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通知

作者:周蕾 更新时间:2019-06-16 点击数:2072

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学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学院委员会2017 年 12 月 6 日


学院领导干部 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明确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谨慎用权,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决定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招聘、招生录取、职称评审、项目安排等重要决策事项及执纪案件查办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做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做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请托、打招呼、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安排他人与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打听了解重大事项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五)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六)其他影响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在主持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同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记录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学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记录表》,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 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 并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

第八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九条 纪委随时接受有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对各部门、单位报告及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纪委每年对各部门单位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干部提拔任用和执纪案件查办等领域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 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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