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作者:周蕾 更新时间:2019-06-16 点击数:899

学院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 3 个规章制度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院2017 年 7 月 26 日


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四条 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项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学校奖学金;

(八)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生每生每

年 20000 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 元。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

99 号)和《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7〕7 号)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20%,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在学校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以上各种学习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球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三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


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20%。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30%。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 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 20%。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单项奖: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专业年级人数多于 150 人时取前两名)。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二)科技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省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具有统一刊号的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 论文(首位)获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者;凡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并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首位)。

(三)文体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体育或文艺竞


赛,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 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四)其他: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为学校赢得荣誉;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 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学校将分别给予奖励。

(五)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竞赛,获全国竞赛集体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获全省竞赛集体三等奖(含三等奖) 以上或参赛前三名,在以上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报对应的单项奖。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学生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学生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达到 90%以上,学风良好;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达到 90%以上,班风良好;

(五)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全班学生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 15%;

(六)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先进班集体每年 9

月份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每年 4 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十佳大学生

十佳大学生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校级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由班级评选推荐,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学校奖学金

各学院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学校奖学金每学


年评定发放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毕业班学校奖学金评定发放在毕业前进行。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单项奖

符合学习成绩单项奖、科技活动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及其他类奖项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毕业生最后学年符合单项奖申报条件的,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报,各学院负责单项奖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获单项奖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先进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填写先进班集体申报表,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第二十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每人 2000 元奖金。同时,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其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班级可评选 2-3 名,校、院学生会、团组织学生干部评优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 10%, 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


10%,其中前 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五)学校奖学金经费按每生每年 90 元的标准预算到各学

院,学校奖学金设一个等级,获得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 15%

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 600 元,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六)本科、专科学生单项奖经费按学校预算划拨到各学院

(不包含一年级学生),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并给予每人 600 元的奖励。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七)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 10%, 学校为其颁发荣誉奖状和奖品,并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奖励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5〕66 号)同时废止。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处分期限内或处分解除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为“建议予以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 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直接打人,但用其他手段,如语言挑衅、蓄意蛊惑,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侵占、偷盗、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或因酗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迷信、反动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观看或隐匿不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或劝阻无效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乱扔、乱砸、焚烧物品或有其他放纵发泄行为, 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未满一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一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摆地摊等商业活动或以个人名义组织招揽在校学生从事商业活动,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通过语言、肢体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骚扰、猥亵他人,威胁他人健康、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等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依据山东

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宿舍擅自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自行调换宿舍或床位,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或有其他违章用电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引发警报、火灾等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5〕67 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3〕32 号)等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安全、网络使用相关规定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充分地调查违纪事实。违纪行为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调查,将相关违纪材料送交学院; 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负责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作出处分建议, 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附学生违纪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形成拟处分决定后,由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该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决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由学校签发处分决定。

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法务部门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院相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

月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 包含正常节假日。因故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 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


书面申请,学院综合考察其表现情况,提出解除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予以书面解除。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可延长处分期,延长期为 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3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实施处理、处分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请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安全管理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复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及期限。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包括: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本人签名(手印),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方认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事项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建议的,重新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建议的,重新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67 号)同时废止。


学院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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