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院成人高等...
关于印发《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 则》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院
2017 年 11 月 2 日
学院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都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学业成绩优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未撤销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70 者。
(三)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门数多于 5 门者。
第五条 根据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议,并将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将各学院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汇总、复审后,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因未修满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70 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弹性学制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以按程序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课程重修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弹性学制内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对于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较好、取得较大成绩者,经用人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批,可以按程序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作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 2017 届毕业生起施行。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鲁理工大政发〔2006〕43 号)同时废止。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范围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应在正考时一次性通过,且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无不及格及补考现象,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学位主干课程成绩每门均达到 70 分及以上。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 75 分及以上,且未出现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所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六)学位外语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简称 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外语专业本科毕业在籍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撤销者。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
第四条 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学院
(函授站)提出申请。
(二)学院(函授站)初审
由所属学院(函授站)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后,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
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
第五条 其他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在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 严肃处理,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原则上与毕业证颁发时间在同一年度。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从我校 2016 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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