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办法补充规定》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院
2017 年 9 月 7 日
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畅通引进人才的聘用渠道,激发教师在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政府咨询、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创新活力, 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用办法,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直聘
教授、副教授直聘适用于我校全职引进的急需高水平人才。
(一)直聘条件
1.具有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工程称号的,根据学术水平和业绩情况,可直聘为教授或副教授。
2.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其他海内外高水平人才,参考学校
(学院)正常晋升教授、副教授的业绩条件, 可直聘为教授或副教授。
(二)直聘程序
确定引进的急需高水平人才且符合直聘条件,由学科所在学院或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校学科与师资专委会对其人才工程称号、学术水平和业绩条件等审核把关,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直接聘用。
(三)直聘教师到岗后,学校负责与其签订 5 年聘用合同,明
确年度任务和聘期目标任务,第 3 年末进行中期考核,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未能取得应有业绩的,学校予以提醒,无任何
进展的予以解聘。期满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期满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不 再续聘或予以低聘。
二、成果转化型教师职务聘用
成果转化型教师职务聘用适用于在应用研究、科研成果转化推广、专利转让、政府决策、文化传承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职务晋升聘用。
符合下列聘用条件,可申报正常晋升成果转化型教师职务。
(一)聘用条件1.基本条件
教师申报晋升聘用成果转化型教师职务,须符合《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4〕20 号)中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正常晋升年限条件。
2.业绩条件
(1)正常晋升教授业绩条件
①理工类
A.年均至少讲授 32 学时课程。
B.首位或团队中有实质性突出贡献者,在本专业领域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推广或培育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社会推广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学校从其成果转化总额中所获得的净收益累计达 200 万元及以上(以发明人、培育人、研发人个人为学校带来的净收益统计额为准,下同)。
②人文社科类
A.年均至少讲授 32 学时课程。
B.首位或团队中有实质性突出贡献者,在本专业领域获独立版权(著作权)并被应用推广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学校从其成果转化总额中所获得的净收益累计达 100 万元及以上;或首位或者团队中有实质性突出贡献者,其成果被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纳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文件 采用推广,且取得重大社会效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大幅提升了我校的办学声誉和地位。
(2)正常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
①理工类
A.年均至少讲授 32 学时课程。
B.首位或团队中有实质性突出贡献者,在本专业领域获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或培育、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社会推广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学校从其成果转化总额中所获得的净收益累计 100 万元及以上。
②人文社科类
A.年均至少讲授 32 学时课程。
B.首位或团队中有实质性突出贡献者,在本专业领域获独立版权(著作权)并被应用推广且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学校从其成果转化总额中所获得的净收益累计达 50 万元及以上;或首位或者团队中有实质性突出贡献者,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领导、地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纳或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正式 文件采用推广,且取得较大社会效益,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地提升了我校的办学声誉和地位。
以上(1)(2)为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型正常晋升教授、副教
授的最低业绩条件,各学院应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科不同特点, 制定更加适合本学科教师职务晋升发展的个性化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3)晋升讲师、助教业绩条件
申报正常晋升成果转化型讲师和助教的业绩条件由各学院 根据学科发展要求研究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二)聘用程序
成果转化型教师职务晋升聘用程序按《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4〕20 号)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申报晋升教师(含辅导员系列)及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将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申报的资格条件。
(二)取消《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14〕20 号)中的“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 不得申报正常晋升教授”的限制。
(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之间(如教师与辅助人员、教师与辅导员以及辅助系列之间)不允许直接转聘,确因工作需转到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须按转入系列相应职务的晋升聘用条 件,经高评委表决,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聘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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