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学院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已经研究同 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学院委员会2017 年 12 月 6 日
学院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条例》办法及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规范履职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问责工作,是由学校党委追究在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履职尽责等方面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所有由学校任命(聘任)的中层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问责要分清责任。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 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
领导责任。错误决策、不当决策或履职不力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批准或亲自实施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实施问责要注意把在推进事业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的本质区别, 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在党的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和学校决策,不认真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2.在推进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等方面领导不力,在把握大局、做出决策、贯彻落实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3.在处置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处理不 及时、措施不当,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
1.在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意识形态工作监管不力, 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发现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滑坡和动摇, 出现影响恶劣问题的;
2.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本部门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 常,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民主生活会、“三 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力,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力,班子严重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的;
3.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 关制度规定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本单位班子成员或直接下属出现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不到位,所辖单位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缺失,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2.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没有抓早抓小,好人主义盛 行、搞一团和气,对错误现象不敢说、不敢管的;
3.对上级党组织要求整改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单位内存在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甚至组织 和参加迷信活动等问题的;
2.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 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违反请示报告等制度,搞非 组织活动,侵犯党员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3.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单位内存在以权谋私,违规发放 津贴补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4.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单位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漠视或侵害师生员工利益 等问题严重的;
5.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致使所管理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问题。泄露、扩散、窃取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6.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其他严 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1.对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本单位内不正之风问题突出、违纪违规问题多发;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使腐败现象蔓延的;
3.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
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在推进事业发展、履职尽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 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职责范围内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校决策,在社会或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调查研究,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担当精神缺失,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影响学校工作部署和重要任务推进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学校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 影响全局的;
2.在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后勤保障与服务、安全稳定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的;
3.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引发其他事件的。
(三)安全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各种事故、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监督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5.误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校园安全事故或其它重要情况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致使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剽窃论文著作等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败坏学校学术风气,影响恶劣的;
2.在教材编写、引进、审查、使用和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监管不力,教学内容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3.指示、授意、袒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在干部任免、人事调配、招生考试、学生管理、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资产经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事项中违反程序、违规操作谋取个人私利、进行利益输送或把关不严,造成失误失察的。
第九条 其他学校党委行政认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被问责后两年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6 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 3 至 6 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 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 1 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 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 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 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行政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 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审计或者其他
方式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校纪委监察处按照管理权限和 程序,牵头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 校党委常委会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校 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牵头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问责建议;
(三)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校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后,分别由校纪委监察处 或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办 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学校有关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规定执行。
有关中层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挠 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调查部门可以向校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十七条 对问责线索的调查,受理单位一般应在 1 个月内
完成,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经问 责决定机关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 1 个月。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 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
话,做好相关工作。问责决定一般应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对干部进行问责,应填写《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决定书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草拟,应当写明问责对 象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和受理部门等。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决定书应送达被问责的干部 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 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
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受理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材料后,校党委应在 1 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跟踪回访问责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干部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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