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6-06-15 点击数:880

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淄组发〔201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之和减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是离退费、增离退费、离退补贴之和,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笫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其出具党费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各党支部每月一次将党费上交所在党委、党总支。各党委、党总支在每个季度末月15日前,将党费交计划财务处,存入党费指定账户,持计划财务处交款凭证和党费收据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党费按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向党支部倾斜。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为便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学校每年将留存党费的50%下拨到各党委、党总支。使用党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存放。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应当存入上级党组织指定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校党委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每年一次向全体党员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1月起施行。原《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鲁理工大党办发〔200412号)废止,之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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