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周蕾 更新时间:2019-06-16 点击数:417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管理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学院

2019 年 3 月 18 日


学院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管理工作,建立政策公开、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研究生招生计 划分配机制,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统称“学位点”)的科研成果、学科平台、导师队伍、高层次人才状况、研究生 培养质量、生源情况、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分配研究生招 生计划。

第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包括博士招生计划、学术学位硕士招生计划、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计划三大类别,每个类别 分为基础性招生计划(以下称“基础性计划”)、调整性招生计划(以下称“调整性计划”)和竞争性招生计划(以下称“竞争性计划”),其中基础性计划占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 40%,竞争性计划占 30%,调整性计划占 30%。

第四条 按照《学院教师岗位任务与考核指导意见

(试行)》(鲁理工大政发〔2018〕35 号)规定的科研指标参考分值及核心指标分级目录(以下简称《考核意见》),分别计算理工类学位点和人文社科类学位点科研指标(首位,含第一通 讯作者)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分配基础性计划和竞争性计划。

第五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单列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按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计划数的 30%分配,剩余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二章基础性计划分配办法


第七条 按照《考核意见》计算学校各博士学位点具有当年招生资格导师(不含外聘导师,以下称“导师”)的上一年度 A 级科研指标得分(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政府成果奖),各学位点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博士研究生基础性计划分配基础分值。 第八条 按照《考核意见》计算学校各硕士学位点导师的

上一年度 A、B、C 级科研指标得分(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政府成果奖、人文社科类学术专著),各学位点得分的平均值作为硕士研究生基础性计划分配基础分值。

第九条 各学位点得分高于基础分值增加招生计划,低于基础分值减少招生计划。

第三章竞争性计划分配办法


第十条 各学位点推荐 5 名导师和 5 名在学研究生,代表该学位点参与学校竞争性计划的分配。

第十一条 按照《考核意见》计算各博士学位点推荐导师上一年度 A、B 级科研指标得分(纵向科研课题,合同经费额理工类不低于 50 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 10 万元的横向课题)与博士研究生上一年度 A、B 级学术论文指标得分,两者之和作为各博士学位点竞争性分值。根据各博士学位点竞争性分值所占 各学位点总和分值的比重分配博士研究生竞争性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考核意见》计算各硕士学位点推荐导师上一年度 A、B、C 级科研指标得分(纵向科研课题,合同经费额


理工类不低于 20 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 2 万元的横向课题) 与硕士研究生上一年度 A、B、C 级学术论文指标得分,两者之和作为各硕士学位点竞争性分值。根据各硕士学位点竞争性分值所占各学位点总和分值的比重分配硕士研究生竞争性计划。

第四章调整性计划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点,增加招生计划。

1.有国家级人才和省级高端人才(由人才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共同认定);

2.获得上一年度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点,减少招生计划。

1.上一年度论文抽检评议意见有“存在问题论文”;

2.在导师资格遴选、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录取等工作中 出现问题;

3.上一年度未能完成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点,增加招生计划。

1.有国家级人才和省级高端人才(由人才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共同认定);

2.山东省一流学科;

3.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4.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学科;

5.省级重点实验室;

6.学校确定的学术特区依托学科;


7.获得上一年度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8.报名人数超过 20 人且报名增长率超过 50%,或上一年度一志愿录取率超过 80%,或正式就业率超过 90%;

9.上线人数超过基础性计划与调整性计划之和。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点,减少招生计划。

1.上一年度论文抽检评议意见有“存在问题论文”;

2.论文盲审的评议意见有“不合格”学位论文;

3.在导师资格遴选、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录取等工作中 出现问题;

4.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的学科评估 中,学科整体水平得分的位次百分位未进入前 70%的学科;

5.新生未按时入学报到;

6.一志愿报考人数负增长;

7.一志愿录取率负增长;

8.上线人数少于基础性计划与调整性计划之和;

9.上一年度未完成招生计划(包括非全日制)。

第十五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以增减招生计划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招生计划分配要求


第十六条 为强化研究生优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学校对招录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收取研究生培养基 金。研究生导师须在研究生入学报到 1 个月内将培养基金上交学校。

第十七条 每招录 1 名工学博士研究生须缴纳培养基金 5 万


元,每招录 1 名理学博士研究生须缴纳培养基金 2 万元,每招

录 1 名社科类博士研究生须缴纳培养基金 1 万元。每招录 1 名

工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缴纳培养基金 1 万元,每招录 1 名

理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缴纳培养基金 0.4 万元,每招录 1

名社科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缴纳培养基金 0.2 万元。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要求

(一)生源不得相互调剂。校内导师原则上每年招录 1 名

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研究生),外聘导师只能指导 1 名在学博士研究生。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不能参与本年度招生计划 分配。

1.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

2.上一年度生源放弃拟录取资格或录取后未入学报到。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各单位的招生计划 内。

(四)全日制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数量不超过本学位 点招生计划的 10。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要求

(一)接收的“推免生”不包含在各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内。

(二)为促进各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每个学位点至少 分配 3 个招生计划。

(三)首次招生的学位点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

第二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招生计划总数为基础性计划数、竞争性计划数、调整性计划数和非全日


制计划数之和。复试结束 3 天后仍不能完成计划的,学校将收回剩余计划在校内其他学位点重新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暂行办法》(研究生函〔2017〕42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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