行职责ꎮ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 主管部门代表ꎬ 学校领导ꎬ 学术委员会主任ꎬ 教师、 学生代表ꎬ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 行48




业组织、 企事业单位代表ꎬ 校友代表等组成ꎮ 理事长由学校提名ꎬ 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ꎮ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ꎬ 遵循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ꎬ 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ꎬ 多方位、  多渠道筹措资金ꎬ 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ꎮ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院校友会和校友分会ꎬ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ꎬ 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海内外校友ꎬ 关心支持校友工作ꎬ  关注校友成长发展ꎬ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ꎮ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 ( 含合并前有关学校) 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 学员ꎻ 工作过的教职工ꎻ 学校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理事会成员、  教育基金会成员以及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ꎮ

第十章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ꎬ 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ꎮ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 “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ꎮ 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ꎬ 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ꎬ 严格执行预算规程ꎬ 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ꎬ 完善财务监督机制ꎬ 切实规范财务行为ꎮ  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ꎬ  确保资金安全ꎬ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ꎮ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  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 “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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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到人” 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ꎬ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ꎬ 合理配置资源ꎬ 促进资源共享ꎬ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ꎮ

第七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ꎬ 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ꎮ

第十一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徽为圆形ꎬ 由学校中、 英文名称、 建校时间和 “ 理工之星” 图案组成ꎮ 校名标准字体为 “ 毛体” ꎮ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歌为 « 你伴随我» ꎬ 由阎肃作词ꎬ 孟卫东作曲ꎮ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公历 5 月 26 日ꎮ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ꎬ 校长办公会审议ꎬ 校党委会审定ꎬ 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ꎮ

第八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ꎬ 各项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ꎮ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ꎮ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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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 鲁理工大党发 [2005] 33 号)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ꎬ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ꎮ

第二条 热爱祖国ꎬ 热爱人民ꎬ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ꎬ 努力增强社会责任感ꎮ

第三条 弘扬民族精神ꎬ 树立民族自尊心、  自信心和自豪感ꎮ

第四条 维护各民族平等、 团结、  互助关系ꎻ  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ꎬ 反对任何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ꎮ

第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ꎬ 遵守外事纪律ꎬ  不做有损国格、 人格的事ꎬ 保守国家机密ꎮ

第六条 学法、 懂法、  守法ꎬ  自觉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ꎻ  自觉反对和抵制任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ꎮ

第七条 弘扬正气ꎬ  公道正派ꎬ  具有鲜明的是非观念ꎬ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ꎮ

第八条 关心集体ꎬ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ꎬ 维护集体荣誉ꎮ

第九条 孝敬父母ꎬ 尊敬师长ꎬ 友爱同学ꎬ 尊重他人ꎻ 待人接物谦逊、 文明ꎬ 与人相处礼让、 友好ꎮ

第十条 勤俭节约ꎬ 艰苦奋斗ꎬ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ꎮ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ꎬ  有诺必践ꎮ  遵从学术规范ꎬ  恪守学术道德ꎬ 不作弊、 不剽窃ꎻ 不虚夸成绩、 荣誉ꎬ 不伪造简历、 证件ꎻ 按时缴纳学费ꎬ 定期偿还助学贷款ꎻ 诚信就业ꎬ 确保就业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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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真实可信ꎮ

第十二条 热心公益事业ꎬ 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ꎮ

第十三条 爱护环境卫生ꎬ 不随地吐痰ꎬ 不乱扔果皮杂物ꎬ不乱写乱划ꎬ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ꎮ

第十四条 爱护公物ꎬ 不损坏教学、 实验、 生活等公共设施ꎬ 不践踏草坪、 攀折花木ꎮ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ꎬ 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ꎮ 在公共场合不起哄、 不围观ꎬ 不在宿舍区和教学、 科研、  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活动ꎮ

第十六条 仪容整洁ꎬ 着装、 打扮、 举止要得体ꎮ

第十七条维护课堂正常秩序ꎬ 不迟到ꎬ 不早退、 不旷课ꎮ

第十八条自觉遵守图书借阅规定ꎬ 爱护图书ꎮ

第十九条文明就餐ꎬ 自觉排队ꎬ 杜绝浪费ꎬ 讲究卫生ꎮ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时注意保持会场秩序ꎬ 尊重报告人劳动ꎬ 有秩序地入场、 退场ꎮ

第二十一条 男女同学之间要文明交往ꎬ 做到自重、  自爱ꎬ不在公共场合有过分亲昵行为ꎮ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交通秩序ꎬ 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ꎮ

第二十三条 文明使用手机ꎬ 进入教室、  图书馆、  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要关闭手机声音ꎮ

第二十四条 业余文化生活健康ꎬ 不浏览、  制作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 图片、 音像制品、 短信和网页等ꎬ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ꎮ

第二十五条 不做网络黑客ꎬ 不制作和发送电脑病毒和垃圾邮件ꎬ 不盗用他人账号、 IP 地址和密码ꎮ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流要文明友好ꎬ 不侮辱欺诈他人ꎻ  上网要注意身心健康ꎬ 不沉溺于虚拟世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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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04] 6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ꎬ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ꎬ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ꎬ 根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ꎬ 结合我校实际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ꎬ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ꎬ 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ꎬ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ꎮ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ꎬ 本着保护学生、 教育先行、 明确责任、 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的原则ꎬ 做好教育管理工作ꎮ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全日制普通在校本、 专科学生和研究生ꎮ 非全日制普通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ꎮ 学生工作处、 保卫处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ꎬ 负责具体工作的布置、 协调、 检查、 监督及学生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ꎮ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 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政治辅导员、 班主任组成的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ꎬ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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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研究、 布置、 落实及本学院学生事故调查与处理意见ꎮ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ꎬ 各学院要层层落实ꎬ  责任到人ꎮ 学生工作处、  保卫处每学期要对各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做出评价ꎬ 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学院ꎬ 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ꎮ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ꎬ 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ꎬ 各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都要召开专门会议ꎬ研究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ꎬ 布置学期安全教育工作ꎬ 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保卫处ꎮ

第九条  各学院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ꎮ 通过各种形式ꎬ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ꎬ  普及安全知识ꎬ 增强安全及法律意识ꎬ 使学生牢固树立防火、 防盗、  防中毒、 防意外事故的观念ꎬ 并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ꎬ熟记火警电话、 报警电话、  急救电话及学校保卫部门的电话号码ꎬ 提高防范及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ꎮ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ꎬ从学生入学到毕业ꎬ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ꎬ 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ꎬ 要善于利用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ꎬ 防患于未然ꎮ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需注重心理疏导ꎬ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ꎬ 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ꎬ 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ꎬ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ꎬ 加强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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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ꎬ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ꎬ 严格管理ꎬ 责任到人ꎬ 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有落实ꎮ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  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ꎬ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ꎬ 在教学及各项活动中ꎬ 采取得力措施ꎬ 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ꎮ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时ꎬ 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 保卫处ꎬ 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ꎬ 严禁携带、 藏匿管制刀具ꎬ 严禁在教室、  宿舍内存放酒精、 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ꎬ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ꎬ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ꎮ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 实验、 实习、 社会实践、 勤工助学等各项活动中ꎬ 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ꎬ  听从指导ꎬ  服从管理ꎻ 在公共场所ꎬ 要遵守社会公德ꎬ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ꎬ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ꎮ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ꎬ 必须有教师带队ꎬ  并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学院党总支同意盖章后ꎬ 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备案ꎮ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ꎬ 自觉维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ꎬ 提高自我管理能力ꎮ

第十九条 发生刑事、 治安案件或交通、  灾害等事故时ꎬ  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ꎮ 在学校范围内的ꎬ 学校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 相关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ꎬ控制事态的发展ꎬ 减轻伤害和损失ꎮ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ꎬ 各单位要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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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调查ꎬ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ꎬ 对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ꎬ 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ꎬ 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给予过错方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ꎮ

在学校范围内ꎬ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 重伤或被盗、 失火等重大事故ꎬ 有关单位要及时与保卫处、 学生工作处联系ꎬ 学生工作处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ꎬ 要立即向校分管领导汇报ꎮ 同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保护现场和取证等措施ꎬ 控制事态发展ꎻ 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ꎬ 稳定情绪ꎬ 恢复秩序ꎬ 并协同保卫等部门妥善处理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能部门的意见处理事故ꎬ 尽快查清事实ꎬ  分析原因ꎮ  经调查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ꎬ 学校保卫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ꎬ  协助调查处理ꎮ  重大事故要在校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ꎮ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ꎬ 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ꎬ 需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ꎮ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ꎬ 不得逼供或诱供ꎮ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ꎬ 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ꎬ 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ꎮ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有关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ꎬ 必要时要在一定范围内汇报、 通报有关情况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ꎬ  发生死亡、 重伤或残疾ꎬ 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ꎮ

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ꎬ 学生不按要求自行外出就餐发生食物中毒ꎬ 或因不遵守纪律攀爬围墙、 阳台等ꎬ 或不按要求在校内外活动ꎬ 或因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等而发生的种种人身财产安全、 意外事故ꎬ 学校不承担责任ꎮ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的意外事故ꎬ 学校不承担责任ꎮ

对擅自离校ꎬ 不知去向的学生ꎬ 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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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ꎬ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ꎬ  并报告学生工作处ꎮ  半月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ꎬ 学校可按自动退学予以除名ꎮ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的意外事故ꎬ 学校不承担责任ꎮ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生集体人身保险ꎮ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患者的学生ꎬ 应予退学ꎬ  由监护人负责领回ꎮ  学生及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ꎬ 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ꎮ

第二十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ꎬ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ꎬ  根据医院证明ꎬ 学校认为其生活能够自理ꎬ  能坚持在校学习ꎬ  可留校学习ꎻ 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ꎬ  应予退学ꎬ  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ꎬ 退学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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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3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ꎬ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ꎬ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ꎬ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ꎬ结合学校实际情况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 “ 学生” ) ꎮ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ꎬ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ꎬ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ꎮ 对学生的处分ꎬ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ꎮ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ꎬ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ꎬ 并可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警告ꎻ

( 二) 严重警告ꎻ( 三) 记过ꎻ

( 四) 留校察看ꎻ( 五) 开除学籍ꎮ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ꎬ 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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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可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 一) 如实陈述违纪事实ꎬ 主动承认错误ꎬ 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ꎻ

( 二)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ꎬ 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ꎻ

( 三) 其他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 一) 编造、 掩盖、 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ꎬ 拒不承认错误ꎬ 态度恶劣的ꎻ

( 二) 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ꎻ

( 三) 对抗、 干扰调查工作ꎬ 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 恫吓、 打击报复的ꎻ

( 四) 违纪处分期限内或处分解除后ꎬ 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ꎻ

( 五)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ꎬ 违反本规定的ꎻ( 六) 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ꎻ

( 七)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ꎬ 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ꎮ

第八条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可撤销ꎬ 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为 “ 建议予以撤销” 的情形除外ꎮ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 法律、 法规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违反宪法ꎬ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

社会秩序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ꎻ

( 二) 违反国家法律ꎬ 构成刑事犯罪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ꎻ( 三)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ꎬ 受到行政处罚的ꎬ 可视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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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ꎻ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ꎮ

第十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ꎬ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ꎬ 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处分ꎮ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 寻衅滋事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虽未直接打人ꎬ 但用其他手段ꎬ 如语言挑衅、 蓄意蛊

惑ꎬ 造成打架后果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二) 打人致伤的ꎬ 视伤害程度ꎬ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ꎻ( 三) 持械打人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 四) 聚众斗殴为首的ꎬ 或组织、 策划、 教唆他人打架的ꎬ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 五)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ꎬ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ꎮ

第十二条 非法侵占、 偷盗、 诈骗、 损毁公私财物的ꎬ 视其数额大小、 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ꎬ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ꎮ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ꎬ 影响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二) 酗酒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或因酗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ꎬ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ꎻ

( 三) 吸毒的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 四) 制作、 传播、 复制、 贩卖淫秽、  迷信、  反动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ꎬ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ꎻ 参与观看或隐匿不交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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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六)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ꎬ 经教育不悔改或劝阻无效的ꎬ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七) 在校内乱扔、 乱砸、  焚烧物品或有其他放纵发泄行为ꎬ 扰乱校园秩序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八)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ꎬ 未满一周ꎬ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ꎻ 超过一周的ꎬ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ꎻ

( 九) 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摆地摊等商业活动或以个人名义组织招揽在校学生从事商业活动ꎬ 劝阻无效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十) 其他违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ꎬ 影响校园秩序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ꎮ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 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通过语言、 肢体行为、 文字、 图像、  电子信息等方式骚扰、 猥亵他人ꎬ 威胁他人健康、 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生活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二) 侮辱、 诽谤他人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三) 扣留、 隐匿、 冒领、 私拆他人信件、  包裹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四)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等造成事故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五)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 组织合法权益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造成严重后果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ꎮ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ꎬ 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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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20 学时ꎬ 给予警告处分ꎻ

(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30 学时ꎬ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ꎻ(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40 学时ꎬ 给予记过处分ꎻ

( 四)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50 学时ꎬ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ꎮ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ꎬ 依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ꎮ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扰乱考场秩序ꎬ 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ꎮ

( 二) 考试作弊的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ꎮ

( 三)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ꎬ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ꎬ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ꎮ

第十七条 有造假、 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在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等过程中ꎬ 有弄虚作假、 舞弊行为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二) 伪造证件、 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 证明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三) 作伪证、 假证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四) 恶意拖欠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五)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情节严重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ꎻ

( 六) 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ꎬ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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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ꎮ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在校内宿舍擅自留宿他人的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ꎬ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ꎻ 造成严重后果者ꎬ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ꎻ

( 二) 未经批准ꎬ 自行调换宿舍或床位ꎬ 劝阻无效的ꎬ 给予警告处分ꎻ

( 三) 无视作息制度ꎬ 在校内高声喧闹ꎬ 妨碍他人正常学习、 生活ꎬ 劝阻无效的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四)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ꎬ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五) 违反学校规定ꎬ 使用违章电器、 私拉电线或有其他违章用电行为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屡教不改或引发警报、 火灾等严重后果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 六) 其他违反 «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5〕 67 号)、 «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13〕 32 号) 等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ꎬ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ꎮ

第十九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ꎬ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 因违章操作损坏、 丢失仪器设备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ꎻ

( 二) 违规领取、 使用、 保存、 处置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放射性物品、 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 三) 因违规用火、 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 火灾事故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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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违规饲育、 管理、 检疫、 使用、  处置实验动物ꎬ  造成严重后果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ꎻ

( 五) 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ꎬ 经批评教育无效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ꎮ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安全、 网络使用相关规定的ꎬ 扰乱网络管理秩序ꎬ 情节轻微ꎬ 经教育能改正者ꎬ 给予警告处分ꎻ 情节严重ꎬ  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ꎬ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ꎻ 情节严重ꎬ 造成恶劣影响者ꎬ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ꎮ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ꎬ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 充分地调查违纪事实ꎮ 违纪行为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ꎬ 由职能部门调查ꎬ 将相关违纪材料送交学院ꎻ 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负责调查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ꎬ 作出处分建议ꎬ报相关职能部门ꎬ 并附学生违纪的相关证据材料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形成拟处分决定后ꎬ 由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该处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ꎬ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ꎬ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ꎮ

第二十四条 决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ꎬ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由学校签发处分决定ꎮ

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ꎬ 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ꎬ 分管校领导同意ꎬ 经法务部门审查后ꎬ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ꎬ 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ꎬ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ꎮ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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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ꎻ

( 三)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ꎻ(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ꎻ

( 五) 其他必要内容ꎮ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ꎬ 学生拒绝签收的ꎬ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ꎻ  已离校的ꎬ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ꎻ 难于联系的ꎬ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ꎬ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ꎬ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ꎮ 申诉程序按照学院相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ꎮ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ꎬ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ꎮ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ꎬ 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ꎮ 逾期不办ꎬ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ꎮ

第五章处分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ꎬ 纪律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的期限ꎬ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ꎬ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ꎮ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ꎬ包含正常节假日ꎮ 因故休学的ꎬ 处分期限顺延ꎮ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ꎬ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ꎬ 未发生违纪行为的ꎬ  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届满后ꎬ  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ꎬ 学院综合考察其表现情况ꎬ  提出解除意见ꎬ  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予以书面解除ꎮ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ꎬ 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ꎬ 可延长处分期ꎬ 延长期为 6 个月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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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后ꎬ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ꎬ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ꎮ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ꎬ 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ꎬ 参照本规定执行ꎮ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 “ 以上”、 “ 以下” 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ꎮ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ꎬ 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ꎮ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ꎬ 原 «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鲁理工大政发 〔2005〕  63 号) 同时废止ꎮ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ꎬ   以本规定为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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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3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ꎬ 科学管理ꎬ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ꎬ保证学校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实施处理、 处分等行为ꎬ 根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 “ 学生” ) 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ꎬ 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ꎬ 向学校提出申请和相关诉求的行为ꎮ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称 “ 申诉处理委员会” ) 是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ꎮ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 法律事务室、 监察处、 学生工作处、  团委、  教务处、 研究生院、 招生就业处、 安全管理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ꎮ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ꎮ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ꎬ 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ꎬ 负责受理学生申诉ꎬ 处理日常事务ꎮ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 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复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ꎮ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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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ꎬ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ꎻ

( 三) 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ꎬ 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ꎬ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ꎮ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ꎬ 依次进行ꎮ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ꎬ 应当出具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ꎬ 送交本人ꎮ  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ꎬ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ꎬ 处分的种类、 依据和期限ꎬ 申诉的途径及期限ꎮ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ꎬ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ꎬ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ꎮ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ꎬ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ꎬ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ꎬ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ꎬ 要说明理由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提交书面申诉书ꎬ 申诉书应包括: 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 专业、 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ꎬ 申诉的事项要求、 理由及依据ꎬ 本人签名 ( 手印) ꎬ 提出申诉的日期ꎮ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 一)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ꎻ

( 二)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ꎻ

( 三) 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ꎻ

( 四)   申诉方认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ꎻ( 五) 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ꎮ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ꎬ 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ꎬ 区别不同情况ꎬ 分别68




作出如下处理:

( 一)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ꎻ

( 二)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ꎬ 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ꎻ

( 三)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ꎬ 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ꎮ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ꎬ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ꎬ 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ꎬ 依据不同情况ꎬ 分别作出维持、 变更、 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ꎬ 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ꎮ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ꎬ 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ꎬ 决定事项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ꎮ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ꎬ 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ꎬ 委员会应予以保密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作出变更、 撤销建议的ꎬ 重新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ꎻ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变更、 撤销建议的ꎬ 重新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ꎮ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ꎬ 学生拒绝签收的ꎬ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ꎻ  已离校的ꎬ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ꎻ 难于联系的ꎬ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ꎮ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ꎬ 原决定继续有效ꎮ  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ꎬ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ꎮ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ꎬ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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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之日起 15 日内ꎬ 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申诉处理ꎬ 参照本办法执行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ꎬ  原 «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06〕  67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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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1] 1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ꎬ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ꎬ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ꎬ 根据教育部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和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有关精神ꎬ 结合我校实际ꎬ 特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我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是指一次组织学生 5 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的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 学科竞赛、 生产实习、  参观学习、 社会实践、 集会、 旅游等活动ꎮ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ꎮ 未经批准的活

动均不得组织实施ꎮ

第三条举办校外集体活动实行 “ 谁主管ꎬ 谁审批” 和

“ 谁主办ꎬ 谁负责” 的原则ꎮ

第二章活动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非教学

内容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ꎬ 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准ꎮ

第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 演出或充当观众等ꎬ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 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应急活动ꎮ

第六条 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做到方案周密、  分工负责、责任到人ꎮ 在组织学生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ꎬ 并配备教

师带队ꎬ 必要时可办理相关保险手续ꎮ 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ꎬ 严禁组织学生前往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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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租用的车辆、  船只等交通工具ꎬ 必须是经交通部门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ꎬ 严禁租用证件不全、 车况不良的交通工具ꎬ 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证的司机ꎬ 严禁超载或超速行驶ꎬ 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ꎮ

第八条 若遇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ꎬ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ꎻ 已批准的ꎬ 一律自动取消ꎮ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内的生产实习、 学习考察由各学院统一组织ꎻ 与教学有关的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 学科竞赛等学生外出集体活动ꎬ 由教务处审批ꎻ 社会实践类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校团委审批ꎻ 以学院或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其他类外出集体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审批ꎮ 非教学计划内的外出集体活动的组织者需填写

« 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 ꎬ 经辅导员签字同意ꎬ报学院审查ꎬ 由相关部门审批ꎮ

第十条 应上级部门要求或校内其他部门组织的应急性规模较大的外出集体活动ꎬ 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ꎬ 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ꎮ 相关组织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ꎮ

第十一条  活动主办方应最迟于活动开始一周前向审批部门递交书面申请ꎬ 申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 活动路线、 交通工具、 联系方式和安全防范措施等ꎬ 并明确活动负责人ꎮ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ꎬ 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ꎬ 按照 « 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相关内容予以处置ꎬ 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ꎮ

第十三条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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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ꎬ 或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ꎬ 或在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ꎬ 造成责任事故的ꎬ 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 ( 当事人) 的责任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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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鲁财教 [2007] 3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ꎬ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ꎬ  根据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   实施意见» ( 鲁政发 〔2007〕  41 号) 和财政部、  教育部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07〕 92 号) 精神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ꎬ 以下简称高校) ꎮ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ꎮ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

配ꎬ 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等因素ꎬ  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ꎮ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  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ꎮ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ꎬ 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 市按比例分担ꎮ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ꎬ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ꎬ 具体分为三档ꎬ 1 档74




2000 元ꎬ 2 档 3000 元ꎬ 3 档 4000 元ꎮ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ꎻ(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ꎬ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ꎻ

( 三) 诚实守信ꎬ 道德品质优良ꎻ( 四) 勤奋学习ꎬ 积极上进ꎻ

( 五) 家庭经济困难ꎬ 生活俭朴ꎮ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ꎬ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ꎬ 于每年 8 月 10 日前ꎬ 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ꎬ 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ꎮ

第八条 每年 8 月 20 日前ꎬ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ꎬ 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ꎮ

每年 9 月 1 日前ꎬ 省教育厅、 市级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ꎮ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ꎮ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ꎮ 同一学年内ꎬ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ꎮ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ꎮ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ꎬ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ꎬ 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ꎬ 市属高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ꎮ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ꎬ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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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适当倾斜ꎮ

第十二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ꎬ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ꎬ 向学校提出申请ꎬ 并递交 «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ꎮ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ꎬ 组织评审ꎬ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ꎬ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ꎬ 于每年 11 月 5 日前ꎬ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ꎮ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ꎬ及时拨付到学校ꎬ 并加强管理ꎮ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ꎮ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ꎬ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ꎬ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ꎮ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ꎬ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ꎬ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ꎬ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ꎮ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ꎬ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ꎬ 用于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勤工助学、  校内无息借款、  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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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ꎮ  按照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2007〕  92 号) 精神ꎬ  财政部、  教育部于 2005 年印发的 «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 财教

〔2005〕 75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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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 鲁理工大政发 [2018] 9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ꎬ 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 五有” 人才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ꎬ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ꎬ 特制定本条例ꎮ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 以下称 “ 学生” ) ꎮ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ꎮ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学生个人可申请的奖项包括:  ( 一) 国家奖学金ꎻ

( 二) 省政府奖学金ꎻ( 三) 十佳大学生ꎻ

( 四) 优秀学生ꎻ

( 五) 优秀学生干部ꎻ( 六) 优秀毕业生ꎻ

( 七) 学校奖学金ꎻ( 八) 单项奖:

1. 学习成绩单项奖ꎻ

2. 科技活动单项奖ꎻ

3. 文体活动单项奖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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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ꎮ

第五条 班级可申请的校内集体奖项包括: 十佳班集体、 先进班集体ꎮ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ꎬ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ꎬ 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ꎬ 硕士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ꎬ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8000 元ꎻ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ꎬ 奖励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6000 元ꎮ 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  « 学院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1〕 99 号) 和 «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7〕 7 号) 组织实施ꎮ

第三章表彰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 4 种:  ( 一) 授予荣誉称号ꎻ

( 二) 通报表扬ꎻ

( 三) 颁发证书或奖牌ꎻ( 四) 颁发奖金或奖品ꎮ

第八条 对国家、 社会、  学校做出特殊贡献ꎬ  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ꎬ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ꎬ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ꎮ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ꎬ 热爱祖国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ꎻ 积极追求进步ꎬ 思想品德端正ꎬ 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ꎮ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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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ꎮ 德智体全面发展ꎬ 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20%ꎬ 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ꎬ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ꎬ 可参与学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ꎮ

( 一) 学习成绩优异ꎬ 且在学校数学、 英语、 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ꎬ 或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ꎬ 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ꎻ

( 二) 创新能力突出ꎬ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ꎬ 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ꎬ 或获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二等奖及以上奖励ꎬ 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ꎬ 为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ꎻ

( 三) 具有文艺特长ꎬ 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ꎬ 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ꎬ 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ꎬ 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ꎻ 具有体育特长ꎬ 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ꎬ 或连年在校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ꎬ 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ꎬ 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ꎻ

( 四) 具有写作特长ꎬ 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ꎬ 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ꎻ 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ꎬ 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ꎻ

( 五) 具有组织特长ꎬ 担任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ꎬ 且被评为省级 “ 优秀学生干部” ꎬ 或 3 次被评为校级 “ 优秀学生干部” ꎬ 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 3 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ꎬ 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ꎻ

( 六) 实践能力突出ꎬ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ꎬ 调查报告获省级及以上奖励ꎬ 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ꎬ 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ꎬ 获得显著社会效益ꎬ 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ꎻ

( 七) 具有其他方面特长ꎬ 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ꎬ 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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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做出贡献的学生ꎮ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 一) 热爱所学专业ꎬ 勤奋学习ꎬ 成绩优秀ꎻ

( 二)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ꎬ 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ꎬ 取得突出成绩ꎻ

( 三)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ꎬ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ꎬ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ꎻ

( 四) 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20%ꎮ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ꎻ

( 二) 工作积极认真ꎬ 责任心强ꎬ 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ꎬ 成绩显著ꎻ

( 三) 以身作则ꎬ 表率作用突出ꎬ 办事公道ꎬ 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ꎻ

( 四) 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30%ꎮ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 一)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规校纪ꎬ 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ꎻ

( 二) 学习成绩优秀ꎬ 毕业设计 ( 论文) 有较高的水平ꎻ

( 三)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ꎬ 身心健康ꎻ

( 四) 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ꎬ 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ꎬ严格履行就业协议ꎻ

( 五) 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20%ꎮ

第十四条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 一) 学校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ꎻ

( 二)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德、 智、 体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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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 一) 学习成绩单项奖: 学习目的明确ꎬ 勤奋好学ꎬ 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 ( 专业年级人数超过 150 人时取前两名) ꎮ 参加全国、 全省各种学习、 知识竞赛等活动ꎬ 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ꎬ 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ꎮ

( 二) 科技活动单项奖: 参加全国、  全省各种科技发明、  科技创新等活动ꎬ 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ꎬ获省级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ꎻ 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 « 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等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 ( 首位) ꎬ 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 首位) ꎬ 在具有统一刊号的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 首位) ꎬ 论文 ( 首位) 获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奖 ( 含优秀奖) 以上者ꎻ 凡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ꎬ 并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 ( 首位) ꎮ

( 三) 文体活动单项奖: 参加全国、 全省各种体育或文艺竞赛ꎬ 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ꎻ 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ꎮ

( 四) 其他: 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项集体活动ꎬ 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ꎬ 取得突出成绩ꎻ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ꎬ 表现突出ꎬ 为学校赢得荣誉ꎻ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拾金不昧等行为ꎬ 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ꎬ 学校将分别给予奖励ꎮ

( 五) 参加全国、 全省各种竞赛ꎬ 获全国竞赛集体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ꎬ 获全省竞赛集体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ꎬ 在以上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报对应的单项奖ꎮ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 一) 班级成员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ꎬ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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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班级组织机构健全ꎬ 班干部以身作则ꎬ 团结协作、 责任心强ꎬ 工作有计划、 有记录、 有总结ꎬ  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ꎻ

( 三) 班级成员积极上进ꎬ 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ꎬ 每次出勤率达到 90%以上ꎬ 学风良好ꎻ

( 四) 班级成员学习勤奋ꎬ 学风严谨ꎬ 课堂秩序良好ꎬ 课堂出勤率达到 90%以上ꎬ 班风良好ꎻ

( 五) 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ꎬ 取长补短ꎬ 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 15%ꎻ

( 六) 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ꎻ

( 七) 同学间团结友爱ꎬ 彼此尊重ꎬ 互相帮助ꎬ 关系融洽ꎻ

( 八) 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ꎬ 积极参加校、 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ꎮ

第十七条 十佳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ꎬ 班级成员在 “ 社会责任、 创新精神、 专业知识、 实践能力和健康身心” 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ꎮ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ꎬ 由学生工作处、 团委、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ꎮ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十佳大学生、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学校奖学金、 单项奖ꎬ  十佳班集体、  先进班集体每年 9 月份开始组织评选ꎮ 优秀毕业生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组织评选ꎮ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的具体程序:

( 一) 十佳大学生

十佳大学生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ꎮ 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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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ꎮ 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ꎮ

( 三) 优秀学生干部

学院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学院组织ꎬ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 团委组织ꎮ 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ꎮ

( 四) 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ꎬ 由班级评选推荐、 学院审核ꎬ 报学生工作处复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ꎮ

( 五) 学校奖学金

各学院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ꎬ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 1 次ꎬ 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ꎬ 毕业班学校奖学金评定发放在毕业前进行ꎮ 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ꎮ

( 六) 单项奖

符合学习成绩单项奖、 科技活动单项奖、  文体活动单项奖及其他类奖项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ꎬ 毕业生最后学年符合单项奖申报条件的ꎬ 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报ꎬ 各学院负责单项奖的评定和发放工作ꎬ 获单项奖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ꎮ

( 七) 先进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班级提出申请ꎬ 各学院审核推荐ꎬ 学生工作处复核ꎬ 分管校领导审批ꎮ

( 八) 十佳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提出申请ꎬ 各学院择优推荐ꎬ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ꎮ 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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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 ( 比例) 及方式:

( 一) 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奖牌、 荣誉证书和 2000 元奖金ꎮ  同时ꎬ  学生工作处、   团委和各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其先进事迹ꎬ 以达到树立典型ꎬ 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ꎮ

(二) 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 10%ꎬ 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ꎮ

(三)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班级可评选 2 ~ 3 名ꎬ 校 ( 院) 学生会、 团组织学生干部评优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 20%ꎬ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ꎮ

( 四)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ꎬ 其中前 5% 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ꎬ 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ꎮ

(五)  学校奖学金经费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160  元的标准预算到各学院ꎮ  学校奖学金设 3 个等级ꎬ  获得一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 5%进行评选ꎬ 每人每学年 1200 元ꎻ 获得二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 5%进行评选ꎬ 每人每学年 800 元ꎻ 获得三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 10%进行评选ꎬ 每人每学年 600 元ꎮ 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证书ꎮ

(六) 本专科生单项奖经费按学校预算划拨到各学院 ( 不包含一年级学生) ꎬ 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ꎬ 并给予每人 600 元的奖励ꎮ 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ꎬ 经学生工作处审核ꎬ 分管校领导批准ꎬ 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ꎮ

( 七)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 10%ꎬ

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ꎬ 并通报表扬ꎮ

( 八) 十佳班集体每年评选 10 个ꎬ  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 2000 元奖金ꎬ 并作为省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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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ꎮ

第二十三条在各类奖项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 舞弊等不良行为ꎬ 则取消其荣誉称号ꎬ 追回所得奖金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ꎬ 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奖项的评选ꎮ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原 « 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31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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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8] 9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ꎬ 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ꎬ 健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ꎬ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ꎬ  促进健康成长成才ꎬ  结合学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 以下称 “ 学生” ) ꎮ

第三条 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爱心育人相结合ꎬ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ꎮ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ꎬ 由校领导任组长ꎬ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ꎬ 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ꎮ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ꎬ 挂靠学生工作处ꎬ  统筹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ꎮ 按照上级要求ꎬ 学校配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ꎬ 并设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ꎬ 用于日常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ꎮ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ꎬ 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ꎬ 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ꎮ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 学校经费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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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捐赠ꎮ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ꎬ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ꎮ

第九条学生资助金必须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足额发放ꎬ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ꎬ 作为特殊事项进行审批ꎮ

第十条学生资助经费需专款专用ꎬ 不得挪作他用ꎮ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起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渠道ꎬ 以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为重要支撑ꎬ 以社会资助、 爱心基金、  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ꎮ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入学须知、 学生手册、  学校网站、  新媒体等渠道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ꎮ

第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学校奖学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 爱心基金、 学费减免、  学费缓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社会奖助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ꎮ 具体资助方式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ꎮ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 “ 爱心讲堂”  “ 燎原计划” 等项目ꎬ 帮助学生开拓视野、 提升能力ꎮ

第十五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ꎬ 做到资助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同步开展ꎬ 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ꎬ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ꎮ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ꎬ 考核成绩记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总成绩ꎮ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如违反资助工作相关规定ꎬ 按学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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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处理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下ꎬ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实施ꎮ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ꎬ 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ꎬ 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原 « 学院资助条例» ( 鲁理工大政发 〔2015〕 66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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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8] 12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ꎬ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ꎬ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 客观、 科学的评价ꎬ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ꎬ 引导学生努力成长为 “ 五有” 人才ꎬ 按照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ꎬ  制订本办法ꎮ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100 分ꎬ 包括思想品德素质、 学业成绩、 身心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 4 个测评模块ꎬ 分别以 10%、70%、 5%、 10%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ꎬ 另外 5% 的分值用于各学院根据年级、 专业特点等调整相应模块比例或者增加特色测评模块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  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ꎮ 测评结果体现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ꎬ 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 就业推荐、 组织发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ꎮ

第二章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第四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   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和社会责任等ꎬ  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ꎬ  自觉服务社会、   奉献社会ꎮ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ꎬ 满分为 100 分ꎬ 其中基本分 80 分ꎬ 奖励分最高计20 分ꎮ

( 一)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基本分测评

1. 基本分测评内容: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ꎬ 努力学习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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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ꎬ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ꎬ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ꎬ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ꎻ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ꎬ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ꎻ 增强法治观念ꎬ 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ꎬ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ꎬ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ꎬ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ꎬ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ꎻ 尊敬师长ꎬ 热爱集体ꎬ 团结协作ꎻ 恪守学术、 品行等诚信规范及相应义务ꎮ

2. 基本分减分项目: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ꎬ 受到各类批评和处分者ꎻ 无故不参加学校、 学院、 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ꎻ 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 早退者ꎻ 有违背学术诚信、 恶意欠费等失信行为者ꎻ 校园公共建筑物内吸烟者ꎻ 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适用条件ꎮ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ꎬ 基本分可计 0 分ꎮ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ꎻ 煽动闹事ꎻ 组织非法游行集会ꎻ 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言论或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ꎻ参加非法组织ꎻ 破坏安定团结ꎻ 扰乱社会秩序等ꎮ

( 二)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奖励分适用条件

1. 荣誉加分: 拾金不昧、 见义勇为、 助残助困等先进事迹ꎻ经院级 ( 含院级) 以上评选产生的先进典型ꎻ 学院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ꎮ 各类奖助学金 ( 如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级奖学金等) 不在加分之列ꎮ

2. 学生干部加分: 依据 « 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认证且经归口单位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方可加分ꎮ

第三章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当前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 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 学习情况ꎬ 引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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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提升专业胜任力ꎮ 学业测评成绩为学生当前学期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ꎬ 满分为 100 分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Σ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Σ 课程学分

第四章身心素质测评

第六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   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基本状态ꎬ   引导学生用阳光的心态投入学习、    工作和生活ꎮ 身心素质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ꎬ  满分为100 分ꎬ 其中基本分为 80 分ꎬ 奖励分为 20 分ꎮ

( 一) 身心素质测评基本分测评

1. 基本分测评内容: 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ꎬ 具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ꎬ 重视自我身心素质发展ꎬ  能正确评价自己ꎬ  悦纳自我ꎬ 宽容、 善待他人ꎬ 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ꎻ 积极参加各类有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ꎻ 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ꎬ 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ꎬ 努力提高自身人文素养ꎮ

2. 基本分扣分项目

无故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大学生心理普查、  阳光体育等身心健康活动ꎻ 有酗酒、 网瘾等不良行为习惯ꎻ 无故不参加军训或未按要求完成军训任务ꎻ 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适用条件ꎮ

( 二) 身心素质测评加分适用条件

在各类体育竞赛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获奖ꎻ 积极关注同学的心理状况ꎬ 能及时发现心理危机事件并及时上报ꎻ 学院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ꎮ

第五章创新实践能力测评

第七条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文化活动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发展情况ꎬ 引导学生勇于创新、 知行合一ꎮ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成绩由基础加分和奖励分两部92




分组成ꎬ 满分 100 分ꎬ 其中基础加分 60 分ꎬ 奖励分 40 分ꎮ

( 一) 创新实践能力基础加分适用条件ꎮ 学生积极参加下列创新实践活动应加分予以鼓励ꎬ 上限为 60 分ꎮ

积极参加各类由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 ( 含学科、 技能等) 竞赛活动ꎬ 积极申报创新创业项目ꎻ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ꎻ 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 ( 体育类除外) ꎻ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认证和对外交流活动ꎻ 学院认定鼓励和

支持的其他创新实践活动ꎮ

( 二) 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适用条件ꎮ 以学生在创新创业

( 含学科、 技能等) 竞赛活动、 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及文化艺术

活动 ( 体育类除外) 等方面实际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 成绩和成果 ( 包括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资格证书及活动证明等) 为主要加分依据ꎬ 上限为 40 分ꎮ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ꎬ 各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并指导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ꎮ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 1 次ꎬ 新学期开学后 4 周内完成ꎮ

第九条 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ꎬ 结合学院工作实际ꎬ 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ꎬ 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ꎮ

第十条  辅导员为所带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ꎮ 班级成立 7 ~ 11 人的测评小组 ( 成员总数为单数) ꎬ 辅导员任组长ꎬ 班长、 团支部书记为小组当然成员ꎬ 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ꎮ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 一) 个人自评: 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综合表现进行自评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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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个人鉴定ꎬ 并提供加分项的证明材料ꎮ

( 二) 班级评分: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组织评议ꎬ 依据学院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ꎬ 班级将评分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ꎮ

( 三) 学院审核: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测评成绩ꎬ 并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ꎬ 组织全体学生签字确认ꎮ 学院将测评结果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ꎬ原始材料归档ꎮ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ꎬ 学生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ꎬ 学院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ꎬ 学生工作处必要时可以介入调查核实ꎬ 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学生本人ꎮ

第十三条  要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ꎬ 测评结果一旦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ꎬ 任何人不得更改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各班级要据实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ꎬ 并把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作为加强班级建设的有力抓手ꎮ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  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ꎮ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加分标准的ꎬ 按最高标准加分ꎬ 不重复加分ꎮ

第十六条  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参考本办法执行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原 « 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04〕  62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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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1] 9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ꎬ  在德、  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ꎬ  根据  «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鲁财教 〔2007〕 37 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函 〔2010〕 16 号) 和 «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鲁财教 〔2007〕 35 号) 结合我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ꎬ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ꎬ 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ꎬ 每学年评审一次ꎬ 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ꎬ 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ꎮ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ꎬ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ꎮ

第四条申请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ꎻ(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ꎬ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ꎻ

( 三) 诚实守信ꎬ 道德品质优良ꎻ

(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ꎬ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ꎻ 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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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ꎬ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ꎻ 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5%ꎬ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ꎮ

对未达到量化标准但达到前 30% 的学生ꎬ 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ꎬ 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ꎬ  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ꎮ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ꎮ 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ꎬ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ꎬ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ꎬ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ꎬ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ꎮ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ꎬ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 EI、 ISTP、 SSCI 全文收录ꎬ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ꎮ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ꎬ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ꎮ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ꎬ 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 须通过专家鉴定) ꎮ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ꎬ 为国家争得荣誉ꎮ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ꎬ 集体项目前二名ꎻ 高水平运动员 ( 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ꎮ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ꎮ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ꎬ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ꎬ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ꎬ 为国家赢得荣誉ꎮ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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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获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ꎮ

对未达到量化标准但达到前 30% 的学生ꎬ 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ꎬ 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ꎬ  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ꎮ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ꎮ 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ꎬ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ꎬ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ꎬ 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ꎬ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ꎮ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ꎬ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 EI、 ISTP、 SSCI 全文收录ꎬ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ꎮ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ꎬ 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ꎮ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ꎬ 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 须通过专家鉴定) ꎮ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ꎬ 为我省争得荣誉ꎮ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ꎬ 集体项目前二名ꎻ 高水平运动员 ( 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第一名ꎮ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ꎮ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ꎬ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ꎬ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ꎬ 为国家赢得荣誉ꎮ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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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获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ꎬ 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 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 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 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ꎮ

( 五)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ꎮ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 一) 候选人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ꎬ 按照各学院与全校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学生总数的比例ꎬ 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学院ꎮ

( 二)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ꎬ 通过个人申报、 班级评议、 学院审核的方式ꎬ 初步确定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ꎬ 进入答辩评议会ꎮ

( 三) 学院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

1. 评选委员会组成ꎮ 评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ꎮ 其中包含每个系的系主任ꎬ 每个专业的任课老师 1 名ꎬ 每个年级的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各 1 名ꎮ

2. 公开答辩评议ꎮ 学院组织由全体评选委员参加的公开答辩评议会ꎬ 由候选人介绍自己的情况ꎬ 评选委员会成员可以就候选人情况当面进行质询ꎮ 答辩评议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持ꎮ

3. 评选委员会投票ꎮ 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候选人情况进行投票ꎬ 按得票多少初步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ꎮ

( 四) 公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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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学生建议名单ꎬ 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ꎬ 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ꎮ  经学校研究审定后ꎬ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ꎮ 公示无异议后ꎬ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ꎮ

第六条相关要求

( 一)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ꎮ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ꎬ 认真做好评选工作ꎬ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ꎮ

( 二) 同一学年内ꎬ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ꎬ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ꎮ

( 三) 同一学年内ꎬ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ꎬ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ꎮ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及监督

第七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ꎮ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ꎬ 省政府奖学金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ꎬ 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ꎮ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ꎬ 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 审计、 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ꎬ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ꎮ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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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国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4] 5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ꎬ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ꎬ  根据 «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鲁财教 〔2007〕  33 号)、  «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鲁财教 〔2014〕  17 号)   和  « 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 鲁学助 〔2014〕 18 号) ꎬ 结合我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ꎬ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ꎬ 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ꎬ 每学年评审一次ꎬ  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ꎬ  当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评审ꎬ 并上报省教育厅ꎮ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 5000 元ꎮ

第四条 申请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ꎻ(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ꎬ 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ꎻ( 三) 诚实守信ꎬ 道德品质优良ꎻ

( 四) 学习刻苦ꎬ 成绩优秀ꎬ 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ꎬ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0




30%ꎻ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ꎬ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 50%ꎻ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ꎮ

( 五) 家庭经济困难ꎬ 生活俭朴ꎮ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 一) 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ꎬ 按照各学院与全校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本专科学生总数的比例ꎬ 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ꎮ

( 二) 民主评议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ꎬ 通过个人申报、 班级评议、 年级评议、 学院评议ꎬ 初步确定学院国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ꎮ

( 三) 公示审批

学院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ꎬ 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ꎮ 经学校研究审定后ꎬ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ꎮ 公示无异议后ꎬ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ꎮ

第六条 相关要求

( 一) 国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ꎮ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ꎬ 认真做好评选工作ꎮ

( 二) 同一学年内ꎬ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ꎬ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ꎬ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二者也不能同时兼得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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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及监督

第七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ꎬ 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ꎮ

第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ꎬ 确保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ꎮ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  评审和监督工作ꎬ 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 审计、 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ꎬ 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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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ꎬ 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ꎬ 实现精准资助ꎬ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ꎮ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ꎬ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ꎬ 规范工作程序ꎬ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ꎬ 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ꎮ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ꎬ 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 ( 年级) 认定评议小组ꎮ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ꎮ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ꎮ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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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 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ꎮ

第九条 班级 ( 年级) 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ꎬ 辅导员任组长ꎬ 负责民主评议工作ꎮ 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 ( 年级) 总人数的 20%ꎬ 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 30%ꎮ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ꎬ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 ( 年级) 范围内公示ꎮ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根据困难程度ꎬ 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ꎮ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量控制在学院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 25%左右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ꎬ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ꎮ

( 一)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ꎻ( 二)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ꎻ

( 三)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ꎻ( 四) 特困城镇家庭学生ꎻ

( 五) 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 孤儿、 残疾、 单亲学生ꎻ( 六)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ꎬ 需要长期自费治疗ꎻ

( 七) 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ꎻ

( 八) 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ꎬ 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ꎻ

( 九)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ꎬ 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ꎻ( 十) 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ꎮ

在此基础上ꎬ 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淄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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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保障标准ꎬ 结合淄博市物价水平、 学校收费水平、 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ꎬ   其中符合( 一) 至 ( 七) 情况之一者经评议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ꎮ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 1 次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班级 ( 年级) 认定评议小组ꎬ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ꎬ 共同完成认定工作ꎮ

第十四条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ꎬ 同时寄送 «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以下简称 « 调查表» ) ꎻ  每学年结束之前ꎬ 学院向有申请需求的在校学生提供 « 调查表» ꎮ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 « 调查表» ꎬ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ꎮ

第十五条 每学年初ꎬ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ꎮ 学生本人持 « 调查表» 和 «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以下简称 « 申请表»  ) 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ꎬ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ꎮ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ꎬ 可只提交 « 申请表» ꎬ 不再提交 « 调查表» ꎮ

第十六条 班级 ( 年级)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ꎬ 初步确定本班级 ( 年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ꎬ 报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ꎮ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评议结果ꎬ 以适当方式ꎬ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ꎮ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ꎬ 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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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进行 1 次资格复查ꎬ 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ꎬ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 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ꎮ 对弄虚作假者ꎬ 一经核实ꎬ取消其资助资格ꎬ 收回资助资金ꎬ 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ꎮ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诚信教育ꎬ 引导学生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信息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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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ꎬ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ꎬ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ꎬ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ꎬ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ꎬ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ꎬ  根据

« 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 鲁教财 〔2007〕  19

号) 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ꎬ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ꎬ 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类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 以下称 “ 学生” ) ꎮ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 “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为宗旨ꎬ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ꎬ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ꎮ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ꎮ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ꎬ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ꎮ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ꎮ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ꎬ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ꎬ 通过 1 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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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规划学校总岗位数ꎬ   原则上每年设固定岗位 2500 个左右ꎬ  设临时岗位 800 个左右ꎮ 固定岗位包括保洁岗位 1100 个左右ꎬ 助理岗位 1400 个左右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额度适时调整设岗数量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ꎮ

第九条 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ꎬ 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ꎬ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ꎮ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聘用流程

第十条聘用流程:

1. 用工单位提出岗位设置申请ꎬ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ꎻ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院发布岗位需求信息ꎻ

3. 学院组织学生选择岗位ꎬ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生资格ꎬ 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ꎻ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ꎬ 学院组织学生填报 « 学院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上岗信息表» ꎻ

5. 学生按要求到用工单位报到ꎬ 经培训后上岗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聘用本科生ꎬ 个别岗位如有特殊困难或特别要求需要聘用研究生时ꎬ 应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ꎬ 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研究生ꎮ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须指派 1 名工作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工作ꎬ 指导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ꎬ 按月进行考核ꎮ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指导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ꎮ 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用工单位ꎬ 提出整改意见ꎮ

第十四条学生辞岗需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ꎬ 经用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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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岗ꎬ 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ꎬ当月报酬不予发放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ꎬ 将予以岗位清退ꎬ 且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ꎮ

1. 未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ꎬ 擅自为校外单位、 个人张贴海报ꎬ 散发宣传材料者ꎻ

2. 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ꎬ 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ꎻ

3.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  私自终止或调换工作、 不服从管理者ꎻ

4. 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ꎮ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校外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ꎬ 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ꎮ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布校外勤工助学用工信息ꎬ 经学生申报、 学院推荐、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选聘ꎬ  确定聘用人员ꎬ 选聘结果反馈学院ꎮ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ꎬ 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ꎬ 学生方可上岗ꎮ

第六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按月计酬ꎮ  原则上ꎬ  保洁岗位工资按照每月 400 元标准发放ꎬ 助理岗位工资按照每月 260 元的标准发放ꎮ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ꎬ  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ꎬ   由学生工作处、   计划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ꎬ 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ꎮ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工资按天计酬ꎮ 临时岗位工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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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照每天 20 元标准发放ꎮ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ꎬ 不应低于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ꎬ 并写入聘用协议ꎮ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工单位于每月初提交上一个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额度及依据ꎬ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学院依据权限分别进行复核ꎬ 审核无异议后ꎬ 交计划财务处发放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ꎬ 依照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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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ꎬ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ꎬ 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ꎬ 根据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 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 鲁政办发 〔2008〕 66 号) 精神ꎬ 结合学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  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办理的助学贷款ꎮ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ꎮ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 审批和发放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 以下简称 “ 学生” ) 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ꎮ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  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ꎮ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ꎬ 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ꎬ 宣传征信知识ꎬ 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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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ꎬ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ꎮ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ꎻ( 二)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ꎻ

( 三)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 ( 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正式录取ꎬ 取得真实、合法、 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ꎻ

( 四)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 其父母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 ( 市、 区) ꎻ

( 五) 家庭经济困难ꎬ 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ꎮ 对孤儿、 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ꎬ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ꎮ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ꎬ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ꎬ 导出并打印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 以下简称 « 申请表» ) 一式两份ꎮ 暑假期间ꎬ 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ꎮ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受理

( 一) 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ꎬ 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ꎮ

出示: 双方身份证原件、 学生证原件、 户口簿原件 ( 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ꎬ 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ꎮ112




提交: 学生本人签字的 « 申请表» 原件 ( 需加盖高中或村

( 居) 委会或乡镇 ( 街道) 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 双方身份

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各 1 份ꎮ

( 二) 续贷的ꎬ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ꎮ

出示: 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ꎮ

提交: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 « 申请表» 原件ꎮ

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ꎮ 登录次数不足时ꎬ  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ꎮ  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ꎮ 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 积极向上ꎮ

( 三) 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ꎬ 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 以下简称 « 借款合同» ) ꎮ 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 ( 含验证码) ꎬ 盖章确认后交给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ꎮ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

新学期开学后ꎬ 贷款学生持 « 贷款受理证明» 到学校报到ꎬ学校给予注册ꎮ

第十三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受理证明ꎬ 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ꎬ 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ꎻ 县 ( 市、 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ꎬ 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ꎮ 截至当年 10 月 10 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ꎮ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 “ 支付宝” 方式办理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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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 市、 区) 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ꎬ  系统将自动生成

“ 支付宝” 账户ꎬ 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ꎮ

第十五条毕业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时ꎬ 须进行毕业确认ꎮ 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ꎬ 在 “ 个人信息变更”  模块下ꎬ  更新完善个人信息ꎮ  在“ 毕业确认申请” 模块下ꎬ 确认基本信息ꎬ 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ꎮ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身份信息变更

( 一)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 ( 市、 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ꎮ

( 二) 县 ( 市、 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ꎬ 核对相关信息ꎬ 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ꎮ

第十七条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 升学、 留级、 退学、  开除学籍、  出国、  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 入学年份、  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ꎮ 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ꎮ

第十八条就学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申请就学信息变更 ( 如升学、 休学等) 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ꎬ 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 ( 市、 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进行审查认证ꎬ 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ꎮ 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ꎬ 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ꎮ 如未及时变更ꎬ 产生的利息自付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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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贷款金额、 期限和利率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  审批和发放ꎮ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ꎻ 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ꎬ 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ꎮ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ꎻ 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ꎬ 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ꎮ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 最长不超过 20 年ꎮ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ꎬ 不上浮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ꎮ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ꎬ 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共同负担ꎮ 学生毕业后ꎬ 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ꎬ 可申请继续贴息ꎮ  申请通过后ꎬ  由原财政部门继续贴息ꎻ 因患病等原因休学ꎬ  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ꎬ  申请通过后ꎬ 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ꎮ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后果

第二十二条贷款偿还

( 一) 正常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还款ꎬ 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 ( 最后一年为 9 月 20 日) ꎮ

借款学生毕业后 3 年间为还本宽限期ꎬ 宽限期内学生仅需支付利息ꎬ 无需偿还本金ꎮ 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ꎮ 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正常结息日ꎬ 借款人应在每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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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ꎮ 宽限期结束后ꎬ 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ꎬ 具体还款计划按照 « 借款合同» 约定执行ꎮ

具体应偿还本息金额可在还款当年的 11 月 1 日 ( 最后一年为 9 月 10 日) 后登陆 “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查询ꎮ

( 二) 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 (11 月除外)  可进行 1 次提前还款ꎬ  还款日

( 结息日) 为当月 20 日ꎮ 提前还款前ꎬ 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ꎬ 申请无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ꎮ 借款人可以选择 1 次结清 1 笔 « 借款合同» 或部分提前还款 ( 本金须大于 500 元 ( 含) ꎬ 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 ꎮ

( 三) 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后ꎬ  借款人每个月 (11 月除外)  可进行逾期还款ꎬ还款日 ( 结息日) 为当月 20 日ꎬ 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ꎮ

( 四)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使用支付宝或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使用 POS 机进行还款ꎮ

第二十三条违约后果

( 一)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ꎬ 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ꎮ

( 二)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ꎬ 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ꎮ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ꎬ 不予提供住房贷款、 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ꎮ

( 三)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ꎬ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 公民116




身份号码、 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ꎮ

( 四) 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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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4 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学生的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工作ꎬ   根据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财教

〔2013〕 236 号) 有关规定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ꎬ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ꎬ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ꎬ 下同) 实行代偿ꎻ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 ꎬ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ꎬ 国家实行学费减免ꎮ

第三条 资助对象包括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应 ( 往) 届毕业生、 在校生、 入学新生和退役复学生ꎮ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 一)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ꎻ

( 二) 定向生、 委培生和国防生ꎻ

( 三)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ꎮ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ꎬ 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ꎮ

第五条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ꎬ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ꎬ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ꎮ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ꎬ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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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ꎬ 下同)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ꎬ 据实补偿或者代偿ꎮ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ꎬ 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ꎮ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或减免ꎮ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ꎬ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ꎮ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ꎬ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ꎮ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ꎬ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ꎮ

第七条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ꎬ按照国家对专科、 本科、 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ꎮ以入伍时间为准ꎬ 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ꎬ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ꎻ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ꎬ 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ꎻ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ꎮ

专升本、  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ꎬ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ꎮ

专升本、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ꎬ 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ꎬ 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ꎻ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ꎬ 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ꎬ 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ꎬ 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ꎮ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 应征报名入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ꎬ 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 «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以下简称 « 申请表» ꎬ 一式两份) 并提交学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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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ꎬ 需同时提供 «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ꎮ

( 二) 学校计划财务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 « 申请表»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 金额 ( 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ꎬ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 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ꎬ 对 « 申请表» 加盖公章ꎬ 一份留存ꎬ 一份返还学生ꎮ

(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 « 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县级征兵办” ) ꎮ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ꎬ 县级征兵办对 « 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ꎮ

( 四) 学生将 « 申请表»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ꎬ 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五)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 « 申请表» 和 «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后ꎬ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ꎮ 符合条件的ꎬ 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ꎬ 上报相关材料数据并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ꎮ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ꎬ 到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ꎬ 填写并提交 «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ꎬ 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ꎮ  符合条件的ꎬ  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ꎮ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ꎬ 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ꎬ 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ꎬ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ꎮ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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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ꎬ 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ꎬ 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ꎮ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ꎬ 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ꎬ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ꎻ 如学生返回学校ꎬ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ꎮ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 10 日内ꎬ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ꎮ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ꎬ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ꎬ 仍具备受助资格ꎮ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ꎬ  由学校所在地省( 区、 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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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4 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ꎬ 根据 «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 ( 鲁财教

〔2014〕 37 号) 有关规定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资助范围

( 一) 2009 年 ( 含) 以后毕业ꎬ 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ꎬ 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 ( 含) 以上的应届毕业生ꎮ

( 二) 2014 年 ( 含) 以后毕业ꎬ 自愿到山东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ꎬ 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 ( 含) 以上的应、 往届毕业生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就业的毕业生ꎮ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困难县ꎬ 是指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 ( 市、 区) ꎬ 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ꎮ 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ꎬ 包括乡镇政府机关、 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 国有农 ( 林) 场、 水电施工基地、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ꎮ 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ꎮ

第五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ꎬ服务期满 3 年后ꎬ 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ꎮ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ꎬ 应同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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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以下条件: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ꎬ 热爱祖国ꎬ 遵守宪法和法律ꎻ

(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ꎬ 诚实守信ꎬ 道德品质良好ꎬ 学习成绩合格ꎻ

( 三) 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ꎮ

第七条资助标准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 2014 年秋季学期以前ꎬ 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ꎬ 按每年 6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ꎻ 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ꎬ 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ꎮ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ꎬ 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 8000 元、 研究生阶段高于 12000 元的ꎬ

分别按每年 8000 元和 12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ꎻ 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 8000 元的ꎬ 研究生阶段低于 12000 元的ꎬ 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ꎮ

第八条资助年限

( 一) 本专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ꎬ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ꎬ 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ꎬ 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ꎮ

( 二) 专升本、 本硕连读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ꎬ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ꎮ

第九条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 一)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下载并填写 «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 简称 « 申请表» ꎬ 一式两份) ꎬ分别由学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ꎬ 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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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 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ꎬ 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ꎮ

( 二)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ꎬ 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将申请资料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ꎬ  市级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ꎬ 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 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补偿经费ꎬ 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 5 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ꎮ 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者ꎬ 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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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4 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工作ꎬ  根据 «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 〔2011〕 538 号) 文件规定ꎬ  结合学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资助对象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ꎬ 对退役一年以上ꎬ 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ꎬ 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ꎬ 可获得教育资助ꎮ

第三条资助内容

( 一) 学费资助ꎻ

( 二)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ꎻ( 三) 其他奖助学金资助ꎮ

第四条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ꎬ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ꎬ 学费标准低于 8000 元的ꎬ 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ꎻ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ꎬ 学费标准低于 12000 元的ꎬ 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ꎮ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ꎬ 按国家及我校现行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ꎮ

第五条资助方式

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采取 “ 先免后补” 方式ꎬ 学校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ꎻ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学生本人ꎮ

第六条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ꎮ

第七条学费资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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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 “ 每学年申请ꎬ 每次只申请当学年资助” 的模式ꎮ

( 一)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 “ 教育资助申请” ꎬ 提供退役证书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ꎮ

( 二) 学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 « 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ꎬ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复核后ꎬ 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ꎬ 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 三) 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ꎮ

第八条退役士兵申请生活费资助及其他奖助学金ꎬ 统一按国家以及我校现有学生资助形式相关办法进行ꎮ

第九条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ꎬ 使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ꎮ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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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4 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的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ꎬ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联合印发的 « 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 财教 〔2015〕 462 号) 有关规定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资助对象

直接从我校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研究生的应 ( 往) 届毕业生ꎮ

第三条范围及标准

( 一) 从 2015 年起ꎬ 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ꎬ     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ꎮ

( 二)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ꎬ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ꎬ 下同)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ꎬ  据实补偿或者代偿ꎬ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ꎮ

第四条资助年限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ꎬ 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 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ꎮ 专升本、 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ꎬ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ꎮ

第五条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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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直招士官的学生可在入伍时登录 “ 全国征兵网” ꎬ 在首页点击 “ 直招士官报名” ꎬ 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 ( 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 ꎬ 点击左侧栏 “ 直接招收士官” 或 “ 定向培养士官” 按钮进入并填报相关信息后ꎬ 直接打印 «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以下简称 « 申请表» ꎬ 一式两份) ꎬ 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ꎮ

( 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 « 申请表» 后ꎬ 对 « 申请表»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 金额 ( 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 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ꎬ 对 « 申请表» 加盖公章ꎬ 一份留存ꎬ 一份返还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ꎮ

( 三) 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 « 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县级征兵办” ) ꎮ 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ꎬ 对 « 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ꎮ

( 四) 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 « 申请表»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 因故丢失的可向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补办) 复印件ꎬ 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ꎮ

( 五)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 « 申请表» 和 «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后ꎬ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ꎬ  符合条件的ꎬ  按规定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ꎮ

第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ꎬ 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ꎮ 各省 ( 区、 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 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ꎬ 并按128




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ꎬ 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ꎮ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ꎬ 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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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承珪、 周维金奖学金” 评定办法


我国著名的数学家、   我校双聘院士、    山东省生物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万哲先院士一直关注着我校学生的成才和发展ꎮ    为鼓励学有专长、  富于创新精神、  具备突出的实践能力、   在德智体美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ꎬ     万哲先院士决定以其父母的名字命名ꎬ 在我校设立 “ 万承珪、 周维金奖学金” ꎮ 自 2015 年始ꎬ 学校每年划拨 1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ꎮ

一、 评选范围及条件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ꎬ 品行端正ꎬ 无违纪行为ꎬ 曾获三等以上奖学金ꎬ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ꎬ  均可参与“ 万承珪、 周维金奖学金” 评选ꎮ

1 具有文艺或体育特长ꎬ 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体活动ꎬ 或在校级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奖ꎻ

2 具有科学研究或文学写作特长ꎬ 在校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ꎬ 或在校级以上比赛中获得奖励ꎻ

3 具有其他方面特长ꎬ 在相关领域取得优秀成绩ꎻ

4 表现特别优异 ( 如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ꎬ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等) 的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可放宽条件ꎮ

二、 评选程序及方法

1 “万承珪、 周维金奖学金” 每年九月评选一次ꎬ 评选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ꎬ 成立评选委员会ꎬ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ꎻ

2  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请ꎬ   并填写登记表ꎬ 准备 1000 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ꎻ

3 所在学院对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ꎻ

4 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ꎬ 确定一等奖获得者 10 名ꎬ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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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获得者 40 名ꎬ  名单向全校公示ꎻ

5 为扩大受奖面ꎬ 本年度该项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下一年度同等次奖学金的评选ꎮ

6 评定结果报万哲先院士批准ꎮ

三、 管理方法及奖励

1 对获奖学生分别颁发荣誉证书ꎬ 并记入本人档案ꎻ  同时分别给予一等奖获得者每人 2800 元奖金ꎬ 给予二等奖获得者每人 1800 元奖金ꎮ

2 “ 万承珪、 周维金奖学金” 的评选、 审核要严肃认真ꎬ坚持标准ꎬ 实事求是ꎬ 若存在弄虚作假、 贿选等不良行为ꎬ 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ꎬ 则取消其荣誉称号ꎬ 追回所得奖金ꎬ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ꎮ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ꎬ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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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福生院士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评选与管理办法

为鼓励我校特困生刻苦学习ꎬ 奋发向上ꎬ 努力成长为德、智、 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ꎬ 我校原校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姚福生生前在我校捐资设立 “ 姚福生院士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ꎮ 为了继承姚院士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意愿ꎬ 经学校研究决定ꎬ每年通过注入专项资金ꎬ 使 “ 姚福生院士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得以延续ꎮ 为管理和使用好这笔资金ꎬ 特制定本办法ꎮ

一、 评选范围和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ꎬ 凡热爱党ꎬ 热爱社会主义ꎬ 遵纪守法ꎬ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ꎬ 学习目的明确ꎬ 学习态度端正ꎬ 且符合下列条件者ꎬ 均可参加评选ꎮ

1 评选对象必须是特困生ꎻ

2 学习成绩、 综合考评均列班级前十名ꎬ 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ꎮ

二、 评选程序及方法

1 奖学金每年九月评选一次ꎬ 成立 “ 姚福生院士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ꎬ 具体负责评审工作ꎬ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ꎮ

2 奖学金由本人申请ꎬ 经所在班级填写推荐意见ꎬ 院学生科同意后ꎬ 报所在学院党组织ꎮ

3 推荐材料由学院负责审核ꎬ 初选名单在各学院张榜公布ꎬ接受同学评议ꎮ 通过评议的名单ꎬ 经院党总支审查同意ꎬ 按院推荐名额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ꎬ 由评审委员会审批ꎮ

三、 奖学金管理和使用

1 “ 姚福生院士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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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管理ꎻ

2 该奖学金设一等奖 8 名ꎬ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3000 元人民币ꎻ 二等奖 15 名ꎬ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2500 元人民币ꎻ 三等奖 20 名ꎬ 颁发证书及奖学金 1800 元人民币ꎻ

3 各学院应大力宣传获奖优秀特困生事迹ꎬ 以激励特困生刻苦学习ꎬ 奋发有为ꎻ

4 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 贿选等不良行为ꎬ 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ꎬ 取消其荣誉称号ꎬ 追回所得奖金ꎬ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ꎮ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ꎬ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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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青岛德固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品学兼优、  在科学研究与创新活动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在校学生ꎬ 营造学生参与科研与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ꎬ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ꎬ 我校校友魏振文创建的青岛德固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我校设立学院青岛德固特奖学金ꎬ 每年出资 10 万元对具有较强科研能力、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学生进行奖励ꎮ 具体办法如下:

一、 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四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ꎮ

二、 评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ꎬ 诚实守信ꎬ 遵纪守法ꎬ 爱国爱校ꎮ

2 学习态度端正ꎮ

3 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ꎬ 有突出代表性的科研或创新成果ꎮ

4 积极参加全国、 山东省及学校组织的 “ 挑战杯” 系列竞赛、 数学建模比赛、 电子设计大赛等学术科技活动ꎬ 成绩优异ꎮ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  在全国或省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者ꎮ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它专利者ꎮ

(3)  作为首位作者ꎬ  论文被国际著名索引机构的索引源期刊、 国内一级学会会刊等核心期刊采用ꎬ 或被 « 新华文摘» 摘编ꎬ 或在 « 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理论版刊发ꎻ 论文在一般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ꎻ 论文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ꎻ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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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其它创新活动、  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ꎬ  或者取得被同行公认的代表性、 创造性成果ꎮ

三、 评选程序及方法

1 奖学金每年 10 月份评选一次ꎬ 学生工作处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成立 “ 学院青岛德固特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ꎬ 具体负责该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ꎮ

2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ꎬ 并填写申请表ꎬ 由所在学院推荐ꎬ 将申请表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ꎮ

3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ꎬ 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ꎬ 并进行公示ꎬ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ꎮ

4 公示无异议后ꎬ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对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ꎮ

四、 奖学金管理和使用

1 学院青岛德固特奖学金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ꎬ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ꎮ

2 每年评选的 “ 学院青岛德固特奖学金” 获得者

20 名ꎬ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5000 元ꎮ

3 学校及各学院应积极宣传 “ 学院青岛德固特奖

学金” 获得者的事迹ꎬ 重视典型教育在资助育人中的示范性和带动作用ꎬ 树立典型ꎬ 鼓励优秀ꎮ

4 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ꎬ 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ꎬ 取消其荣誉称号ꎬ 追回所得奖金ꎬ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ꎮ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ꎬ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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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发我校学生参与科学研究与创新活动热情ꎬ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ꎬ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淄博分公司出资 10 万元ꎬ 在我校设立 “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ꎬ 对具有较强科研能力、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学生进行奖励ꎬ 具体办法如下:

一、 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ꎮ

二、 评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ꎬ 诚实守信ꎬ 遵纪守法ꎬ 爱国爱校ꎻ

2 学习态度端正ꎻ

3 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ꎬ 有突出代表性的科研或创新成果ꎻ

4 积极参加学校、 学院组织的 “ 挑战杯” 系列竞赛、 数学建模比赛、 电子设计大赛等学术科技活动ꎬ 成绩优异ꎻ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  在全国或省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者ꎮ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它专利者ꎮ

(3)  论文被国际著名索引机构的索引源期刊、  国内一级学会会刊等核心期刊采用ꎬ 或被 « 新华文摘» 摘编ꎬ 或在 « 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理论版刊发ꎻ 论文在一般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ꎻ 论文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ꎻ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ꎮ

(4)  在其它创新活动、  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ꎬ  或者取得被同行公认的代表性、 创造性成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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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选程序及方法

1 奖学金每年 10 月份评选一次ꎬ 学生工作处邀请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ꎬ 具体负责该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ꎮ

2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ꎬ 并填写申请表ꎬ 由所在学院推荐ꎬ 将申请表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ꎮ

3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ꎬ 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ꎬ 并进行公示ꎬ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ꎮ

4 公示无异议后ꎬ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对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ꎮ

四、 奖学金管理和使用

1 “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ꎬ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ꎬ 每年奖励 10 万元 ( 税后 9. 4 万元) ꎮ

2 “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设一等奖 9 名ꎬ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3000 元ꎻ 二等奖 19 名ꎬ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2000 元ꎻ 三等奖 29 名ꎬ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1000 元ꎮ

3 学校及各学院应积极宣传 “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得者的事迹ꎬ 积极开展向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教师的学习活动ꎬ 以达到教育和激励学生的目的ꎮ

4 “ 移动通信”  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ꎬ 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ꎬ 取消其荣誉称号ꎬ 追回所得奖金ꎬ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ꎮ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ꎬ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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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青春在线创新创业奖学金” 评选办法

学院青春在线创新创业奖学金 ( 以下简称 “ 本奖学金” ) ꎬ 是由学院校友、 青春在线站友刘杰、 伏彦、李燕、 马智、 王嘉共同倡议、 发起ꎬ 凡是在学院青春在线网站工作过的站友、 各届校友及社会友爱人士ꎬ 均可成为本奖学金的共同发起人与出资人ꎮ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创新成果、  创业项目特别是在互联网创新创业上有突出表现的学院在校学生个人或团体ꎮ 具体办法如下:

一、 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 专科学生ꎮ

二、 评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ꎬ 诚实守信ꎬ 遵纪守法ꎬ 爱国爱校ꎻ

2 学习态度端正ꎻ

3 创新创业能力强ꎬ 有突出代表性的科研或创新成果ꎬ 或有突出的创业项目及事迹ꎻ

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  在全国或省级创新或创业性质大赛等活动中获奖者ꎮ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它专利者ꎮ

(3)  作为首位作者ꎬ  论文被国际著名索引机构的索引源期刊、 国内一级学会会刊等核心期刊采用ꎬ 或被 « 新华文摘» 摘编ꎬ 或在 « 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理论版刊发ꎻ 论文在一般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ꎻ 论文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ꎻ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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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其它创新活动、  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ꎬ  或者取得被同行公认的代表性、 创造性成果ꎮ

(5)  在校进行创业ꎬ  创业个人或团体创业成绩突出ꎬ  被本奖学金的发起人和出资人认可ꎬ 或被创新创业学院盖章推荐ꎮ

三、 评选程序及方法

1 本奖学金每年 10 月份评选一次ꎬ 学生工作处邀请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与本奖学金发起与出资人代表ꎬ 共同成立 “ 学院青春在线创新创业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ꎬ 具体负责本奖学金的评审工作ꎮ

2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ꎬ 并填写 « 学院青春在线创新创业奖学金申报表» ꎬ 由所在学院推荐ꎬ 将申报表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ꎮ

3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ꎬ 初步确定

获奖名单ꎬ 并进行公示ꎬ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ꎮ

4  公示无异议后ꎬ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在每年的 11 月 8 日

( 青春在线网站成立纪念日) 前后ꎬ 举行颁奖仪式ꎬ 对获奖学生

个人和团体颁发奖金和证书ꎮ

四、 奖学金管理和使用

1 本奖学金由发起与出资人、 学校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奖学金管理委员会ꎬ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ꎮ

2 每年评选的 “ 学院青春在线创新创业奖学金” ꎬ具体设: 二等奖 15 个 ( 个人或团体) ꎬ 每个奖励 2000 元ꎻ 一等奖 5 个 ( 个人或团体) ꎬ 每个奖励 3000 元ꎻ 特等奖 1 个 ( 个人或团体) ꎬ 直接获得本奖学金发起与出资人及青春在线创投基金ꎬ 价值不少于 5 万元的投资 ( 项目入股) 及孵化指导 ( 颁奖现场签署投资协议书) ꎮ

3  学校、  各学院和青春在线创投基金官网 ( www.  q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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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zaixian.  cn)  应积极宣传 “ 学院青春在线创新创业奖学金” 获得者的事迹ꎬ 重视典型教育在奖助育人中的示范性和带动作用ꎬ 树立典型ꎬ 鼓励优秀ꎮ

4 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ꎬ 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ꎬ 取消其荣誉称号ꎬ 追回所得奖金ꎬ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ꎮ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ꎬ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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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慈心助学金” 评选办法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ꎬ     激励他们勤奋学习ꎬ 努力进取ꎬ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ꎮ 自 2011 年起学校拿出全校教职工每年  “ 慈心一日捐”   活动中的部分资金ꎬ 设立学院 “ 慈心助学金” ꎮ  为管理使用好此助学金ꎬ 特制订此办法ꎮ

一、 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ꎮ

二、 评选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ꎬ 遵纪守法ꎬ 学习刻苦ꎬ 成绩优秀 (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 50%) ꎻ

2 热爱集体ꎬ 乐于助人ꎬ 艰苦朴素ꎻ

3 家庭生活特别困难ꎬ 持有校园绿卡ꎮ 具体范围如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ꎻ 孤儿ꎬ 且监护人无力承担上学费用ꎻ 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ꎻ 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ꎻ 因受灾、 主要家庭成员疾病、 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ꎻ 其他困难学生ꎮ

三、 评选程序及方法

1 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ꎬ 学生工作处组织校工会、 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 慈心助学金” 管理委员会暨评审委员会ꎬ 具体负责该项助学金的管理与评审工作ꎮ

2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ꎬ 并填写申请表ꎬ 由所在学院推荐ꎬ 将申请表报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ꎮ

3 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ꎬ 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ꎬ 并进行公示ꎬ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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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示无异议后ꎬ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 “ 慈心助学金” 颁发仪式ꎬ 为受助学生颁发助学金ꎮ

四、 助学金管理和使用

1 “ 慈心助学金” 由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ꎬ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ꎮ

2 每年根据校工会提供的助学金金额ꎬ 设定评选的学生人数和受助标准ꎮ

3 受助学生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ꎬ 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ꎬ 追回所得助学金ꎬ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ꎮ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ꎬ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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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福生院士特困生助学金” 评定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ꎬ 使其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ꎬ 同时鼓励特困生刻苦学习ꎬ  积极进取ꎬ  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ꎬ 我校原校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姚福生生前在我校捐资设立 “ 姚福生院士特困生助学金” ꎮ 为了继承姚院士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意愿ꎬ 经学校研究决定ꎬ 每年通过注入专项资金ꎬ 使 “ 姚福生院士特困生助学金” 得以延续ꎮ为管理和使用好这笔资金ꎬ 特制定本办法ꎮ

一、 申报范围条件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ꎬ 热爱祖国ꎬ 热爱人民ꎬ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ꎬ 品德优良ꎻ 勤奋学习ꎬ 刻苦钻研ꎬ 能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ꎬ 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ꎻ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ꎬ 身心健康ꎻ  同时生活特别困难的 ( 如孤儿ꎬ  无经济来源ꎻ父母一方已故ꎬ 另一方收入低ꎻ  家庭遭受重大灾害ꎬ  经济损失严重等) ꎬ 均可申报 “ 姚福生院士特困生助学金” ꎮ

二、 评审程序及办法

1  “ 姚福生院士特困生助学金”   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ꎮ   助学金额为每人 1000 元ꎬ 每学年资助 100 人ꎮ

2 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ꎻ 学院评选、 审核后ꎬ填写推荐登记表ꎻ 学生工作部 ( 处) 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ꎮ

3 对受资助者在全校进行公布ꎬ 颁发助学金ꎬ 推荐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ꎮ

4 “ 姚福生院士特困生助学金” 评选、 审核要坚持标准ꎬ严肃认真ꎬ 实事求是ꎮ 凡弄虚作假者或受纪律处分者ꎬ 不能享受该助学金ꎮ

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ꎬ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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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ꎬ 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ꎬ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ꎬ  根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 « 学院章程» ꎬ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ꎬ 特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ꎮ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 基本学制ꎮ 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为依据ꎬ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ꎬ  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ꎮ  普通本科基本学制 4 年、 5 年ꎻ 专科基本学制 3 年ꎻ 专科升本科基本学制两年ꎮ

第四条 提前毕业ꎮ 基本学制 4 年及以上的ꎬ  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ꎬ 可以提前毕业ꎬ 一般只能比基本学制提前 1 年ꎻ 基本学制 3 年及以下的ꎬ 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ꎮ

已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总学分的 70%ꎬ 且已修读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80 的学生ꎬ 可以在预计毕业前2 个学期提出提前毕业申请ꎬ 由学院初审后ꎬ 提交学校审批ꎬ 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ꎮ

第五条 延期毕业ꎮ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ꎬ 可以延长修业年限ꎮ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基本学制年限两年ꎬ 超过者将不予注册ꎮ

休学、 保留学籍 ( 参军服役除外) 时间计入修业年限ꎻ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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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时间计入修业年限ꎬ 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ꎮ

第三章入学、 注册

第六条 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  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ꎬ 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ꎬ 并按规定缴费ꎮ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ꎬ  应当向学校请假ꎬ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ꎮ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ꎬ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ꎬ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ꎮ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ꎬ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ꎬ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ꎮ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ꎬ 不享受本校有学籍学生待遇ꎮ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ꎬ 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ꎬ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ꎬ 符合入学要求者ꎬ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ꎬ 办理入学手续ꎮ 审查不合格者ꎬ 取消入学资格ꎻ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ꎬ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ꎮ

第八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ꎬ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ꎮ

第九条 学籍注册ꎮ 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的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ꎬ 是学生学籍延续的重要程序ꎬ 也是学生享受规定的权利、 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前提ꎮ 注册后ꎬ 新生取得学籍资格ꎬ 在校生延续学籍资格ꎮ

( 一) 新生入学后ꎬ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ꎬ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ꎬ 取得学籍ꎻ  复查不合格者ꎬ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ꎬ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ꎮ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ꎬ 一经查实ꎬ 取消其入学资格ꎻ 情节恶劣的ꎬ 报有关部门

查究ꎮ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学校通知ꎬ   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以下称 “ 学信网” ꎬ  网址 http:/ / www.chsi.com. cn)  实名注册后

145




查询、 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ꎮ

( 二) 除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外ꎬ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生ꎬ 每学期开学报到后两周内均须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ꎮ 不能如期注册的ꎬ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ꎻ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ꎬ 不予注册ꎮ

( 三) 办理缓缴费手续的学生ꎬ 每学年第一学期可以进行学籍注册ꎮ 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前仍未缴清费用的学生ꎬ 学院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ꎬ 不能参加所有教学活动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ꎮ

( 四) 在规定时间内未注册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休学手续ꎮ 未注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ꎬ 按自动退学处理ꎮ

第四章选课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自己的实际情况ꎬ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选课ꎻ 条件允许还可以跨专业、 跨年级选课ꎮ

学生在选择通识教育选修课时ꎬ 不能选修与本专业重复或相近的课程ꎬ 否则不计入选修学分ꎻ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ꎬ  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ꎮ

第十一条 对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ꎬ 经审核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可以进行学分替代ꎬ 无法替代的课程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程学分ꎮ

第十二条 每学期对必修课程获得学分数不足的学生进行学业警告ꎮ

( 一) 对于一学期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ꎬ 学校给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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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预警ꎮ

( 二) 对于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 10 个学分 ( 专科学生有 3 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或连续两次受学业预警的学生ꎬ学校给予一次学业警告ꎮ

( 三) 连续两次受学业警告ꎬ 且两个学期取得学分总数不足

20 个学分 ( 专科学生不合格课程超过 6 门) 的学生ꎬ 须转到下

一级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ꎮ

( 四) 降级两次又受学业警告的学生ꎬ 将予以劝退ꎮ

第十三条 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 ( 论文) 环节之前ꎬ 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ꎮ 必修课中有未修读的课程ꎬ 不能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ꎮ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ꎮ 考核方式注重形成性评价ꎬ 以考核学生能力为主ꎬ  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ꎮ  考核不合格者进行二次考核ꎻ 缺考、 取消考核资格或因考试违规违纪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ꎮ 考核成绩自登录之日起公示至第二学期的第一周周末ꎬ 学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公示期内按学校规定进行核查ꎮ

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总表ꎬ 二次考核、 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记ꎬ 归入本人成绩档案ꎮ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总量和学习质量进行管理ꎮ 学分绩点包括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ꎮ

( 一) 课程绩点ꎮ

1.  百分制课程绩点:  考核成绩≥60 据实记录ꎬ  否则为 0ꎮ

2. 五级记分制课程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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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绩点958473620


( 二) 课程学分绩点ꎮ 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某门课程掌握程度的指标ꎮ 其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 三) 平均学分绩点ꎮ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综合指标ꎬ 是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之一ꎬ 也是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ꎮ 其计算


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ꎬ 原则上不准请假ꎮ  因患病或其他突发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ꎬ 应于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ꎬ 特殊情况须于考试后三天内提供相应证明ꎮ 未办理缓考手续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ꎬ 视为缺考ꎮ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ꎬ 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考核资格ꎬ 同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ꎮ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ꎮ

( 一) 缺课超过该门课程 ( 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 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ꎮ

( 二) 旷课达到 6 学时ꎮ

( 三) 缺交、 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ꎬ 第一次受到老师警告ꎬ第二次又缺交、 抄袭ꎮ

( 四) 上课有严重违纪行为ꎬ 经老师批评教育不改的ꎮ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ꎬ可以经过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认定ꎬ   折算成创新创业学分或通识选148




修课学分ꎮ

第十九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ꎬ 在两年内参加高考再次被我校录取者ꎬ 经学生申请ꎬ  所在专业审核ꎬ  承认其原修读课程学分ꎮ

第二十条 转学学生在原学校的课程成绩和学分ꎬ 经转入学院审核ꎬ 按我校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ꎮ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交流项目的交换生ꎬ 其课程成绩需按学校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学院共同进行认定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ꎬ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ꎬ 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ꎬ 可免予跟班上课ꎬ 但应修读相同学分的体育保健类的选修课ꎬ 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ꎮ

第二十三条 学习小语种 ( 俄语、 日语) 的学生ꎬ 无法参加学科英语的学习ꎬ 可免予跟班上课ꎬ 但应选修相同学分的专业方向选修课ꎬ 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ꎮ

第二十四条 免修ꎮ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ꎬ  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ꎬ 允许学生申请免修ꎮ

( 一)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对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按程序提出免修申请ꎮ

( 二) 申请免修的学生要提前自修课程并参加免修考试ꎬ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ꎬ 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ꎮ

( 三)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ꎬ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选修课、 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 独立实验课、 军训及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等不得免修ꎮ

第二十五条 免听ꎮ 对学习成绩好、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ꎬ  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ꎮ 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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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ꎬ 经批准可以办理部分免听手续ꎮ

办理免听手续后ꎬ 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  平时测验、 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ꎬ 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 免听课程共计不得超过 6 个学分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ꎮ 考试作弊的ꎬ 该课程成绩记为 “ 作弊” ꎮ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ꎬ 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ꎬ  视情节严重ꎬ  给予相应处分ꎮ

第六章二次考核、 重修

第二十八条 二次考核ꎮ 课程的二次考核一般在每学期前三周进行ꎮ

( 一) 所学课程 ( 通识教育选修课与实践类课程除外) 考核不合格ꎬ 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二次考核ꎬ 二次考核成绩合格的一律记为 60 分ꎮ

( 二) 缓考者参加二次考核ꎬ 计原始成绩ꎮ

( 三) 被取消第一次考核资格者或第一次考核缺考、 作弊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ꎮ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ꎮ

( 一) 学生二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须重修学习ꎮ

( 二) 学生如果对自己某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ꎬ 可以申请重修ꎻ 因提高某门课程学分绩点的重修次数不能多于两次ꎮ

( 三) 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 6 门ꎮ 学生选定重修课程后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ꎬ 严格上课纪律ꎬ  按时参加考核ꎬ  保证重修效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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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ꎬ 一年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ꎮ

第七章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分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 ( 简称 “ 双学位” ) 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 ( 简称 “ 双专业” ) 两类ꎮ

第三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ꎬ 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ꎮ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读了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ꎬ 不申请作为辅修专业的ꎬ 或达不到辅修专业要求的ꎬ 符合条件的已修课程可以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登记成绩和学分ꎮ

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时间一般需要 3 年ꎮ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ꎬ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一致ꎮ

第三十四条 辅修专业申报和学习按学校辅修专业相关规定执行ꎮ

第八章考勤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教学活动要进行考勤ꎬ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的ꎬ 视为旷课ꎮ 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 一) 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的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ꎮ

(二) 实习、 设计 ( 论文) 等集中教学环节ꎬ 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ꎮ

( 三) 迟到、 早退累计三次按 1 学时计ꎮ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20 学时 ( 含 20 学时) 且不超过 50 学时者ꎬ 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ꎻ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50 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ꎬ 可予退学处理ꎮ

151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要办理请假手续ꎮ

( 一) 在校期间因病请假ꎬ 需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ꎬ 因病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ꎮ 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ꎬ 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ꎬ 返校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到学院办理补假手续ꎮ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ꎬ 必须持当地医院诊断证明请假ꎮ

( 二) 学生因特殊情况请假时ꎬ 需提供相应证明ꎮ

( 三)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ꎮ 若因特殊原因请假ꎬ 一周内由领队教师批准ꎬ  一周以上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ꎮ

第九章休学、 保留学籍、 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ꎬ 应予休学ꎮ

(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ꎬ 校医院审查ꎬ 须停课治疗或休养ꎬ 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二分之一ꎮ

( 二) 一学期请假和缺课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ꎮ

( 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ꎮ

( 四)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ꎮ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限ꎬ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ꎬ 学期内 ( 期末考试前) 休学ꎬ 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ꎮ

提出休学者至少休学一个学期ꎮ 因病经学校批准ꎬ 可连续休学两年ꎻ 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ꎬ 经学校研究批准可再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两年ꎮ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ꎬ 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ꎮ

第四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ꎮ  学生填写 « 学院休学申请表» ꎬ 附相关证明材料ꎬ 经学院审查ꎬ 报教务处批准后ꎬ 到152




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ꎮ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ꎬ 按下列规定处理ꎮ

(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ꎬ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我校有关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ꎮ

( 二)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ꎮ

( 三) 户口在学校的学生ꎬ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ꎮ

第四十二条 复学学生的有关问题ꎬ 按如下规定处理ꎮ

( 一) 学生休学期满ꎬ 要持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ꎮ 如果复学时原专业撤销ꎬ 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ꎮ

( 二) 复学手续一般应在开学第一周办理ꎮ

( 三)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ꎬ 必须提供半月内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ꎬ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ꎬ 出具同意复学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ꎮ

( 四) 休学期间ꎬ 学生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ꎬ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注销学籍ꎬ 按自动退学处理ꎮ

( 五) 休学期满ꎬ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ꎬ 可予以退学ꎮ

第四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在籍学生ꎬ 保留学籍期间每学期与学院联系一次ꎬ报告服役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ꎮ 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ꎬ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ꎮ

第四十四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交换生携带入学通知ꎬ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ꎬ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ꎮ

第四十五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超过 6 年的ꎬ 对所学课程须重新进行考试ꎬ 合格者承认其学分ꎬ 否则须重新学习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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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转专业

第四十六条 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ꎮ 有下列情况之一ꎬ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ꎬ 转专业更有利于发展的ꎻ

( 二) 学生入学后因伤病或生理缺陷ꎬ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ꎬ 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ꎻ

( 三) 经学校认定ꎬ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ꎬ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ꎻ

( 四)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变化ꎬ 经学生同意ꎬ 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ꎻ

( 五) 学生创业期间在某些专业或领域表现突出的ꎻ

( 六) 学生在正常退役后办理复学时ꎬ 根据其自身情况可以提出申请ꎮ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不能申请转专业:  (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ꎻ

( 二) 由外校转入的ꎻ

( 三) 音、 体、 美、 春季招生、 综合评价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ꎬ 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ꎻ

( 四) 有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ꎻ( 五) 已转过一次专业的ꎻ

( 六) 无正当理由的ꎮ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原则、 转专业条件、 工作程序和已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等按学校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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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转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入校学习后ꎬ 一般不能转学ꎮ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ꎬ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ꎬ 可以申请转学ꎮ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ꎻ

(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ꎻ

(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ꎻ

( 四) 音、 体、 美、 春季招生、 综合评价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ꎻ

( 五) 跨学科门类的ꎻ( 六) 应予退学的ꎻ

( 七)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ꎮ

第五十条学生申请转学程序ꎮ

( 一) 转至其他高校学习ꎮ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ꎬ 报教务处审查ꎮ  经主管校长批准ꎬ  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ꎬ 对方学校回函同意转入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ꎮ

( 二)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ꎬ 由学籍管理和招生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ꎬ 学院审核拟转入专业和学生的学习成绩ꎬ 校医院进行体检和心理测试ꎬ 经学院、 学校研究通过后ꎬ 将转入学生信息、 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ꎬ 由校长签署接收函ꎬ 方可办理转入手续ꎮ

( 三) 具体转学流程或提供的材料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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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退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ꎬ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一)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ꎬ 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学籍手

续的ꎻ

( 二) 应休学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的ꎻ

( 三)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ꎻ

( 四)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ꎬ 患有精神病、 癫痫、 麻风、 性病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ꎻ

( 五)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ꎻ( 六) 符合本规定其他退学条款的ꎮ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ꎬ 经说服无效ꎬ 家长同意ꎬ 学校研究批准后ꎬ 办理自动退学手续ꎮ

第五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ꎬ 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ꎬ  教务处审查ꎬ 学校研究发文后注销学籍ꎮ

( 一) 对于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ꎬ 须有家长签字确认并陪同办理退学手续ꎮ

( 二) 对于退学处理的学生ꎬ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对该生的退学处理意见ꎮ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ꎬ学校出具退学证明ꎬ 符合相关条件者发给肄业证书ꎮ 其档案、 在学校的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ꎮ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ꎬ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ꎮ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ꎬ 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ꎬ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ꎮ第五十六条退学的学生ꎬ 自通知之日起ꎬ 应当在两周内办

理完退学手续离校ꎻ 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ꎬ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ꎮ156



第十三章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ꎬ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ꎬ 取得规定的总学分ꎬ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ꎬ 准予毕业ꎬ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ꎮ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ꎬ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ꎬ 颁发学位证书ꎮ

毕业证书若有遗失ꎬ 只能按程序补办毕业证明书ꎮ 补发手续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ꎬ 并附相关材料ꎬ 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明书手续ꎮ

学位证书若有遗失ꎬ 只能按程序补办学位证明书ꎮ 补发手续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ꎬ 并附相关材料ꎬ 由教务处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明书手续ꎮ

第五十八条 结业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ꎬ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ꎬ 未达到毕业要求ꎬ  准予结业ꎬ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ꎮ 结业后可以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回校补考、 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ꎬ  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ꎬ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ꎮ

返校申请重修的学生ꎬ 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 或向学院申请ꎬ 教务处审核) ꎬ 符合条件者办理重修缴费手续ꎬ 取得重修资格ꎬ  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ꎮ

补考、 重修考核有作弊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者ꎬ 将终止其学业ꎬ 维持结业ꎮ

结业后又回校重修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ꎮ

第五十九条肄业ꎮ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ꎬ 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后退学ꎬ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ꎮ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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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ꎮ 原 «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13〕  124 号) 同时废止ꎮ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ꎬ   以本规定为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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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之考场规则

1 考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ꎮ 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ꎬ 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参加考试ꎬ 该门课程按缺考论ꎮ

2 考生必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ꎬ 按监考教师的安排对号入座ꎬ 检查课桌等地方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小抄ꎬ 若有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提出调换位置或擦除干净ꎬ 并将学生有效证件放置课桌的右前方ꎬ 以便监考教师检查验证ꎮ

3 闭卷考试ꎬ 考生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外ꎬ 书籍、 笔记、 资料、 作业本及各类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ꎬ 私自带入考场者按作弊处理ꎮ

4 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内、 结束前 10 分钟内ꎬ 考生不准交卷ꎮ 考生在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ꎻ 不准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ꎻ 不准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以外书写姓名、 学号或作其他标记ꎻ 不准做暗示动作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ꎻ 不准有偷看、 夹带、 传递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ꎮ 违者ꎬ 一律按作弊处理ꎮ

5 考试期间考生须保持考场肃静ꎬ 不得随意起立、 走动或喧哗ꎮ 有问题先举手ꎬ 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再提问ꎬ 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ꎮ 提前答完试卷的考生ꎬ 将试卷及草稿纸放在自己的课桌上ꎬ 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离开考场ꎮ 离开考场后ꎬ 不得再进入考场ꎬ 不得在考场外逗留、 议论或谈笑ꎮ 违反上述规定劝告无效者ꎬ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ꎮ

6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时ꎬ 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坐在座位上ꎬ 待监考教师收齐、 清点无误后ꎬ 方可离开考场ꎬ 严禁学生将试卷带离考场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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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3] 4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教高字 〔2009〕   9 号) 和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 ( 鲁教高字 〔2012〕 6 号) 要求ꎬ  结合我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者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ꎬ 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ꎮ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ꎬ 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ꎮ

第三条 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 ( 以下简称辅修专业) 类型:

( 一) 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ꎬ 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ꎮ

( 二) 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ꎬ 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ꎮ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ꎬ 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ꎮ

第二章申报条件

160第五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ꎮ




第六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已修完两个学期的课程ꎻ

( 二) 成绩优良、 学有余力ꎬ 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ꎻ

( 三) 身体健康ꎬ 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ꎮ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规定的课程体系ꎬ 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ꎬ 然后自主确定辅修专业ꎮ

第八条 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ꎬ 在学校规定学期提出申请ꎬ 并填写 « 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 ꎬ 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选拔ꎬ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ꎮ

第九条 核准修读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查询应缴的学费ꎬ 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到学校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卡ꎬ  持“ 存款业务回单” 到辅修专业学院确认最终修读资格ꎮ

第十条 各学院要严格审核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资格ꎬ 保证培养质量ꎮ 辅修专业人数最少不得少于 20 人ꎮ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后ꎬ 学生不得转专业ꎮ 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的ꎬ  学生提出申请ꎬ  经有关学院同意ꎬ 报教务处审批ꎮ  学生退修辅修专业后ꎬ  已修学分可以转为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ꎬ 已交学费按照修读的课程学分核算后统一处理ꎮ

第四章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ꎮ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实行学分认定ꎬ 其中通过主修专业已修的通识教育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学分数可以转入辅修专业学分数ꎬ 但不得超过总学分数的 60%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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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开设课程的学分数不得少于总学分数的40%ꎬ 包括必要的技术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方向课、 相应的实践性环节、 毕业设计 ( 论文) 等ꎻ 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开设课程的学分数不得少于总学分数的 30%ꎬ 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 必要的实践性环节等ꎮ 所修课程各专业分别确定ꎮ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日常教学管理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ꎮ 教务处负责上报辅修专业学生库ꎬ 会同辅修专业学院审核学生的辅修专业毕业资格ꎬ 办理辅修专业证书ꎬ 注册辅修专业学历、 学位信息ꎮ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ꎮ 包括课程设置、 教学大纲、 教师配备、  教学安排、 成绩考核、 教学质量检查、  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 教材的选定等ꎮ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人数较多的专业可以单独编班进行教学ꎬ 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 双休日或者暑假上课ꎬ 各学院要切实规范并加强对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ꎮ

第十六条 同一名称课程ꎬ 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ꎬ 考核成绩合格ꎬ 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ꎮ 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ꎬ 应重新修读该课程ꎮ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须严格进行考核ꎮ 学生辅修专业成绩由任课教师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科ꎬ 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科管理ꎮ 教学科整理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审核ꎮ

第十八条 所有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 ( 论文) 须进行公开答辩ꎮ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ꎬ 如果主修专业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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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出现两门 ( 包括两门) 以上课程不及格ꎬ 学生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有权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ꎬ 按退修处理ꎮ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ꎮ

第六章结业资格审定、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前提下ꎬ 修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学分ꎬ 成绩优良ꎬ 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ꎬ 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ꎻ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前提下ꎬ 修满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学分ꎬ 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两个专业名称ꎮ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ꎬ 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ꎮ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ꎬ 未达到双学位学分要求ꎬ 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ꎬ 可以申请转为双专业ꎬ 按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颁发毕业证书ꎮ 其余合格课程按通识教育任选课记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ꎬ 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学分ꎬ 均不颁发辅修专业相应证书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辅修专业成绩计入总成绩库ꎬ 归入学生本人档案ꎮ

第七章收费、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辅修专业按学分收费ꎬ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学分制改革有关文件执行ꎮ

第二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 “ 存款业务回单” 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登记并办理听课手续ꎮ 逾期不交学费者ꎬ 按自动退修处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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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所收取的学费专款专用ꎬ 全部用于辅修专业的教学和管理ꎮ 学费的 60% 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支配ꎬ用于教学管理、 课时酬金、 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ꎬ 任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计入学校计划内教学工作量ꎻ 30%留学校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ꎻ 10%留教务处用于教学管理经费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原 « 学院辅修专业、 双专业、  双学位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04〕78 号) 停止执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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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

( 鲁理工大团发 [2017] 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工作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ꎬ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ꎬ 提高团员素质ꎬ 发挥榜样群体的模范带头作用ꎬ 推动我校共青团事业的全面发展ꎬ 以实际行动为建设有特色、 高水平、 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ꎬ 特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共青团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ꎮ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三条设立以下共青团奖励

( 一) 集体奖项:

1 红旗团总支

2 特色团总支

3 红旗团支部

4 优秀团支部

( 二) 个人奖项:

1 优秀团员标兵

2 优秀团干部

3 优秀共青团员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红旗团总支、 特色团总支评选范围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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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评选范围ꎮ 各学院团总支ꎮ

( 二) 评选比例ꎮ 评选 “ 红旗团总支” 6 个ꎻ 按照基层团组织建设、 校园文化活动、 社团工作、 社会实践项目评选 “ 特色团总支” 4 个ꎬ 与红旗团总支不重复ꎮ

第五条 红旗团支部、 优秀团支部评选范围和比例

( 一) 评选范围ꎮ 各学生团支部ꎬ 包括支部建在班级的团支部、 社团团支部、 公寓团支部及其他形式建立的团支部ꎮ

( 二) 评选比例ꎮ “ 红旗团支部” 每年面向全校评选 15 个ꎬ“ 优秀团支部” 数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 15%ꎮ 学生社团、 公

寓以及其他形式建立的团支部参照上述评选条件单列评选数量ꎮ

第六条优秀团员标兵、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范围和比例

( 一) 评选范围ꎮ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共青团员

( 含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 ꎮ

( 二) 评选比例ꎮ 优秀团员标兵 10 名ꎬ 优秀团员不超过团

员总数的 5%ꎮ

第七条优秀团干部评选范围和比例

( 一) 评选范围ꎮ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团干部ꎬ且任职时间半年以上ꎬ 包括校团委、 各学院团总支的学生委员以及各团支部的广大团干部ꎮ

( 二) 评选比例ꎮ  优秀团干部数不超过学生团员总数的 2 5%ꎮ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 红旗团总支、 特色团总支评选条件

按照共青团工作考核体系ꎬ  结合年度工作要点ꎬ  制定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细则ꎮ 年底ꎬ 校团委对各项成绩进行审核认定ꎬ  按照总成绩排名评选 “ 红旗团总支”  6 个ꎻ  按照基层团组织建设、校园文化活动、 社团工作、 社会实践分项成绩排名评选  “ 特色166




团总支” 4 个ꎬ 与红旗团总支不重复ꎮ 有一票否决项目的ꎬ 取消当年红旗团总支和特色团总支评选资格ꎮ

第九条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 红旗团支部” 从 “ 优秀团支部” 中择优评出ꎮ

第十条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 一) 团干部队伍建设: 团支部班子健全ꎬ 成员团结ꎬ 能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ꎬ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ꎬ 能以身作则ꎬ  公道正派ꎬ  成为团支部的政治核心和骨干力量ꎮ

( 二) 团支部建设: 团支部能认真落实基层团组织 “ 三会两制一课” 制度ꎬ 注重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ꎬ 能够定期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和团组织生活ꎬ 活动有鲜明特色、 富于创新性ꎬ 并取得较好的效果ꎮ 注重学风建设ꎬ  团支部成员学习努力ꎬ  成绩优良ꎬ 本年度不及格率在同年级较低ꎮ  团支部成员遵守校规校纪ꎬ原则上近两学期内无一人受团纪或校纪处分ꎮ

( 三) 团员管理: 团支部能认真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管理工作ꎬ 建有详细的团员档案ꎬ  并认真做好团组织关系接转工作ꎬ  支部团员按期交纳团费ꎬ 团支部积极发展新团员ꎮ

第十一条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 一) 获得本年度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ꎮ

( 二)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ꎬ 热爱党ꎬ 热爱祖国ꎬ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ꎬ 德智体全面发展ꎬ 热爱团的工作ꎬ 熟悉团的业务ꎬ 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ꎬ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ꎮ

( 三) 在科技创新、 社团工作、 社会实践、 校园文化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 素质拓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ꎮ

( 四) 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名次均列所在支部前 10%ꎮ

第十二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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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积极要求进步ꎬ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ꎬ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ꎬ  遵守团的纪律ꎬ  模范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ꎮ

( 二) 注重品德修养ꎬ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 尊敬师长ꎬ 团结同学ꎬ 弘扬新风正气ꎮ

( 三) 热爱所学专业ꎬ 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ꎬ 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及学习成绩名次均列所在支部前 30%ꎮ

( 四) 自觉遵守团的章程ꎬ 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ꎬ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ꎬ 保持团员先进性ꎮ

( 五)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 科技竞赛、 社团、 社会实践、  青年志愿者等活动ꎬ 并且在其中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ꎮ

第十三条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 一)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ꎬ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ꎬ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ꎬ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ꎮ

( 二) 注重品德修养ꎬ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 尊敬师长ꎬ 团结同学ꎬ 具有较高威信ꎮ

( 三)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ꎬ 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名次均列所在支部前 30%ꎮ

( 四) 热爱团的工作ꎬ 执行团的决议ꎬ 履行团员义务ꎬ 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ꎬ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ꎬ 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ꎬ 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ꎮ

( 五) 密切联系同学ꎬ 虚心向他人学习ꎬ 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ꎬ 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ꎬ 能够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ꎮ

( 六) 工作中能够顾全大局ꎬ 公道正派ꎬ 光明磊落ꎬ 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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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红旗团总支、 特色团总支评选程序

( 一) 每年年初开学后ꎬ 校团委下发年度共青团工作要点和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细则ꎬ 学院根据要点和考核细则部署开展本单位共青团工作ꎮ

( 二) 每年年终ꎬ 各团总支按照共青团工作考核细则提交相关得分证明材料ꎬ 由校团委组织评委进行审核评比ꎬ 按得分多少确定排名ꎮ

( 三) 根据成绩排名情况ꎬ 综合成绩前 6 名获得 “ 红旗团总支” 称号ꎬ 各工作分项得分排名最靠前的获得 “ 特色团总支” 称号ꎬ 与红旗团总支不重复ꎮ  有一票否决项目的ꎬ  取消当年红旗团总支和特色团总支评选资格ꎮ

第十五条 红旗团支部、 优秀团支部评选程序

( 一) 材料申报: 各参评支部写出工作总结ꎬ 向所在团总支提交书面申报材料ꎮ

( 二) 各团总支初评: 根据支部申请和各团支部的日常工作ꎬ 各团总支对提出申请的支部进行评选ꎮ

( 三) 各团总支将 “ 优秀团支部” 评选结果连同 « 学院(“ 优秀团支部” 呈报表» 报校团委审批备案ꎮ

五) 校团委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ꎬ 并最终确定 “ 红旗团支部” 获奖支部ꎬ 填写 « 学院 “ 红旗团支部” 登记表» ꎮ

第十六条优秀团员标兵、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程序

( 一) 团支部在所属团总支的指导下ꎬ 根据评选条件ꎬ 经团支部全体团员公开推荐ꎬ 确定初选名单ꎮ

( 二) 团支部将优秀团员初选名单报所属团总支ꎬ 经所属团总支审核后ꎬ 在本单位进行公示ꎮ 公示时间一般为 3 天ꎬ 学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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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结果如有异议ꎬ 可向团总支提出ꎬ 团总支对同学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 核实和处理ꎮ

( 三) 团总支将公示后的优秀团员名单及相应登记表报校团委审批备案ꎮ

(四) 校团委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 “ 优秀团员标兵” 的同学进行评审ꎮ

( 五) « 学院 “ 优秀团员标兵” 登记表»、 « 学院 “ 优秀共青团员” 登记表» 存入本人档案ꎮ

第十七条优秀团干部评选程序

( 一) 团支部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本支部团干部是否符合要求并经分管辅导员老师签字确认后ꎬ 由推荐支部写出推荐材料报所属团总支ꎮ

(二) 经各团总支初评并公示ꎮ 公示时间一般为 3 天ꎬ 学生对初选结果如有异议ꎬ 可向团总支提出ꎬ 各团总支对同学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 核实和处理ꎮ

(三) 各团总支将公示后的优秀团干部名单及 « 学院 “ 优秀团干部” 登记表» 报校团委审批备案ꎮ

( 四) « 学院 “ 优秀团干部” 登记表» 存入本人档案ꎮ

第六章表彰

第十八条 表彰方式( 一) 授予荣誉称号ꎮ( 二) 颁发证书ꎮ

( 三) 颁发奖金或奖品ꎮ

第十九条表彰时间

评出的以上奖项在每年 “ 五四” 前后共青团表彰大会上进行统一表彰奖励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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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各类奖励中若存在弄虚作假、 舞弊等不良行为ꎬ 则取消其荣誉称号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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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党发 [2017] 4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ꎬ 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 培养、 管理和使用ꎬ 使之正确行使职权ꎬ  充分履行义务ꎬ 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  校团委学生干事、 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成员、  学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成员、 辅导员助理、 团支部委员、 班委会成员ꎮ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  协调者和执行者ꎬ 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ꎬ 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ꎬ 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ꎮ

第四条 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ꎬ 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ꎬ  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ꎬ 对形成良好的校风、 学风ꎬ 培养有社会责任、  有创新精神、 有专门知识、 有实践能力、  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ꎮ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ꎬ 促进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ꎬ 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ꎬ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ꎮ

( 二)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ꎬ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ꎬ 维护广172




大同学的正当权益ꎮ

( 三)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 建议和批评的权利ꎬ 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ꎮ

( 四)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ꎮ

( 五) 评优或推荐就业时ꎬ 在同等条件下ꎬ 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ꎮ

( 六) 有维护集体、 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ꎮ( 七) 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ꎮ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 不断加强理论学习ꎬ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ꎮ( 二) 通过正常渠道ꎬ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ꎬ 做

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ꎬ 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ꎮ

( 三)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ꎮ

( 四)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ꎬ 及时做到上情下达ꎬ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ꎬ 提高工作能力ꎮ

( 五)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ꎬ 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ꎮ

( 六) 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ꎬ 并发挥积极作用ꎮ

( 七)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ꎮ( 八)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ꎮ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 一) 政治坚定ꎮ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ꎬ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ꎬ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ꎬ 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ꎮ

( 二) 品行端正ꎮ 诚实谦虚、 公平公正、 崇尚科学、 反对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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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ꎬ 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ꎬ 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ꎬ 无违纪行为ꎮ

( 三) 成绩优良ꎮ 近一学期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名次不低于班级或专业半数ꎬ 无不及格现象ꎮ

( 四) 能力较强ꎮ 有一定的领导、 组织、 协调能力以及创新、 实干、 奉献精神ꎬ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ꎮ

( 五) 作风扎实ꎮ 公道正派ꎬ 群众基础好ꎬ 服务意识强ꎬ 实事求是、 发扬民主、 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ꎬ 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ꎮ

第八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 一) 民主集中制原则ꎻ

( 二) 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原则ꎻ( 三) 同学公认、 注重实绩原则ꎻ

( 四)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ꎮ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 一) 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

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由常务代表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常代会” ) 委员和执行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执委会” ) 成员组成ꎮ

常代会委员从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ꎬ 对所在学院全体学生负责ꎮ 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ꎬ副会长两名ꎮ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应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ꎬ 闭会期间可通过学院推荐、 竞争答辩、 组织考察、  公示等程序产生ꎮ 执委会主席、 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ꎬ 由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后ꎬ 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确定ꎮ 校学生会执委会部长及以下人员ꎬ 由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按照一定程序组织选拔ꎬ 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ꎮ

( 二) 校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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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应通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ꎬ 闭会期间可经个人申请ꎬ 学院推荐、 竞争答辩ꎬ 组织考察ꎬ  公示等程序进行选拔ꎮ 校研究生会主席、  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产生ꎬ 校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ꎬ 由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按照一定程序组织选拔ꎬ 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确定ꎮ

( 三) 院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主席人选应通过院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ꎮ 院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ꎬ 院学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ꎬ 由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按照一定程序组织选拔ꎬ 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后确定ꎮ

( 四) 院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

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可由研究生会成员经个人申请、  民主评议、 竞争答辩、 组织考察、 公示等程序选举产生ꎮ  院研究生会主席、 副主席从主席团成员中产生ꎬ 院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ꎬ 由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ꎬ 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后确定ꎮ 在条件成熟时也可通过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ꎮ

( 五) 学生团干部的选拔

校团委学生委员、 校团委学生干事、  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有关规定进行ꎮ

( 六) 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ꎬ 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ꎻ 其次辅导员、 班主任或班级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ꎻ 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ꎬ 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ꎻ 最后由辅导员、 班主任或班级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ꎬ 由学院学生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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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审批ꎬ 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ꎮ 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ꎮ

对于大学一年级新生ꎬ 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或班级导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  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ꎮ 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ꎮ  之后ꎬ  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ꎮ

( 七) 辅导员助理的选拔

辅导员助理由学院进行初选推荐ꎬ 党委学生工作部考察确定ꎮ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ꎬ 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ꎮ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任期一年ꎬ 可以连选连任ꎬ 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ꎮ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归口管理单位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ꎬ 从增强政治素质、 提升思想境界、 优化能力结构、 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ꎬ 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ꎬ 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 品格、 视野和能力ꎬ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 本领过硬、 作风扎实、 自律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ꎮ

第十三条 培养教育的途径

( 一) 教育培训ꎮ 建立校、 院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ꎬ 校团委依托校团校举办校级学生干部专题培训班ꎬ 各学院依托学院党校、 团校对本院学生干部进行培训ꎮ 建立健全学生干部培训制度ꎬ 各级各类培训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ꎮ

( 二) 实践锻炼ꎮ 积极创造条件ꎬ 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ꎮ 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 志愿服务、  “ 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ꎬ 在实践中提高素质、 锻炼能力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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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推优推荐ꎮ 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 推荐机制ꎬ 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 参访、 培训等活动中ꎮ

( 四) 交流研讨ꎮ 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ꎬ 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ꎬ 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会ꎬ 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 分享工作经验、 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ꎮ

( 五) 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ꎬ 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ꎬ 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ꎮ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ꎬ 谁主管、  谁负责ꎮ  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教育引导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ꎬ 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情况ꎬ 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ꎬ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ꎬ 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ꎮ

第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委员、 校团委学生干事、 校学生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核ꎻ 校研究生会成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考核ꎻ 辅导员助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管理考核ꎻ 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 学院学生会 ( 含社团联合会) 成员、 学院研究生会成员、 团支部委员、 班委会成员由学院管理考核ꎮ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要每学期考核一次ꎬ 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ꎮ 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 学习、 工作、 作风、  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  定量的考核ꎬ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ꎬ  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存档ꎮ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情况ꎬ 每学期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ꎬ 并将调整情况分别计

177




入归口管理单位学生干部档案ꎮ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 评优、 推优、 综合测评、 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ꎮ

考核结果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ꎻ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ꎮ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干部进行评优ꎬ 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ꎬ 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ꎮ

第十九条 主要学生干部名单及联系方式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ꎬ 接受学生监督ꎮ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ꎬ 应责令辞职或自动离职ꎮ 责令辞职或自动离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选拔管理权限组织实施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ꎬ   « 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党发 〔2010〕  17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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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8] 10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ꎬ 促进学生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地参与第二课堂活动ꎬ 全面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ꎬ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ꎬ 特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第二课堂成绩单是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所获得的成绩、 经历、 证书等综合素质提升的证明ꎮ 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有益补充ꎬ  共同致力于学校“ 五有” 人才培养目标ꎬ 将第二课堂活动项目按 “ 社会责任” “ 创新能力” “ 实践能力” “ 身心修养” 和 “ 特色发展” 5 个模块归类ꎬ 其实施由组织领导、 项目体系、 记录评价、 数据管理和成绩单管理使用 5 部分组成ꎮ

第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实施原则

( 一) 融入性原则ꎮ 坚持第二课堂活动项目融入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ꎬ 融入第一课堂ꎬ 围绕 “ 五有” 目标ꎬ 在第二课堂易为、 好为、 更具优势的领域深入推进与第一课堂的互动互补、 互相促进ꎮ

( 二) 学生主体性原则ꎮ 在合理设置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和学分标准的基础上ꎬ 以大学生自主设计、 自主组织、 自主选择第二课堂活动项目为主要方式ꎬ 以契合学生需求、 服务学生成长为目标ꎬ 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ꎬ 使学生在第二课堂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提升ꎮ

( 三) 开放性原则ꎮ 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向学校各单位开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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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ꎬ 各单位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实施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经审定均可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体系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取学校统筹、 学院 ( 部门、 单位) 组织实施的方式实行ꎮ

第五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ꎬ 由主管学生工作、 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ꎬ 校团委、 教务处、 人力资源处、 学生工作处、 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ꎮ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 统筹教育教学资源ꎬ推动部门协同ꎬ 监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ꎬ 指导第二课堂活动项目体系搭建和学分认定等工作ꎮ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 “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 ) ꎬ 挂靠校团委ꎬ 校团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ꎮ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ꎬ 统筹全校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的设计ꎬ 认定、 管理第二课堂学分ꎬ 提出学分预警ꎬ  统计反馈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ꎬ  维护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并开展相关培训ꎬ 认证发放第二

课堂成绩单ꎬ 接受学生咨询等ꎮ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 ( 以下简称

“ 学院工作组” ) ꎬ 由分管学生工作、 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ꎬ

主要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培养方案ꎬ 指导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实施ꎬ 接受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授权完成院级及以下第二课堂成绩单活动项目的审批及学分管理ꎬ 配合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做好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的统计及相关咨询答疑等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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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体系

第八条 第二课堂活动项目是指在第一课堂以外ꎬ 以提升学生素质和能力为目标ꎬ 经过学院工作组和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审批备案的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的实践活动ꎮ

第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五个模块分别主要记录以下内容ꎮ( 一) “ 社会责任” 模块主要记录学生参与各类校内外志愿

公益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情况ꎬ 以及参加军政训练、 服兵役、 无偿献血、  见义勇为等其他体现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情况ꎮ

( 二) “ 创新能力” 模块主要记录学生课外参与的创新创业实践情况以及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  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情况ꎮ

( 三) “ 实践能力” 模块主要记录学生参与的 “ 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ꎬ 以及校内外社会工作等的经历和表现情况ꎮ

(四) “ 身心修养” 模块主要记录学生思想成长情况ꎬ 参加文体艺术活动、 党团组织活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ꎬ 以及参加交流访学等有益于身心修养的其他活动项目的情况ꎮ

(五) “ 特色发展” 模块主要记录上述四个模块以外ꎬ 由学生根据自己特长爱好等自主设计选择的成长项目ꎬ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课外阅读情况ꎬ 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活动及认证情况ꎬ 以及获取各项职业资格证书等的情况ꎮ

第四章记录评价

第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取学分式评价方式ꎬ 学生需在弹性学制内修满 8 个学分方能申请毕业ꎮ 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不设上限ꎮ 具体学分认定见附件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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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相关第二课堂学分可以替代通识任选课程学分ꎬ 被替代学分最高不超过 4 学分ꎮ 学分替代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ꎬ 经所在学院工作组和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ꎬ 报学校教务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ꎮ 具体学分替代办法见附件ꎮ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活动项目实行审批制ꎮ 学校各部门、 学生组织等经授权均可成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活动项目实施单位ꎬ 其组织实施的活动项目经审批后可作为学分认定项目ꎮ 学院工作组在汇总梳理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基础上ꎬ制定本学院第二课堂培养方案ꎬ 报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向学生公布ꎮ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是第二课堂成绩单的记录载体ꎮ 经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后的活动项目和学分设置情况ꎬ 一般均应在该系统发布ꎬ 并接受学生选修ꎮ

第十四条 因故未在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开展的活动项目ꎬ 相关学分和成长记录由组织单位于活动结束两周内进行线下申报ꎬ 通过后在系统内认定发放ꎮ 学生参与的校内外无法统一组织且符合认定要求的活动项目由各学院工作组在学期初统一组织申报ꎬ 通过后在系统内认定发放ꎮ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  特长和兴趣爱好自由选择参与第二课堂活动项目ꎬ 获得相应学分ꎬ 同一项目所得学分只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中记录一次ꎬ 不交叉重复记录ꎮ

第五章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相关实施单位应保证工作规范有序ꎬ 相关数据真实有效ꎮ

第十七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过程中ꎬ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ꎬ 一经查实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即取消学生相应学分记182




录ꎬ 并在查清责任基础上ꎬ 由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报学校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ꎮ

第六章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对学校各单位开放共享ꎮ 各单位向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ꎬ 可结合实际情况ꎬ 在学生评先选优、 奖助评选、 党团组织发展、 求学深造、  就业推荐等工作中合理使用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ꎮ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学生数据负有保密责任ꎮ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结果存在异议ꎬ 可向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申诉ꎮ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ꎮ

第二十条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接受领导小组授权ꎬ 负责发放第二课堂成绩单ꎮ 第二课堂成绩单装入毕业学生档案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 2017 级及以后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ꎮ     « 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方案实施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07〕 13 号) 同时废止ꎮ

附件: 学院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学分认定及替代实施细则 (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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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学院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学分认定及替代实施细则 (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实施ꎬ 根据

学院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实施办法» 制定本细则ꎮ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取学分式评价方式ꎬ 学生需在弹性学制内修满 8 个学分方能申请毕业ꎮ 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不设上限ꎮ

一、 学分认定内容与标准

( 一) “ 社会责任” 学分

“ 第二课堂成绩单”  社会责任学分主要记录学生参与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和支教助残、 爱老助老、 社区服务、  公益环保、 赛会服务等各类校内外志愿公益活动的情况ꎬ 以及接受军政训练、 服兵役、 无偿献血、  见义勇为等体现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情况ꎮ 具体分值设置见表 1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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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社会责任学分计分标准


类别计分依据学分备注




志愿服务支教助残、 爱老助老、  社区服务、 公益环保等志愿服务活动ꎬ

体验式劳动教育实践活动0. 05 学分/ 工时

  

参加大型赛会志愿服务活动国家级0. 1 学分/ 工时单项活动最高计 4. 0 学分

省 ( 部) 级0. 08 学分/ 工时

校 ( 地市) 级0. 05 学分/ 工时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8. 0 学分

国防教育

实践等军政训练0. 5 学分

服兵役8 0 学分

无偿献血0 3 学分/ 次

见义勇为∗8 0 学分/ 次



纳入共青团社会责任培育的其他项目

0 5-4 0 学分/ 项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其他体现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

0 5-8 0 学分/ 项经个人申报、 学院工 作 组 审 定后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说明: “ 见义勇为” 一般指为由公安部门认定的为保护国家、 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安全ꎬ 不顾个人安危ꎬ 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ꎮ

( 二) “ 创新能力” 学分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创新能力学分主要记录学生课外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 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ꎬ 以及参与科学研究项目、 发表论文、 出版专著、 取得专利、自主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情况ꎮ 具体分值设置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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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ꎮ



表 2创新能力学分计分标准



类别项目计分依据学分备注











学术活动

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赛 事 培训等听取学术报告、 学术讲座、赛事培训等0 2 学分/ 次

讲授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校级及以上2 0 学分/ 次

院级1 0 学分/ 次

  



学术研究



参与教师课题、 实验室项目考核合格

0/ 项2 - 0 5  学分

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 理 中 心认定

  


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校内外正式刊物0 5 学分/ 篇各类刊物须有正式刊号( 第 一 作、  者

加全分  第

二 作 者 减

0者 2均、 其0余 4作)

一般核心刊物2 0 学分/ 篇

  

出版专著4 0 学分/ 项

  


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2 0 学分/ 项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2 0 学分/ 项以专利授权书为准

发明专利4 0 学分/ 项




创新创业实践




赛事活动

国家级获奖3 0-8 0 学分/ 项同级奖励计分 级  差 为0学 2院 学 分ꎬ

工作组

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 理 中 心认定

参赛0 5 学分/ 项

  

省部级获奖2 0-4 0 学分/ 项

参赛0. 5 学分/ 项

校级、 地市级获奖1 0-2 0 学分/ 项

参赛0 2 学分/ 项

  

院系级获奖0 5 学分起/ 项同级奖励计分 级 差 为0 1 学分

参赛0 2 学分起/ 项

186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立项、 结项1 5 学分/ 项

省级立项、 结项1 0 学分/ 项

校 ( 地市) 级立项、 结项0 5 学分/ 项

  




创业实践国家级创业奖8 0 学分/ 项

省市级创业奖4 0 学分/ 项

创业精英班结业2 0 学分/ 期

获得地方创业基金、 风险投资3 0 学分/ 项

取得执照 1 年并正常经营2 0 学分/ 项

入驻创业园 1 年并开展业务1 0 学分/ 项




其他



有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其他项目

0 2 - 4 0 学分

/ 项

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 理 中 心认定

说明: 同一项赛事学分不重复累加ꎬ 只按最高成绩计分ꎮ

( 三) “ 实践能力” 学分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实践能力学分主要记录学生参与寒暑期

“ 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 担任学生干部、 参与社

团的经历或获得相关荣誉情况ꎬ 以及参与校内外其他社会工作等的经历和表现情况ꎮ 具体分值设置见表 3-1、 3-2ꎮ









187




表 3-1实践经历学分计分标准


项目计分依据学分备注


寒、 暑假社会 实 践 活动∗参与社会实践并提交实践总结、 调研报告等实践成果0 5 学分/ 项

获国家级表彰3 0 学分/ 项5 人及以上集体获奖者ꎬ个人所得学分系数为 0 8

获省级表彰2 0 学分/ 项

获校级表彰1 0 学分/ 项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满 1 学期0 5 学分


参加社团成为学校注册社团会员并参与社团活动满

1 年者0 5 学分


参与校内外其他社会工作等的经历和表现0 2 - 4 0 学分/ 项经个人申报、 学院工作组审定后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说明: 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活动ꎬ 所获奖励学分可以累加ꎬ 但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ꎬ 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ꎬ 不重复累加记分ꎮ

表 3-2任职经历学分计分标准∗


学生会学分

( 校级)学分

( 院级)学生会直属单位学分

( 校级)学分

( 院级)其他任职学分

主席2 5 学分2 0 学分主任2 0 学分1 5 学分团委副部长2 0 学分

副主席20 学分15 学分副主任15 学分13 学分团委干事15 学分

辅导员助理∗1 2 学分

部长1 5 学分1 2 学分部长1 3 学分1 1 学分社团负责人1 2 学分

学生助理岗∗2 0 学分

副部长1 2 学分1 0 学分副部长1 0 学分0 9 学分班长、 团支书1 0 学分

干事0 7 学分干事0 7 学分其他班干部0 8 学分

说明: 1.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满 1 学期且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ꎮ 兼任多项职务的ꎬ 第一职务按满分计ꎬ 其他职务按折半分值累加ꎮ 任职加分可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定浮动ꎬ 一般为建议分值的 0 8 ~ 1 2 倍ꎮ

2. 辅导员助理以学生工作处聘任名单为准ꎮ

3. 学生助理岗指人力资源处聘用的管理岗位学生助理ꎬ 工作期满 1 年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学分ꎮ

188




4. 学生常代会按学生会对应级别加分ꎮ

( 四) “ 身心修养” 学分

“ 第二课堂成绩单”  身心修养学分主要记录学生入党、  入团情况ꎬ 学生参加党校、 团校培训、 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和获得的相关荣誉ꎬ 学生参与文艺、 体育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经历和获得的相关荣誉ꎬ 以及参加交流访学等有益于身心修养的其他经历情况ꎮ 具体分值设置见表 4ꎮ

表 4 身心修养学分计分标准


类别项目计分依据学分备注









思想引领类活动项目组织发展入党、 入团2 0 学分

组织培训党校、 团校培训合格0 5 学分/ 期获表彰者另加 0 1

学分

  

学生干部培训参加校、 院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期满合格0 5 学分/ 期

参加党团教育类活动参加主题教育活 动、 报告、 讲座等0 2 学分/ 次参加校团委举 办品牌活动计 0 3 学分/ 次

  

个 人 获 得党、 团及教育 系 统 内表彰主题班团日活动0 2 学分/ 次

国家级8 0 学分/ 项集体获国家级表

1彰 0的ꎬ 每成ꎬ员加

学 分省

( 部) 级加 0 5 学分ꎬ 校 级 加 0 2 学分

省 ( 部) 级6 0 学分/ 项

校级2 0 学分/ 项

发表党团理论和工作相关的评论宣传文章院级1 0 学分/ 项

国家级媒体3 0 学分/ 篇

包含团委宣传部认定的微信、 微博、 网 站、 报 刊等媒体

省部、 行业等级媒体2 0 学分/ 篇

校级媒体1 0 学分/ 篇



189








文体素质提升类活动




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和演出

国家级获奖者最高 8 0 学分/ 项同级奖励计分级差 为 0 2 学 分ꎮ团体获奖者ꎬ 个人所得学分系数为 0 8

参加者1 0 学分/ 项

  

省级获奖者最高 4 0 学分/ 项

参加者0 5 学分/ 项

  

校级获奖者最高 2 0 学分/ 项同级奖励计分级差 为 0 1 学 分ꎮ团体获奖者ꎬ 个人所得学分系数为 0 8

参加者0 2 学分/ 项

  

院级获奖者最高 1 0 学分/ 项

参加者0 2 学分/ 项

受学校委派参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1 0 学分/ 次

交流访学类活动

交流访学参加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每满一学期者2 0 学分/ 学期




其他

获取有利于身心修养的其它个人经历

0/ 项5 - 8 0 学分经个人申报、 学ꎬ院工作组审定后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参加由组织举办的活动项目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 五) “ 特色发展” 学分

第二课堂成绩单” 特色发展学分主要记录其他四个模块以外ꎬ 由学生根据自己特长爱好等自主设计选择的成长项目ꎬ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课外阅读情况ꎬ 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活动及认证情况ꎬ 以及获取各项职业资格证书等的情况ꎮ 具体分值设置见表 5ꎮ







190




表 5特色发展学分计分标准


项目计分依据分值备注

课外阅读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与读书有关的活动0 2 学分起设置奖项等次的ꎬ 计分级差为 0 1 分


获得奖学金国家级4 0 学分/ 项

省部级2 0 学分/ 项

校级1 0 学分/ 项

院级0 5 学分/ 项













技能发展












语言技能普通话水平测试超过学生培养方案要求的ꎬ 且须获得二级甲等 ( 含) 以上





相关专业学生每 项 计 0 5 学分ꎻ

非相关专业学生 每 项 计 1 0 学分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六级 425 分及以上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考试四级、 八级

全国大学外语四、 六级口语考试 C 级及以上

雅思考试 ( IELTS)  5 5

分及以上

托福考试 ( TOEFL) 70

分及以上

BEC 商 务 英 语 初 级 及以上

职业英语水平等级初级及以上

韩语能力考试 三 级 及以上

日本语能力测试N2 级及以上

191



计算机技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三级、 四级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非计算机类专业)

二级

  




体育技能国家健将级运动员、

一级、 二级运动员

相关专业学生每 项 计 0 5 学分ꎻ

非相关专业学生每 项 计 0 8 学分

武术初级、 中级

国家一级、 二级、 三

级裁判员

  

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等级证书四级及以上及瑜伽、 舞蹈等体育锻炼证书

  



其他技能发展证书

每 项 计 0 5 - 4 0 学分

以通过各类考试最低分数限制为加分标准ꎬ 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职业资格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每 项 计 0 5 - 4 0 学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数据为准ꎬ 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重要性制定赋分细则ꎬ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


其他在校期间取得的其他特色成长经历、 获奖证书、 等级考

试证书等0 2 - 8 0 学分

/ 项经个人申报、 学院工作组审定后ꎬ 学校第二课

堂管理中心认定


192




二、 学分管理与实施

第二课堂学分由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 “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 ) 和学院第二课堂工作组 ( 以下简称 “ 学院工作组” ) 在学校第二课堂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领导下进行管理与实施ꎮ 学校各部门、 学生组织等经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授权ꎬ 可参与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与实施ꎮ

我校第二课堂成绩单的记录载体是团中央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 “ 到梦空间” ꎮ

( 一) 第二课堂学分项目的审批备案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每学期初汇总学期内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可认证第二课堂学分的活动项目ꎬ 并予以公布ꎮ 在此基础上ꎬ 学院工作组统筹学院内本学期计划开展的可认证第二课堂学分活动项目ꎬ 并按照学生主体性原则ꎬ 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修习需求ꎬ 分级、 分类做好学院的第二课堂培养方案ꎬ 保证第二课堂学分活动项目供给合理、 数量充足ꎮ 经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审批备案ꎬ 学院工作组及时向学生公布包含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列表的学院第二课堂培养方案ꎬ 培养方案应区别不同年级、 专业ꎬ 对学生修习第二课堂成绩单各模块活动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与要求ꎬ 同时对第二课堂成绩单内重要的计分项目明确培养目标ꎬ 实现第二课堂活动 “ 供给侧改革” ꎬ 促进学生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地参与第二课堂活动ꎮ

未列入第二课堂培养方案的可认证第二课堂学分的活动项目须在开展前完成审批与备案ꎮ 一般情况下ꎬ 院级及以下组织开展的活动项目须依次经过学院工作组、  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进行两级审批备案ꎬ 校级组织开展的活动项目须经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审批备案ꎮ

未经审批备案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不得发放第二课堂学分ꎮ ( 二) 第二课堂学分的发放

193



列入第二课堂培养方案的活动项目和其他单独经过审批备案的活动项目通过 “ 到梦空间” 进行项目发布ꎬ 并按照在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备案的学分计划发放第二课堂学分ꎮ

一般情况下ꎬ 活动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在活动项目举办前 1 个工作日完成在 “ 到梦空间” 的申报ꎮ 学院工作组和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备案情况及时在 “ 到梦空间” 完成审批ꎮ相关活动项目负责人须于活动结束后 2 周内在 “ 到梦空间” 生成相关记录ꎬ 并向审批机构报备奖项及学分发放情况ꎬ 以备核查ꎮ

对于因故未在 “ 到梦空间” 发布的认证学分的校内第二课堂活动项目ꎬ 相关活动项目负责人须于活动结束后 2 周内向相应审批机构报备奖项及学分发放情况ꎬ 并由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负责相关学分的录入工作ꎮ

对于参加由校外单位组织实施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而获得的学分ꎬ 应在开学 2 周内ꎬ 以班级为单位汇总相关学分申请材料报学院工作组审核ꎮ 审核无误后ꎬ 由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并录入相关学分信息ꎮ

三、 学分替代

学生获得的相关第二课堂学分可以替代通识教育任选课程学分ꎬ 被替代学分最高不超过 4 学分ꎮ 学分替代须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向学院工作组提出申请ꎬ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ꎮ 经所在学院工作组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进行复核ꎮ 教务处按照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认定的结果进行通识教育任选课程学分替代ꎮ 具体学分替代标准如下ꎮ





194




表 6学院第二课堂学分替代标准



类别

计分依据替代第一课堂

学分分值

备注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结项优秀5. 0 学分


排名不分位次

结项合格3. 0 学分

  

校级结项优秀3. 0 学分

结项合格2. 0 学分








竞赛


国家级竞赛特等奖7. 0 学分






国家级比赛前 8 名ꎬ 省级比赛前 6 名ꎬ 校级比赛前 3 名ꎬ排名不分位次

一等奖5. 0 学分

二等奖4. 0 学分

三等奖3. 0 学分

  


省级竞赛特等奖5. 0 学分

一等奖4. 0 学分

二等奖3. 0 学分

三等奖2. 0 学分

  


校级竞赛特等奖3. 0 学分

一等奖2. 0 学分

二等奖1. 0 学分

三等奖0. 5 学分






学术论文

A 类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6. 0 学分

后顺序等差递减 0. 5 学分ꎬ不足 0. 5 学分ꎬ 按 0. 5 学分计ꎻ 出版社分类按 «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绩考核指标体系» 执行

第二作者5. 0 学分

第三作者4. 0 学分

其他作者3. 0 学分

  

B 类第一作者4. 0 学分

第二作者3. 0 学分

第三作者2. 0 学分

其他作者


195



  

C 类第一作者3 0 学分

第二作者2 0 学分

第三作者1 0 学分

其他作者0 5 学分

D 类第一作者2 0 学分

第二作者1 0 学分

第三作者0 5 学分

E 类第一作者1 0 学分

第二作者0 5 学分






文章专著等

发表文章或报道2000 字以上2 0 学分

若为集体创作ꎬ 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 0 5 学分ꎬ 不足 0 5 学分ꎬ 按 0 5 学分计ꎻ出版社分类按 «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绩考核指标体系» 执行

1000 字以上1 0 学分

少于 1000 字0 5 学分

出版专著、 译著和文学作品 ( 包括网络文学作品)20 万字以上5 0 学分

10 万字以上4 0 学分

5 万字以上3 0 学分

低于 5 万字2 0 学分

发表美术、

音乐、 设计等作品A 类出版社3 0 学分

B 类出版社2 0 学分

C 类出版社1 0 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国 际 学 术

会议大会报告6 0 学分


排名不分位次

墙报展示4 0 学分

国 内 学 术

会议大会报告4 0 学分

墙报展示2 0 学分









196







专利


发明专利第一位次6 0 学分




以授权号为准

第二位次5 0 学分

第三位次4 0 学分

其他位次3 0 学分

实 用 新 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第一位次5 0 学分

第二位次4 0 学分

第三位次3 0 学分

其他位次2 0 学分

参与教师课题、 开放 实 验项目

撰写 2000 字以上实验或研究报告ꎬ 并考核合格

1. 0 学分

累计不超过 2 学分




社会实践参军并光荣退役3 0 学分提供退役证

提交社会调研报告ꎬ 并

通过答辩1 0 学分

参加实践活动ꎬ 并获得

校级及以上表彰2 0 学分

师范类学生专业支教4 0 学分


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1 0 - 3 0

学分证书颁发部门为人力资源与

社会保障部

  

从业资格证1 0 - 3 0

学分证书颁发部门为行业行政管

理部门或行业协会






等级考试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六级

425 分及以上2 0 学分





提供相关等级考试证书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 ( 艺术体育类学生)

四级 425 分及以上2 0 学分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口

语考试 A 级、 B 级2 0 学分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口

语考试 C 级1 0 学分

197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考试

八级2 0 学分

托福考试 ( TOEFL ) 80

分及以上2 0 学分

托福考试 ( TOEFL ) 60

分及以上1 0 学分

雅思考试 ( IELTS ) 6 5

分及以上2 0 学分

雅思考试 ( IELTS)  6 分

及以上1 0 学分

BEC 商 务 英 语 中 级 及

以上2 0 学分

BEC 商务英语初级1 0 学分

职业英语水平等级中级

及以上 ( 三级以上)2 0 学分

职业英语水平等级初级、

基础级 ( 四、 五级)1 0 学分

韩 语 能 力 考 试 五 级 及

以上2 0 学分

韩语能力考试一级、 二

级、 三级、 四级1 0 学分

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2 0 学分

日本语能力测试二级、

三级、 四级1 0 学分

普通话水平测试超过学生培养方案要求的ꎬ 且须获得二级甲等 ( 含) 以上

1 0 学分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非计算机类专业) 二级1 0 学分


198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三级2 0 学分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四级3 0 学分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

平考试程序员2 0 学分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

平考试高级程序员3 0 学分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

平考试系统分析员5 0 学分

国家健将级运动员4 0 学分

国家一级运动员3 0 学分

国家二级运动员2 0 学分

武术中级 ( 四、 五、 六

段)2 0 学分

武术初级 ( 一、 二、 三

段)1 0 学分

国家一级裁判员3 0 学分

国家二级、 三级裁判员2 0 学分

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等级证书四级及以上及瑜伽、 舞 蹈 等 体 育 锻 炼证书

1 0 学分

其他其他未列入的技能证书1 0-4 0 学分

备注:  1.  “ 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  指列入 «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的职业资格ꎬ  可从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http:  / / osta.  org.  cn 查询ꎬ  证书颁发部门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ꎮ

2.  “ 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颁发部门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ꎮ

四、 其他说明

1. 本细则由学校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ꎮ

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在 2017 级及以后本科学生中施行ꎮ

199




« 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 ( 试行) » ( 鲁理工大团发 〔2007〕 14 号) 同时废止ꎮ
































200



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章程

( 鲁理工大团发 [2005] 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深入开展ꎬ 提高我校志愿者活动的规范化、 专业化水平ꎬ 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ꎬ 奉献社会ꎬ 特制定本章程ꎮ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是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ꎬ 对于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积极意义ꎬ 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ꎮ 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ꎬ 由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具体实施ꎮ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奉行的准则是: 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ꎮ

第二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齐抓共管ꎬ 共同推进的原则ꎮ  青年志愿者活动是新时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一个创造ꎬ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要在校团委的领导下ꎬ 进一步统一思想ꎬ 提高认识ꎬ 形成合力ꎬ 不断推进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深入开展ꎮ

第五条 立足校内ꎬ 讲求实效的原则ꎮ  志愿者活动主要应立足于校内ꎬ 以学校为主要活动场所ꎮ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在机制建设和活动开展的过程中ꎬ 机制建设务必实在ꎬ 活动项目务必具体ꎬ 力戒形式主义ꎬ 真正使青年志愿者活动成为团组织的自觉性工作和经常性活动ꎮ

第六条 广泛动员ꎬ 坚持自愿的原则ꎮ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

201




织要广泛动员ꎬ 组织更多青年学生踊跃加入到志愿者行列ꎬ 加大青年志愿者公开招募工作的力度ꎬ 以多种形式激发青年学生参与志愿者活动的热情ꎮ 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ꎬ 活动时间和内容要根据志愿者的承受能力和服务对象的需要合理安排ꎮ

第三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内容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学生利用假期、 双休日、 课余时间深入农村、 街道、社区、 企业、 部队等地开展的 “ 三下乡” 和 “ 四进社区” 社会实践活动ꎻ

( 二) 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开展的爱心助残、 爱心救助、 帮扶活动ꎻ

( 三) 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为目的ꎬ 开展的以 “ 保护母亲河”、 湿地保护、 植树护绿、 清除白色污染等为主题的绿色行动ꎻ

( 四) 在校内开展的义务劳动、 校园美化活动、 义务服务、校园景观讲解等ꎻ

( 五) 校内重大节日、 重要庆典、 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ꎻ

( 六)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ꎬ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行动ꎻ

( 七) 结合专业所学ꎬ 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咨询、 义务家教、 科技宣传、 文艺演出等活动以及为社会重大活动提供的志愿服务ꎻ

( 八) 其他以爱心奉献为主的志愿行动等ꎮ

第八条 开展活动内容的基本原则是: 关注党政热点ꎬ 满足社会需求ꎬ 立足学校实际ꎬ 面向社会拓展ꎮ

202



第四章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

第九条 围绕志愿服务内容在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  纪念馆、 博物馆、 火车站、 汽车站、  敬老院、  老年活动中心、  儿童福利院、 旅游景点等地建立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ꎮ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可在校内主干道路、 草坪、绿地和学生主要学习、  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受师生关注的公共场所建立本单位志愿服务基地ꎮ

第十一条 服务基地的建设应当坚持 “ 注重质量、 讲求实效、 建而有用、 教育为先” 的原则ꎮ

第五章青年志愿者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ꎬ 各学院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服务队ꎮ

第十三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校团委的领导下ꎬ 通过组织和协调全校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公德、 公益服务活动ꎬ 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ꎬ 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 积极进取、 服务社会的新风ꎮ 各学院志愿者协会、 志愿者服务队在各学院团组织的领导下ꎬ 组织实施志愿者服务活动ꎮ

第十四条 志愿者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ꎮ 各级志愿者协会在团组织的指导下ꎬ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会长、 副会长ꎮ

第六章青年志愿者

第十五条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ꎬ 基于良知、 信念和责任ꎬ 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ꎮ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ꎬ 可以自愿向学校或学院两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注册登记ꎬ 成为志愿者:

( 一)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 专科生、 硕士研究生ꎻ

203




( 二) 热爱党、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ꎬ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ꎻ

( 三) 有奉献精神ꎬ 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ꎻ

( 四) 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ꎮ

第十七条 本着学生自愿报名、 充分发挥志愿者特长的原则ꎬ 每年 11 月份统一招募志愿者并进行登记ꎬ  填写 « 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ꎮ

第十八条 招募志愿者之后ꎬ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要进行必要的培训ꎬ 对专业性较强、 服务对象要求特殊的ꎬ 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门业务培训ꎮ

第十九条 倡导每人每年至少志愿服务 20 小时ꎮ

第二十条 本着 “ 谁招募ꎬ 谁管理”  的原则ꎬ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招募的志愿者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管理ꎬ 各学院招募的志愿者由各学院进行管理ꎮ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要积极为志愿者开展服务行动创造条件ꎬ 每学期要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行动的情况作出鉴定ꎮ

第七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评估考核主要从活动服务时间、 活动效果等方面进行ꎮ 每学年结束ꎬ 学校将对表现突出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ꎬ 授予 “ 优秀青年志愿者” 称号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ꎬ 其修改、  变更、  解释权属于校团委ꎮ




204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15] 6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ꎬ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ꎬ 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ꎬ 根据教育部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ꎬ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 «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   知» ( 鲁人社发 〔2014〕  49 号) 以及我校 « 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精神ꎬ 结合实际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大学生就业在高等教育发展链条上处于关键位置ꎬ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ꎮ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ꎬ 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ꎬ 发挥毕业生的作用ꎬ 是实施人才强国、 科教兴国战略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ꎮ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ꎬ 是我国保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ꎬ 直接关系到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目标的实现ꎮ

第三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 专科生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领导、 统筹、  规划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ꎮ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对外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研、 企划和开发工作ꎬ 对内做好协调、 指导、 咨询、 管理和服务工作ꎬ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 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

205




作意见ꎬ 制定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ꎻ

( 二)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生源审核、 报送ꎬ 就业方案编报、就业报到证签发及毕业生派遣工作ꎻ

( 三) 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ꎬ 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ꎻ

( 四) 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ꎬ 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ꎬ 逐步建立起以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域为依托ꎬ 区域布局合理ꎬ 行业背景鲜明ꎬ 层次结构优化ꎬ  社会需求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ꎻ

( 五) 广泛收集需求信息ꎬ 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ꎬ 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ꎻ

( 六) 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寄发ꎻ

( 七)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ꎻ( 八) 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ꎻ

( 九)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ꎮ

第六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ꎬ 学校各部门、 各单位应密切配合ꎬ  通力合作ꎬ 全员参与ꎬ  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ꎮ

( 一) 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ꎬ 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成才观、 择业观ꎻ

( 二) 教务部门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ꎬ 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ꎬ 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ꎬ 并探索 “ 定单式” 人才培养的路子ꎮ 逐步将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ꎻ

( 三) 科研部门要动员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和考察走访等形式与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ꎬ 增强自身科研和实践能力ꎬ 并积极为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ꎻ

( 四) 校友联谊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校友联谊会和广大校友的联系ꎬ 为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ꎮ

第七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

( 一) 成立院长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ꎬ 根据

206




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ꎬ 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ꎻ

( 二)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ꎬ 逐步构建适应面向行业

( 领域) 要求的 “ 知识、 能力、 素质三位一体” 的人才培养

体系ꎻ

( 三)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ꎬ 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ꎻ

( 四) 根据本学院毕业生情况ꎬ 主动走访有关用人单位ꎬ 收集需求信息ꎬ 建立本学院用人单位信息库ꎬ 积极构建社会实践、教学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的就业基地ꎮ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ꎬ 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见面活动ꎻ

( 五) 负责本学院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ꎻ( 六) 负责办理本学院毕业生的离校手续ꎻ

( 七)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ꎻ

( 八) 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ꎮ

第八条毕业生的义务:

( 一) 认真填写 «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ꎬ 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个人情况ꎻ

( 二) 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ꎻ

( 三) 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ꎬ 并接受学校、 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ꎬ 主动选修 « 就业指导» 课程ꎮ

( 四) 认真、 严肃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个人姓名、 专业、生源地 ( 户口所在地)、 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信息ꎬ 力求准确无误ꎮ

( 五)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ꎬ 按要求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ꎮ

( 六)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ꎬ 做到文明离校ꎮ

( 七)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ꎬ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

207




按时报到ꎬ 需征得派遣单位同意ꎮ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  收集发布信息、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制订就业方案、 毕业生资格审查、  派遣、 调整、 接收等阶段ꎮ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ꎮ  用人单位一般是在每年 11 月—12 月向主管部门及学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ꎬ 11 月—次年 5 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ꎮ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ꎮ

第四章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ꎬ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ꎬ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ꎬ 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ꎮ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 价值观、  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ꎬ 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ꎮ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ꎬ 注重实效ꎬ  要贯穿于学生教育培养的全过程ꎬ 可采用就业指导课、 讲座培训、 素质拓展、 职业测评、 模拟招聘、 心理健康教育、  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校园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ꎬ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形势、 就业政策、 就业技巧、 心理调适等方面的指导服务ꎬ  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ꎮ

第十五条   要加强毕业生教育ꎬ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ꎬ  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  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ꎮ  要通过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ꎬ  强化大学生的普通劳动者意识ꎬ  帮助其树立积极就业光荣、 基层奉献光荣、  艰苦创业光荣的观念ꎬ  保持适度的就208




业期望值ꎬ 自觉到基层、 到西部、 到艰苦岗位、 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ꎮ

第五章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试行) » 的要求ꎬ 实事求是地对毕业

生做出组织鉴定ꎮ

第十七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 智、  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ꎬ 毕业鉴定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ꎬ 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ꎮ

第六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ꎮ 学校每年举办大型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2 次ꎬ  时间安排在寒假前后ꎮ  同时学校从每年的 11 月下旬到毕业生派遣离校以前将根据情况随时举办形式多样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ꎮ

第十九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ꎬ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就业协议ꎮ

第七章就业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条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 政策和规定制定就业方案ꎮ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就业协议派遣ꎻ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 含自主创业、 灵活就业、 暂不就业等) 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ꎻ 定向生按合同就业ꎻ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ꎮ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ꎬ 原则上不再调整ꎬ 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ꎮ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ꎬ 每年 8 月 15 日以后按改派办理有关手续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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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ꎮ 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 以下简称 « 报到证» ) ꎬ « 报到证»  由国家教育部授权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ꎬ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ꎬ 应回家休养ꎮ 一年内治愈的 ( 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ꎻ 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ꎬ 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ꎬ 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ꎮ

第二十四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ꎬ 找到工作单位的ꎬ 可以派遣ꎬ 但必须在 « 报到证» 上注明 “ 结业生” 字样ꎻ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ꎬ 由学校将其档案、 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 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ꎬ 自谋职业ꎮ

第二十五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ꎬ按下列原则办理:

( 一) 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调整的ꎬ 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ꎻ

( 二) 在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ꎬ 由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ꎻ

( 三) 毕业生择业期为 3 年ꎬ 改派期为 2 年ꎬ 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ꎮ

第九章毕业生档案转递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工作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ꎬ 是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ꎬ严格程序ꎬ 明确人员ꎬ 落实责任ꎮ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在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ꎬ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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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下旬认真清理毕业生档案ꎬ 仔细核对档案材料ꎬ 将入学档案材料 ( 高中、 高考或专升本材料)、 组织材料 ( 党、 团组织材料)、 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学习成绩单、 毕业生登记表、 奖惩材料、 体检材料等整理归档ꎬ 并于 7 月初与招生就业处交接ꎮ

第二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档案管理人员对各学院送交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ꎬ 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递至毕业生派遣单位ꎮ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体系ꎬ 每年对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ꎬ 将各学院毕业生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ꎬ 并作为考核各学院领导干部的指标之一ꎮ  学校于每年 11—12 月进行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表彰ꎬ 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ꎮ

第三十条 凡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生源基本情况、 漏报错报毕业生信息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ꎬ 要通报批评ꎬ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ꎮ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或不履行定向、 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ꎬ 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ꎬ 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最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ꎬ 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原 «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06〕  145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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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8] 12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ꎬ   规范学生公寓管理ꎬ  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ꎬ  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ꎬ根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 教社政 〔2004〕  6 号) 和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 鲁教后函 〔2009〕 3 号) 等文件要求ꎬ 结合学校实际ꎬ 制订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公寓是指我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 设施和场地ꎮ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ꎬ 是学生思想、 情感、 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ꎬ  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ꎮ 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ꎬ 关系到良好校风、 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ꎮ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ꎬ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ꎬ 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ꎮ

第四条 学校统筹规划ꎬ 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ꎬ  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ꎬ 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科学化、  规范化、 智能化ꎮ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ꎬ 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ꎬ 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ꎮ

第五条 公寓工作人员应坚持 “ 以生为本、 以爱为源”  的理念ꎬ 始终坚持 “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文化育人”  的宗旨ꎬ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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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 “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 统筹协调ꎬ 相关职能部门、 各学院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ꎬ  学生自律组织有效参与、 民主监督” 的学生公寓管理运行机制ꎮ

第七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ꎬ 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ꎬ 其主要职责是: 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 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ꎻ 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ꎻ 监督检查各部门、 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ꎮ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ꎬ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ꎬ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ꎮ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 “ 公寓中心” ) 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 服务及运行工作ꎬ 其职责是:

( 一) 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ꎬ 制定、 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ꎬ 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ꎻ

( 二) 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ꎻ

( 三) 负责学生公寓设施、 设备等资产的使用管理ꎻ( 四) 负责学生公寓水、 电、 暖的使用管理ꎻ

( 五) 负责公寓安全管理、 秩序维护ꎬ 教育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ꎬ 消除安全隐患ꎬ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ꎻ

( 六) 负责公寓内及楼周围护坡内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ꎬ 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ꎻ

( 七) 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ꎬ组织学生参与公寓民主管理ꎬ 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ꎬ 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ꎬ 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ꎻ

( 八) 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ꎬ 积极开设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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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负责向学院及时通报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ꎬ 每学年对各学院的公寓工作总体状况进行评价ꎻ

( 十) 负责对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考核、 聘用及奖惩ꎮ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公寓中心财务预算ꎻ 根据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ꎬ 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 更新费用等ꎻ对缺少的家具设备、 设施及时予以添置ꎮ

第十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  督促公寓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ꎻ 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事件或案件ꎻ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ꎬ 督促隐患整改ꎮ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 电、  暖的正常供应ꎬ 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 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ꎻ 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ꎮ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积极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教育、  管理和服务工作ꎬ 逐步完善学生工作进公寓的体制机制ꎮ

( 一) 学院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公寓走访ꎬ 了解学生的学习、 生活及思想情况ꎬ 加强情感沟通ꎬ 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ꎻ

( 二) 加强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 考核ꎬ 做好学生在公寓表现的评价工作ꎻ

( 三) 依规定、 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ꎻ

( 四) 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ꎬ 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ꎬ 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ꎬ 维护学生公寓安全、 稳定ꎻ

( 五) 负责组建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ꎬ 由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ꎬ 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ꎬ 推进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214




理、 自我服务工作ꎻ

( 六) 加强公寓文化建设ꎬ 开展形式多样、 切合学生需要的教育活动ꎻ

( 七) 会同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工作ꎮ

第十三条 学校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ꎬ 组建宿舍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宿管委” ) ꎬ 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ꎬ 设置相关组织机构ꎬ  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ꎮ  宿管委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楼学生的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工作ꎻ 开展文明公寓、 文明宿舍等创建活动ꎻ 配合公寓中心开展学生公寓安全、 卫生、 纪律检查ꎮ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ꎬ 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ꎮ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ꎮ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ꎬ 要以宿舍为单位要制定宿舍公约ꎬ 实施自我管理ꎮ 宿舍公约要在宿舍内张贴ꎮ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ꎮ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ꎬ 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ꎬ 经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ꎬ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ꎬ 办理退宿手续ꎮ 教职工子女申请走读的ꎬ 按以上程序办理ꎮ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缴费住宿ꎮ 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ꎬ 每学年缴纳 1 次ꎮ 特殊情况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ꎮ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区域、 楼号、  房间由公寓中心进行分配与调整ꎮ 住宿学生入住房间、 床位由公寓中心和学院安排ꎮ 未

经公寓中心同意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ꎬ 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 出租床位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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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每间宿舍按照相应标准安排住宿ꎬ 设宿舍长一人ꎬ 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ꎬ 带头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各项公寓管理制度ꎮ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 6:  00 开门、  23:  00 关门熄灯制

度 ( 节假日、  学校重大活动期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ꎮ  23:  00 以后进出公寓楼的学生须进行登记ꎬ 登记记录定期向学院反馈ꎮ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ꎬ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ꎮ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刷校园卡ꎬ 严禁不刷卡、 代刷卡等行为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ꎬ 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后ꎬ 方可进入公寓ꎮ  住宿学生严禁自由出入异性公寓ꎬ  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ꎬ 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ꎻ 因休学、 退学、 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ꎬ 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中心办理手续ꎮ 退宿时ꎬ 住宿时间不满 1 个月的ꎬ 按 1 个月收取住宿费ꎻ 住宿时间超过 1 个月按照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ꎮ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ꎬ 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ꎬ 多退少补ꎮ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ꎬ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ꎬ 报学院审批ꎬ 学生本人持学院审批意见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ꎬ 须主动与公寓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ꎮ 学生办理退宿或调宿手续后ꎬ 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ꎮ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申请假期住宿ꎬ   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ꎬ     经学院核实同意后持有关证件到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ꎬ 免费住宿ꎮ 寒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ꎬ 因特殊原因确需留216




校住宿者ꎬ 由公寓中心集中安排住宿ꎮ 各学院要及时掌握留宿学生的基本情况ꎬ 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ꎮ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ꎬ 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ꎮ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ꎬ 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ꎮ 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ꎬ 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ꎬ 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ꎮ 丢失钥匙不报告、 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ꎬ 责任自负ꎮ

第四章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公物ꎬ 正确使用公寓内、  宿舍内公共服务设施ꎮ 宿舍内配备的家具、 设备和设施ꎬ 未经公寓中心同意ꎬ 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更换、 改造和拆卸ꎮ 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ꎬ 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ꎬ 宿舍舍长为指定管理员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调换宿舍、 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ꎬ  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ꎬ 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 退宿手续ꎮ 家具、 门窗、  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ꎬ 由当事人赔偿ꎬ  当事人不明的ꎬ 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ꎮ

第三十条 原则上学生宿舍凳子使用期为 8 年ꎬ 桌子、  书架、 衣橱使用期为 12 年ꎮ 学生公寓应充分利用质量尚好的旧家具ꎮ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ꎬ 自觉节约能源ꎬ  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ꎮ 对水、 电、 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 改造ꎮ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ꎬ 应及时报修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用水、  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ꎮ 超出定额部分ꎬ  由宿舍人员自行承担ꎬ  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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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生调换宿舍、 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ꎬ  其用电、 用水余额退款手续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ꎮ维修人员对公寓内水、 电、 暖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ꎮ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ꎬ 给予免费维修ꎻ若人为损坏ꎬ 要收取材料和人工费ꎬ  无法维修的照价赔偿ꎬ  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ꎬ 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ꎮ

( 一) 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 地板、 墙面自然破损ꎻ

2. 淋浴头、 下水道堵塞ꎻ

3. 水管界面处漏水、 水管破裂ꎻ

4. 电表、 水表故障或换新ꎻ

5. 日光灯管、 灯座、 风扇自然损坏ꎻ

6. 门插自然损坏ꎻ

7. 照明、 网络线路自然故障ꎻ

8. 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ꎻ

9. 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 设施ꎮ( 二)  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1. 门窗玻璃人为破损ꎻ

2. 室门、 柜门、 窗架人为断裂、 破损或丢失ꎻ

3. 门插、 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ꎻ

4. 桌、 凳、 架、 柜人为断裂、 缺损或丢失ꎻ

5. 淋浴设施、 水管、 水龙头人为损坏ꎻ

6. 故意向便器中丢弃杂物导致下水道堵塞ꎻ

7. 插座、 开关人为损坏ꎻ

8. 地板、 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ꎻ

9. 床架 ( 含护栏、 蚊帐架) 人为损坏、 丢失ꎻ

10. 人为损坏各种线路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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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光灯管、 灯座、 风扇人为损坏ꎻ

12. 其他人为损坏项目ꎮ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ꎬ 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ꎬ 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 自救技能ꎻ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ꎬ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ꎻ 及时劝阻、 制止有损宿舍安全、 秩序的不良行为ꎬ  自觉维护宿舍安全ꎮ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警、  火灾等事故时ꎬ  应及时报警ꎬ  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ꎮ    不能自救时ꎬ应及时撤离现场ꎮ  发生刑事、  治安等案件时ꎬ  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ꎬ 及时报告公安 110、 校园 110 ( 西校区 2781110、 东校区2313110)  和公寓中心等ꎮ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抽烟喝酒等行为ꎻ 禁止使用明火ꎻ严格执行离开宿舍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ꎻ 禁止私扯电线ꎻ 严禁使用和存放电炊具ꎻ 禁止使用和存放电热棒、 电取暖( 制冷) 器、 电卷发棒、 吹风机、 电熨斗、 电水壶、 洗衣机等违章电器和 600W 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设备ꎻ 禁止在宿舍内给电动车等大功率电瓶充电ꎮ

第三十九条 禁止擅自攀爬宿舍门、 窗、  阳台及楼顶ꎻ  禁止在公寓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 刀具、 易燃易爆、  易腐蚀、 有毒及放射性物品ꎮ  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ꎬ 由责任人承担ꎮ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公寓内部不得有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ꎻ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ꎻ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 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ꎻ 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ꎮ  23:  00 至次日 6:  00 不允许在宿舍使用影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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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声、 发光设备ꎮ

第四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下ꎬ 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ꎮ 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ꎮ

第四十二条 逃生窗是意外发生时的生命通道ꎬ 仅限于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 地震、 火灾等) 时逃生使用ꎮ 正常情况应处于封闭状态ꎬ 严禁人员借此通道出入及递取物品ꎮ 逃生窗钥匙统一配发至各宿舍ꎬ 由各宿舍舍长签字确认ꎮ  未经许可ꎬ  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ꎬ 严禁私自更换安全锁或配钥匙ꎮ 如发现钥匙、 安全锁、 锁扣有遗失或损坏等情况ꎬ 须及时报告所在公寓管理人员ꎮ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失者ꎬ 相关责任人除赔偿相关损失外ꎬ 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ꎮ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在宿舍存放时ꎬ 应妥善保管ꎬ 个人保管不便的ꎬ  可交由公寓管理员代存ꎻ  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ꎬ 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或交由公寓管理员代为保管ꎻ 否则ꎬ 损失自负ꎮ  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公寓ꎬ  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ꎬ 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ꎬ 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ꎮ 检查人员出入宿舍时应佩戴相关证件ꎮ 住宿学生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和询问ꎬ 礼貌回答问题ꎮ 检查人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ꎬ 向所在学院发出书面通知单ꎬ 学院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ꎮ

第四十五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ꎬ 认真执行人员、 物品出入查验制度ꎬ 加强防火、 防盗等安全管理ꎮ  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ꎬ 严格追究责任ꎮ

第四十六条  公寓中心要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ꎬ 采取有效措施ꎬ  加强防范ꎬ  确保学生公寓安全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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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 讲卫生、 讲公德ꎬ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ꎮ 宿舍内物品要摆放整齐ꎬ  卫生要经常清扫ꎬ衣物、 被罩、 床单、 枕巾应经常换洗ꎬ 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ꎮ 要经常通风换气ꎬ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ꎬ 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ꎮ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墙面上涂写、 刻画、  粘贴、  蹬踏脚印ꎻ 不得乱泼污水ꎻ  不得向楼外抛掷物品ꎻ 严禁在公寓楼、  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ꎮ

第四十九条 公寓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ꎮ 各公寓楼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 ( 包括走廊、 楼梯、 公共厕所、 公共洗涮间、 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 的清理ꎮ 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ꎬ 自觉爱护和维护公共卫生ꎬ 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ꎮ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内实行值日生制ꎬ 值日生每日打扫好宿舍卫生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 ( 不得放在走廊和洗手间内) ꎮ 学生宿舍每周六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ꎮ 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不定期卫生检查ꎬ 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ꎮ

第七章文化建设

第五十一条 公寓文化建设要健康向上、 格调高雅ꎬ 融思想教育、 道德教育、 法治教育、 文化教育于一体ꎬ  体现时代性、 思想性、 专业性ꎮ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公寓文化活动体系ꎬ 浓厚公寓育人氛围ꎬ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ꎬ 开展 “ 文明宿舍” 等评选活动ꎮ

第五十三条 倡导各学院在学生公寓创建内容丰富、  生动活泼、 富有特色的楼宇文化、 走廊文化、 门厅文化、 宿舍文化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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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健康文明、 和谐温馨的社交文化、 行为文化活动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 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的住宿管理ꎬ  参照本规定执行ꎮ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ꎬ 按照 «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ꎮ

第五十六条 公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相应管理细则ꎮ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ꎮ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原 «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5〕  67 号) 同时废止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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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关于学生创业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

( 鲁理工大政发 [2009] 34 号)

为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开展ꎬ 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与创业精神ꎬ 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ꎬ 积极鼓励、 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ꎬ 以创业促进就业ꎬ 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型应用人才的培养ꎬ 学校决定实施学生创业培育计划ꎮ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ꎬ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的重要精神为指导ꎬ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ꎬ以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 强化实践训练、 提高创业能力ꎬ 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为主要目标ꎬ 以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为基础ꎬ以提高创业实践能力为重点ꎬ 鼓励、  支持更多的大学生成功创业ꎬ 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ꎮ

二、 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ꎮ 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全过程ꎬ 渗透到学生成才成长各环节ꎬ 在融合中突出创业教育的导向ꎮ

( 二) 坚持创业教育与创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ꎮ 遵循人才成长和教育教学规律ꎬ 通过课堂教学和实践锻炼ꎬ 从在校学生中培养一批潜在创业者ꎬ 造就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和个人ꎬ 培育一批成功创业项目ꎬ 深入开展创业教育ꎮ

( 三) 坚持学生发展的个性化原则ꎮ 在尊重学生个体先天禀赋、 成才环境存在差异的基础上ꎬ 针对具有不同创业倾向的学生

开展分类指导与培训ꎻ 根据学生成长和创业项目培育的不同阶段开展不同层级的创业教育与服务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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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坚持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ꎮ 要引导学生用创业的思维、 素养积极进行就业ꎬ 在就业岗位上积极发挥创新、 创业精神和独立工作能力以及技术、 社交、 管理等方面的技能ꎬ 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ꎮ

三、 主要内容

学生创业培育计划主要由创业知识教育、 创业实践训练、  创业项目培育、 创业典型示范、  师资队伍建设与理论研究五部分构成ꎬ 以创业知识教育为基础ꎬ  以创业实践训练活动为重点ꎬ  以创业项目培育为载体ꎬ 以示范群体为带动ꎬ 以师资队伍建设与理论研究为支撑ꎬ 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创业培育体系ꎮ

( 一) 积极开展创业知识教育

创业知识教育主要由课程教育和非课程教育两部分组成ꎮ 课程教育主要通过开设 « KAB  ( Know About Business)  创业基础»、

« 开办你的企业»、 « 创业与理财»、  « 创业企业管理»  等课程ꎬ采用案例教学、 商业模拟等现代教学方法开展ꎻ 非课程教育主要通过 “ 创业论坛”、 创业技能培训等形式ꎬ 邀请创业教育知名研究人员、 企业家或创业成功校友走进校园ꎬ 讲授创业知识ꎬ 与学生交流创业体验ꎬ 丰富创业知识教育的内容ꎮ

( 二) 搭建创业实践训练平台

创业实践是创业知识教育的延伸和拓展ꎬ     是培养创业品质和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ꎮ     创业实践训练平台主要由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基地建设、   创业计划竞赛和创业模拟实训等部分组成ꎬ    其中创业实践活动坚持与学校  “ 大学生素质拓展方案”   的实施紧密结合ꎬ  以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   社团活动等创业素质拓展活动为主要形式ꎻ  创业基地建设坚持与现有的  “ 教学实习基地”、  “ 就业基地”、  “ 大学生青春创业基地”、   “ 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等基地紧密结合ꎬ   积极开创校外学生创业就业实习、见习基地ꎻ 定期举办  “ 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创业模拟实训等创224




业实践训练活动ꎮ

( 三) 构建学生创业项目培育机制

学生创业项目以创业方案或实体经营为主要形式ꎬ 是学生从事创业活动的基本设想以及学校实施资助、 管理的主要对象ꎬ 包括科技发明、 科研成果转化、 技术服务、 商业运作等活动ꎮ  通过学生自主申报、 专家教师推荐、 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选拔ꎬ 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申报、 评审、 立项等工作机制ꎻ 通过教师指导、  经费资助、 信息服务、 制度保障等方式对较为成熟、  可行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ꎻ 完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结项验收工作ꎬ 促进和保障学生创业项目的良性发展ꎬ 逐步完善学生创业项目的培育机制ꎮ

( 四) 培育和宣传创业典型

建立创业典型选拔培养机制ꎬ 积极支持、 培育一批学生创业典型项目和个人ꎻ 加大宣传力度ꎬ 发挥创业成功人士、 成功创业校友和在校生成功创业典型等示范群体的作用ꎬ 不断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和创业潜能ꎻ 对于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在校生ꎬ 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ꎬ 鼓励更多的学生勇于创业、 乐于创业、善于创业ꎬ 最终实现成功就业ꎮ

( 五) 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创业研究

建设一支创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兼备、 专兼结合、  校内与校外结合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ꎻ 积极探索现阶段高校创业教育的基本规律ꎬ 加强对创业教育的体系完善、 模式选择、 方式方法、制度设计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ꎬ 推进创业教育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ꎮ

四、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 见附件) ꎮ 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 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ꎬ 负责全校学生创业培育的规划、 组织与协调ꎮ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ꎬ 办公室设在

225




校团委ꎬ 具体负责计划的实施ꎮ

成立创业培育计划评审专家组ꎮ 学校建立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成功创业人士、 管理咨询机构以及有关人员组成ꎬ 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聘任ꎮ 评审专家组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ꎬ 负责学校层面的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审定ꎬ 监督指导项目的运作ꎬ 项目完成后的评审验收ꎻ 提议修订相关的制度等ꎮ

五、 具体实施

( 一) 学生创业培育计划由校团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ꎬ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科技处、 社科处、 研究生处、 招生就业处、 校友联谊办公室、 工程实训中心、 教育科学研究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实施ꎬ 各学院负责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与过程管理ꎮ

( 二)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ꎮ 学校设立学生创业培育计划专项经费ꎬ 用于学生创业培育计划各项工作的开展ꎬ 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学生创业资助专项基金ꎮ 学生创业资助专项基金采用项目化管理ꎬ 立项项目需经过申报、 评审、 答辩等环节确定经费支持数额ꎻ 受助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ꎬ 并接受中期评估、 结项验收等后续管理ꎮ

六、 其他

( 一) 校团委应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ꎬ 并组织实施ꎮ

( 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ꎮ( 三) 本意见由校团委负责解释ꎮ






226





学院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 试行)

( 鲁理工大办发 [2018] 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与管理ꎬ   有效构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ꎬ   提升学生创新精神、   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ꎬ  根据  « 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方案» (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49 号)、  « 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  ( 鲁理工大政发 〔2016〕  107 号) 等有关规定ꎬ 制订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 以下简称 “ 竞赛” ) ꎬ 是指由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 ( 含学科、 技能等) 竞赛活动ꎮ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ꎮ

第二章竞赛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竞赛工作ꎮ 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本专科生竞赛的组织协调、 审批竞赛工作方案、 审核监督竞赛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指导各单位做好承办事宜以及竞赛的总结表彰等工作ꎮ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相关竞赛的组织管理ꎮ

第四条  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竞赛工作ꎮ 各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及优势ꎬ  举办精品赛事ꎬ  积极推进 “ 一专业一赛事” ꎬ 完善赛事组织模式ꎬ 扩大赛事影响ꎬ提高竞赛水平ꎻ 应指定专人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ꎬ 并做好相

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ꎮ

227




第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提供条件支持竞赛组织和学生参赛ꎬ实验管理中心、  工程实训中心及各学院实验室应为学生竞赛提供场地、 设备、 仪器、 耗材、 加工制作等支持ꎮ

第六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组织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活动ꎬ 承办省部级及以上竞赛需提出书面申请ꎬ 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有关主办单位申报ꎮ

第三章竞赛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竞赛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ꎮ 按主办方和参赛面分国际级竞赛、 国家级竞赛、 省级竞赛、 地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ꎻ 按竞赛重要性、 影响力、 参与面等分为 A、 B、 C、  D、  E 五类ꎮ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竞赛项目的级别和类别ꎮ

国家 ( 国际) 级 A 类: 教育部、 人社部、 科技部、 工信部、团中央等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涵盖大多数专业学生参赛的综合性强、 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竞赛以及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级竞赛ꎮ

国家 ( 国际) 级 B 类: 除 A 类外的纳入全国高校大学生竞赛评估指标体系的竞赛以及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级竞赛ꎮ

国家 ( 国际) 级 C 类: 除 A、 B 类外的国家 ( 国际) 级竞赛ꎮ

省级 C 类: 山东省教育厅、 人社厅、 科技厅、 经信委、  团省委等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跨学科、 参与面广、  影响力大的竞赛ꎮ

省级 D 类: 除 C 类外的省级竞赛ꎮ

校 ( 地市) 级 E 类: 地市级及校级竞赛ꎮ

第八条竞赛项目的申请ꎮ   竞赛第一承办单位向学校提交

« 学院学生竞赛项目申批表»( 见附件) ꎬ 明确竞赛名

称、 主办机构、 参赛范围、 涵盖专业、 竞赛周期等ꎮ228




第九条 竞赛项目的审批ꎮ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ꎬ 提出认定意见ꎬ 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ꎮ 获得批准的项目赋予全校统一编号ꎬ 纳入学校学生竞赛项目库ꎬ 竞赛通知由学校统一发布ꎬ  各承办单位组织参赛ꎬ  竞赛成果予以认定ꎮ 实行竞赛项目动态管理ꎬ 每年年初发布一次 « 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目录» ꎮ

第四章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确保必要的竞赛经费投入ꎬ 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划拨的创新创业教育经费、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等ꎮ 各单位应保证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竞赛ꎮ 为学生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的企事业单位ꎬ 经学校研究同意后ꎬ 可予以竞赛冠名权ꎮ

第十一条 A 类竞赛 ( 含校级和省级选拔赛) 经费由学校重点支持ꎻ B 类竞赛根据比赛的性质、 规模、 所需经费等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ꎻ C 类、 D 类竞赛将根据承担的竞赛情况及任务指标等划拨竞争性项目经费ꎬ 由各单位统筹ꎻ E 类竞赛经费由各学院自筹ꎮ

第五章竞赛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竞赛成果数据平台ꎬ 各学院需安排专人在竞赛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ꎬ 将竞赛获奖信息录入数据平台ꎬ 并将获奖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奖杯、 参赛作品、 比赛现场、 颁奖现场的彩色照片与视频文件等资料报创新创业学院ꎬ 相关材料原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ꎮ

第十三条 注重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培育ꎬ 对于拟参赛项目ꎬ 鼓励参赛团队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形式立项ꎬ 长期培育并加强过程管理ꎮ 鼓励将获奖的高层次竞赛项目继续开展

229




深度研究ꎬ 培育产生更高质量的成果ꎮ

第十四条 竞赛成果作为竞赛奖励、  指导教师岗位任务考核、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基础数据ꎬ各学院需认真做好数据汇总、 审核和提交工作ꎬ 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ꎮ

第六章竞赛成果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竞赛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学生( 团队) 按照 « 学院 “ 第二课堂成绩单” 实施办法» 规定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ꎬ 竞赛指导老师按照 « 学院教师岗位任务与考核指导意见»  规定认定相应任务级别和计算分值ꎮ

第十六条 对在竞赛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 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ꎮ

学校每年在竞赛成绩突出的学生中评选表彰一批大学生科技创新标兵、 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ꎮ

对于 A 类竞赛 ( 含校级和省级选拔赛) ꎬ 根据组织情况和竞赛成绩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优秀组织单位ꎮ

对于标志性、 突破性的竞赛成果予以奖励ꎮ 奖励标准: A 类竞赛特等奖 5 万元ꎬ 一等奖 3 万元ꎬ 二等奖 2 万元ꎬ 三等奖 1 万元ꎻ B 类竞赛特等奖 5000 元ꎬ 一等奖 3000 元ꎬ 二等奖 2000 元ꎬ三等奖 1000 元ꎮ 其他竞赛成果各学院可自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ꎮ第十七条对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ꎬ 各单位在制订推免生、

优秀生源、 各类评奖评优等方面政策时ꎬ 应予以倾斜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指导、 组织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在职称评聘、 年度考核、 评优评奖、 酬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认定和体现ꎮ

230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ꎬ 以本办法为准ꎮ

附件: 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审批表


附件

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审批表

项目编号:  


竞赛名称( 填写规范全称)

主办机构( 填写所有主办机构的规范全称)

承办单位

项目级别项目类别

设立时间( 填写竞赛项目首次设立的年度)

参赛范围( 研究生/ 本专科生)

涵盖专业( 填写竞赛适合哪些专业的学生)

竞赛周期( 年)


竞赛

负责人信息姓名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ꎬ 手机号)

电子邮箱QQ 号


竞赛

联系人信息姓名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Q 号

竞赛项目简介( 填写竞赛项目的目标定位、 竞赛内容、 竞赛程序、 遴选原则、 奖项设置等)

231





近三届竞赛开展情况

年度参赛

专业数参赛

队伍数参赛

学生数经费投

入 ( 万元)

取得的成绩

  

  

  

竞赛承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 章)




专家评议意见认定意见

竞赛级别

竞赛类别

同意不同意

  

  

负责人:

年月日 ( 章)


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 章)

填表说明:

1. 项目由学校统一编号ꎮ

2. 同一项比赛校赛、 省赛、 国赛要分别填报ꎮ

3.  本表电子版发至 sdutcxcyxy@ 163.  comꎬ   纸制版一式 2 份报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ꎮ

4. 第一次申报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ꎬ 目前所有竞赛项目都可申报ꎮ  以后每年年初只申报当年度新增项目或变动项目ꎮ

232



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 鲁理工大政发 [2013] 7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分制学生的收费管理ꎬ 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ꎬ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ꎬ 结合学校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在校本科学生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ꎬ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ꎮ 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学分信息ꎻ 学生工作处提供新生 “ 绿色通道” 信息、 在校生减免、 缓缴学费信息ꎮ

第四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ꎬ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ꎬ 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ꎮ

第二章收费工作程序

第五条新生收费工作

( 一) 建立新生个人帐户ꎮ 根据录取学生进度ꎬ 招生就业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 准考证号等相关资料ꎬ 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ꎬ 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ꎬ 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ꎮ

( 二) 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ꎮ 招生工作结束后ꎬ 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ꎬ 在新生报到前 15 日ꎬ 提

交准确的新生信息ꎬ 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ꎬ 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ꎮ 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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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委托银行集中代扣ꎮ 计划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ꎬ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 3 天集中代扣ꎬ 代扣不成功的学生ꎬ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存款手续ꎮ

( 四) 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ꎮ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费用的ꎬ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ꎬ 为新生办理 “ 绿色通道” 缓缴手续ꎬ “ 绿色通道” 只限学费和住宿费ꎬ 同时协助学校贷款办公室帮助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ꎮ

( 五) 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ꎮ 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ꎬ 并通报各学院及有关部门ꎮ

第六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 一) 收费前期准备

1. 教务处于暑假放假前一个月将上年度重学学分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ꎮ

2. 计划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学院ꎬ 由学院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 7 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 “ 缴费银行卡” 中ꎮ

( 二) 缓缴费手续办理ꎮ 对确有困难的学生ꎬ 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 学生处批准ꎬ 可以办理缓缴费用手续ꎮ 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ꎬ 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ꎮ 经批准缓缴的学生ꎬ 必须与学校签订缓缴协议ꎮ 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ꎬ 并于第一周周末将缓缴信息报计划财务处ꎮ

( 三) 欠费信息公布ꎮ 计划财务处将缓缴信息并入收费数据库ꎬ 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周末公布欠费信息ꎮ

( 四) 各学院、 教务处根据欠费信息办理相关的学生注册及注册审核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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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费的缴纳及清算

第七条 学生在开学初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ꎬ 才能予以注册ꎬ 取得选课资格ꎻ  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ꎬ  才能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ꎮ

第八条收费标准

初修课程的收费学分数: 文史法、 理工、 经管、 艺体类的本科学生ꎬ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为 180 学分ꎻ 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为 225 学分ꎮ 具体学分折算为: 理论教学、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ꎬ 16 学时为 1 学分ꎻ 文献检索 24 学时为 1 学分ꎻ 体育课、 军事理论ꎬ 32 学时为 1 学分ꎻ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ꎬ 如生产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 ( 设计) ꎬ 每周计 1 学分ꎻ  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可以作为创新学分记入通识选修课程学分ꎬ 最多不超过 4 分ꎮ

( 一)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ꎬ 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ꎬ 标准为每学分 90 元ꎮ

( 二)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 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ꎬ 按学年计收ꎮ

第九条收费管理

按基本修业年限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ꎬ 每学年初按学年预收ꎬ 每学年结算一次ꎮ

( 一) 本专业计划总学分以外的多修学分课程ꎬ 按同类专业学分学费标准和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费ꎬ 于毕业前缴清ꎮ

( 二) 第二专业收费ꎮ 选修第二专业按所选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费ꎬ 免交专业注册学费ꎮ 在教务处确认选修资格后一周内缴清ꎬ 逾期视为放弃选修资格ꎬ 所修学分不予承认ꎮ

( 三) 重修收费ꎮ 学生正常考核不合格的ꎬ 提供一次免费补

235




考机会ꎬ 补考仍不合格的ꎬ 应当重修ꎮ 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ꎬ可申请重修ꎮ 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ꎮ

( 四) 提前、 延期毕业收费ꎮ 提前、 延期毕业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缴纳专业注册学费ꎬ 按实际修读课程缴纳学分学费ꎮ

第十条学费清算

学生毕业前ꎬ 教务处提供毕业生多修学分、 最后一学年重学学分和提前、 滞后毕业的学生名单ꎬ 计划财务处对毕业生学费进行清算ꎮ

第十一条毕业生欠费清理

计划财务处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当年毕业生名单ꎬ 核对欠费情况ꎬ 于学生毕业前通知各学院ꎬ  由各学院催缴欠费ꎮ  因故未完成学费清算的毕业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ꎮ

第四章退学、 休学、 复学、 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ꎬ 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ꎬ 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ꎮ  各种代收费ꎬ  据实结算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 保留学籍的ꎬ 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ꎮ 停学期间ꎬ 不再缴纳学费ꎮ

第十四条 从外校转入的学生ꎬ 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专业注册学费ꎬ 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专业注册学费ꎮ 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及时公布各学院缴费率和学生欠费名单ꎮ 学生缴费率计算公式: 学生缴费率= 学生缴费总金额/  ( 上学年以前欠费总金额+本学年应缴费总金额) ꎮ 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视同缴费ꎬ 学生因 “ 绿色通道” 或其他原因需缓缴236




费用的ꎬ 应当办理缓缴手续ꎬ 缓缴造成的欠费按欠费统计ꎮ

第十六条 各学院凭计划财务处公布的缴费信息ꎬ 按规定办理学生注册手续ꎮ 办理缓缴手续的ꎬ 当学年第一学期可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ꎬ 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前ꎬ  仍未缴清费用的ꎬ  学院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ꎮ



























237






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调整通知

( 鲁理工大政发 [2009] 72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07]  20 号) ꎬ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

« 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淄社发 [2008]  92 号) ꎬ  «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 淄劳社发 [ 2009]  50 号)  精神ꎬ  结合我校实际ꎬ 特制定本办法ꎮ

一、 参保范围及办法

参保范围是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  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ꎮ 参保学生享受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ꎬ 同时按本办法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ꎮ

二、 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按 120 元ꎬ 其中个人缴纳 40 元ꎬ 政府补助 80 元ꎻ低保家庭学生 ( 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和重度残疾学生 ( 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 1 级和 2 级的伤残人员) 个人缴纳 20 元ꎬ 政府补助 90 元ꎮ 新生入学当年和毕业生毕业年度按半年缴纳ꎮ

三、 缴费时间及金额

新生入校后按学制趸交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费ꎬ     分别为五年制 200 元、 四年制 160 元、 三年制 120 元ꎮ 低保家庭学生、 重度残疾学生分别为五年制 100 元、 四年制 80 元、 三年制 60 元ꎮ

四、 参保原则及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中专、 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38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ꎮ 我校学生纳入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ꎬ 其参保缴费、 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工作由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具体负责ꎮ 我校校医院医保办承担相关服务工作ꎮ

五、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医疗ꎬ 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和急诊医疗ꎮ

( 一) 普通门诊

1. 定点医院: 学院医院 ( 东、 西校区) ꎮ

2. 门诊医药费报销限额: 执行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

“ 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实

行定额管理” 的规定ꎮ 超过定额部分由个人负担ꎮ

3. 就诊程序: 参保学生因病就诊须到学院医院ꎮ 在校医院所发生的在门诊医保定额内的医疗费ꎬ 凭个人身份证原件核销ꎮ超出定额及到校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由个人负担ꎮ

4. 一个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的参保学生ꎬ 下一年度普

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比定额提高 10 元ꎮ( 二) 急诊

参保学生患急性疾病、 需急诊抢救治疗的ꎬ 可就近在淄博市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治疗ꎬ 急诊之后不需住院治疗的ꎬ 其费用自行负担ꎻ 急诊之后转住院治疗的ꎬ 其急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按标准予以报销ꎮ 参保人可将急诊发票、 急诊病历、 费用明细、 本次住院结算单报学院医院医保办 ( 西校区) ꎬ 再集中上报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ꎮ

( 三) 住院

1. 起付线、 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ꎬ参保学生在一个年度内患病住院ꎬ 首次住院治疗的ꎬ 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 100 元ꎬ 第二次住院治疗的ꎬ 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 50 元ꎬ 第三次及后续住院治疗的ꎬ 取消个人起付线ꎮ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ꎬ 根据医院的等

239




级确定报销比例ꎮ 在一、 二、 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 60%、 55%、 50%ꎮ

在一个年度内ꎬ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7 万元ꎮ

2. 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学生患病住院时ꎬ 须先持门诊病历、 入院证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ꎬ 后凭本人身份证ꎬ 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分理处办理住院手续ꎮ 报销时在该处审核报销ꎮ

3. 异地住院就医: 参保学生放假回原籍或在外地实习期间

患病住院的ꎬ 其就医医院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ꎬ  2 日内报校医院医保办备案 ( 可用电话备案ꎬ 校医院电话: 0533 - 2787273ꎻ  2782207) ꎬ  由校医院医保办负责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ꎬ   出院返校后集中汇总报销ꎮ   其发生的医疗费按本地住院规定报销ꎮ

4. 转外住院就医: 参保学生患病ꎬ 因病情需要经本人申请ꎬ附淄博市三级医院转院证明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ꎮ 转往市外或原籍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ꎬ 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 15%ꎬ 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报销ꎮ

5. 异地住院报销: 异地住院需报销时ꎬ 须提供住院发票原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 总清单原件于每月 25 日至 26 日 ( 节假日顺延) ꎬ 交校医院医保办汇总报销ꎮ

6. 支付范围: 因打架斗殴、 酗酒、 自杀、 吸毒、 参与违法犯罪、 交通违章事故、 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ꎬ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ꎻ 其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ꎮ

六、 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以内结余部分及学校对学生的医疗补助ꎬ 专项用于学生大病特困救助ꎮ

七、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ꎬ 如遇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规定ꎬ 按新规定执行ꎮ

八、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ꎮ

240



关于调整 «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淄博市 « 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 淄人社字 〔2017〕 245 号)、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淄政发 〔2015〕 20 号) 及 « 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 淄人社发 〔2018〕 15 号) 等文件精神ꎬ 结合我校实际ꎬ经研究决定ꎬ 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 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 一) 筹资标准调整: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630 元ꎻ 个人缴费部分调整为每人每年 180 元ꎮ 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学生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ꎮ

( 二) 参加医疗保险时间: 大学生参加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间自新生入学当年 7 月 1 日始至毕业当年的 6 月 30 日止ꎮ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趸交至毕业ꎮ

二、 明确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ꎬ 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0 万元ꎻ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ꎮ

三、 实行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 一)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1. 参保大学生首先与医疗机构进行签约 ( 我校大学生签约医疗机构: 学院医院) ꎮ 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ꎬ 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ꎮ 在其它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ꎬ 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ꎮ

2. 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50 元ꎬ 本年度


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900 元ꎬ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50%ꎬ 剩余 50% 由本人自付ꎮ

3. 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标准规定ꎮ

4. 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及内容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ꎮ

5. 年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实行单独核算ꎮ 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ꎮ

( 二)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对于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ꎬ    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ꎬ 最高支付限额 5000 元ꎮ 门诊医疗费用凭门 ( 急) 诊病历、 诊断证明、  门诊医疗费用发票、  相关证明等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ꎮ

( 三)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 ( 包括白血病)、 尿毒症、 脏器官移植、 糖尿病 ( 合并感染或有心、 肾、 眼、 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 ( 有心、 脑、 肾并发症之一者)、 类风湿病 ( 活动期)、 肺源性心脏病 ( 出现右心室衰竭)、 脑出血 ( 包括脑梗塞) 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 冠心病 ( 出现左心室衰竭)、 阻塞性肺气肿、 结核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重性精神疾病、 癫痫、 血友病、 苯丙酮尿症等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ꎬ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ꎮ

在一个年度内ꎬ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500 元ꎬ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ꎬ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 50%ꎬ 具体比例和242



病种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结余情况确定ꎮ

四、 明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ꎬ  起付标准 (100 元)  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ꎬ 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镇卫生院) 报销比例为 85%ꎬ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ꎬ 二、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 70%、 55%ꎮ

五、 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ꎬ   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ꎬ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ꎬ 大病保险给予支付ꎮ2018 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 8 万元ꎮ

六、 大学生因病 ( 伤) 需住院审批、 结算报销办法

( 一) 因病住院审批报销

1. 淄博市本地医院住院

住院时凭身份证和社保卡ꎬ 到所住医院办理住院手续ꎬ 出院时直接结算ꎮ

2. 淄博市以外医院住院 ( 原籍住院)

住院前需咨询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异地就医科ꎬ 办理联网、 非联网住院转诊手续ꎮ

(1)  联网医院:  须办理异地住院联网审批手续ꎬ  出院时在所住医院联网报销ꎮ 不办理联网审批手续的ꎬ 出院时费用据实结算回学校报销ꎬ 报销时个人多负担 40%ꎮ

(2)  非联网医院:  按电话咨询要求办理手续ꎬ  出院时费用据实结算ꎬ 返校后请携带住院发票原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身份证复印件、 « 淄博市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备案表» ( 从校医院网站下载ꎬ 回学校填写) ꎬ 本人农行卡复印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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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ꎮ

3. 淄博市以外医院住院 ( 非原籍住院)

需要到原籍以外的医院住院的ꎬ 住院前需要联系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异地就医科办理转院手续ꎬ 未办理转院手续的ꎬ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低ꎮ

( 二) 外伤住院审批报销:

按照上述内容办理好手续后ꎬ 还需办理 « 淄博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性疾病住院登记表» ( 从校医院网站下载或到校医院医保办领取ꎮ 一式两份ꎬ 由所住医院医生填写ꎬ 医院盖章) ꎮ

( 三) 关于社会保障卡办理:

1. 我校学生社会保障卡 ( 以下简称: 社保卡) 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免费办理ꎮ

2. 在原籍已办理了社保卡的学生ꎬ 请准备好社保卡复印件ꎬ已备统计使用ꎮ 在社保卡未办理之前急需使用的ꎬ 可办理即时社保卡ꎮ 即时社保卡办理方式: 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ꎬ 到淄博市第二综合办公楼一楼西大厅 ( 联通路与南京路路口西北角ꎬ电话:  2862722)  办理ꎻ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持代办人身份证ꎮ

七、 低保、 重度残疾证明材料收集

低保家庭、 重度残疾的学生ꎬ 请准备好低保、 重度残疾证及相关资料ꎮ

( 一) 低保证明材料: 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 « 最低生活保障证» ( 以下简称 « 低保证» ) 复印件或低保证明ꎮ

1.   « 低保证»:  能证明 « 低保证»  2018 年有效ꎬ  如 « 低保证» 发放时间是 2018 年或 « 低保证» 上有 2018 年低保发放明细ꎮ

2. 低保证明: 无 « 低保证» 的也可提供 2018 年低保发放明细ꎬ 如: 发放低保存折复印件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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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关资料: 能体现低保证户主或低保领取人与学生的家庭关系证明ꎬ 如: 户口本复印件ꎮ

( 二) 重度残疾证: 经残联认证的伤残等级达 1 级和 2 级的伤残学生ꎮ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异地就医科: 0533-3142430

学院医院医保办电话: 0533-2787273

学院医院医保办

2018 年 7 月 4 日


学院学生课程时间安排


8:  00 ~ 8:  50第一节课

9:  00 ~ 9:  50第二节课

10:  10 ~ 11:  00第三节课

11:  10 ~ 12:  00第四节课

14:  00 ~ 14:  50第五节课

15:  00 ~ 15:  50第六节课

16:  00 ~ 16:  50第七节课

17:  00 ~ 17:  50第八节课

19:  00 ~ 19:  50第九节课

20:  00 ~ 20:  50第十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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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常用电话一览表

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2780619

勤工助学办公室2786666 / 2781456

助学贷款办公室2785536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2786869 / 2787223

大学生事务中心大厅2787235 / 2786611

“ 青春在线” 网站2786633

易班学生工作站2789006

团委实践部2780305

校学生会2781280

校社团联合会2786286

教务处学籍管理科2780393

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2780673

招生就业处大学生就业促进中心2781540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交流科2786693

计划财务处收费管理科2780016

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科2780119

安全管理处治安一科 ( 西校校园)2782067

安全管理处治安二科 ( 东校校园)2782086

安全管理处技术防范科2780676

饮食服务中心办公室2786766

后勤服务热线2787777

网络信息中心2780028

校园卡中心 ( 西校区)2782189

校园卡中心 ( 东校区)2302537

校园卡中心 ( 自助语言服务)278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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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2787273

学院邮电支局2782362

中国农业银行大学分理处2781848

急用、 常用电话

火 警119

匪 警110

急救中心120

查号台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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